各园区、镇街住建局、房管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要求,现就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和建设工程节后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工复产时间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的项目外,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企业、建设工程复工(含新开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其后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安全有序组织复工复产。
二、复工复产条件
计划复工复产企业和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四个到位”(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的要求,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并做到“五个必须”:
(一)必须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责任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二)必须备齐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备齐体温探测仪,配备不少于3天的口罩、消毒液等相应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三)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管控。按照“一人一档”做好员工建档登记,包括籍贯和去向、身体状况,坚持每日对员工身体进行体温检测,做好人员分流和健康防护。组织员工分期分批有序返莞返岗,对已返莞的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以及非疫情地区但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或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
(四)必须落实公共场所防疫措施。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按要求对重点区域(电梯间、楼梯间、厕所等)和设施设备清洁和消毒;食堂要实行分批就餐,避免集中就餐,有条件的要提供打包服务。
(五)必须严控人员聚集活动。尽量减少人员聚集活动,对必须开展的人员聚集活动(如招标投标活动、房地产楼盘交楼等),组织机构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要做好人员组织、分流方案,明确防护措施,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复工复产审批监管
(一)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建筑企业、建设工程由企业或业主单位向属地园区、(镇街)疫情防控指挥部或企业复工复产专项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7)和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经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工复产。其中,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通过OA或电子邮件向我局提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招标防疫措施落实承诺书》(附件8)及该《承诺书》中第(五)项批准文件;房地产售楼处开业和楼盘交楼由开发商向属地园区(镇街)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承诺书》。
(二)各园区、镇(街道)住建局、房管所要坚持底线思维,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尤其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必须责令其停工停产。
四、其他事项
申请复工复产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企业、建设工程还应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东防控新疫办〔2020〕26号)(附件1)、《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节后复工用工指引(试行)>的通知》(东防控新疫办〔2020〕21号)(附件2)及本通知发布的相关工作指引(附件3—附件6)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好节后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
附件:1.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节后复工用工工作的通告
2.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节后复工用工指引(试行)的通知》(东防控新疫办〔2020〕21号)
3.东莞市建设工程节后复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4. 东莞市物业小区节后复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5.东莞市房地产市场节后复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6.东莞市房屋租赁领域节后复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