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局),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安〔2008〕76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我市已对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实行了“三项制度”登记管理(即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通过近三年的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建筑工地的起重机械施工的安全使用也得到有力保障。目前在我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工地施工现场中仍有不少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正在使用,但这部分建筑起重机械没有纳入我们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致使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的要求,堵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消除安全隐患,特对我市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纳入特种设备名录,在建设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要求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检测和使用登记手续,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参照目前已实施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管理规定执行(详见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网站http://www.dgjsjd.net/ajz/index.html,下同)。
二、全市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具有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的建筑起重机械,由于施工条件、工艺复杂等原因,必需使用非标建筑起重机械产品的除外。
三、其他特殊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
(一)不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如流动式起重机中的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等,在工地现场需要连续使用5天(含5天)的,使用前,监理单位负责督促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
2、《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3、起重机械产品说明书;
4、起重机械租赁合同(自有设备除外);
5、起重机械检测报告;
6、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如在工地现场连续使用不超过5天的,由监理单位按上述资料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二)因工程施工条件、工艺复杂等原因,需要使用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而市场上无相关标准产品的,如非标竖井提升设备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必须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信息表;
2、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
3、起重机械设计方案(经生产厂家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非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
5、主要配套部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和产权证明(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6、《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7、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8、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建
造师,B证)证书。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资格证书。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A证),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B证)安全考核证书。安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安全考核证书。
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证;
12、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13、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施工许可有效证明。
安装告知办理后,检测、使用登记手续和拆卸告知等,参照目前已实施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管理规定执行。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尚未开展相关产权备案工作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办理该类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时,需提交没有开展该业务的证明资料及办理产权备案的资料。
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或在莞建立“网上信用管理档案”)后,方可在莞承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顶升业务。
七、以上要求2011年7月1日起实行。2011年7月1目前已经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经过检测和验收合格后,补办使用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