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房地产管理所,房地产中介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房屋租赁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粤建房〔2020〕101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东府〔2020〕3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管理
在我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须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须提交在本市注册的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系统(网址:http://zjj.dg.gov.cn/mware_index/zulin)上申请办理房屋租赁机构备案。
二、明确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主体责任
长租公寓、企业的宿舍、物业小区出租屋、商务公寓以及非居住的自建房房屋租赁合同自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园区镇(街)房屋租赁备案窗口或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系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赁双方自行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任主体;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是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任主体;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促成租赁合同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出租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并定期向园区、镇(街)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报送房屋租赁交易信息。
三、查处违法违规租赁行为
各园区(镇街)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部门合力,严厉查处违规行为,做好房屋租赁纠纷调处工作,通过日常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和集中治理。对于出租人未按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促成交易后未督促出租人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以及2020年年底前仍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机构备案的房屋租赁机构,将列入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顿重点检查对象,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发布风险提示、列入黑名单以及公开曝光等措施进行惩处,并相关违规经营情况将推送至省级或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园区(镇街)房管所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指导并督促房屋租赁机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宣传,健全日常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机制,建立房屋租赁机构管理台账,定期收集属地房屋租赁机构交易信息,加强对房屋租赁机构房源信息发布、租赁服务收费等经营行为的全面检查和整治,确保相关企业依法开展经营行为,净化房屋租赁市场。
五、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房地产中介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制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原则,积极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加强风险提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正式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管”事项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房屋租赁机构及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行业监督管理,对照要求自查自纠。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pdf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粤建房〔2020〕101号).pdf
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东府〔2020〕35号).pdf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