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东住建规〔2025〕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同意后,可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为更好地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对维修资金的管理,确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正常使用,进一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局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制定了《东莞市(物业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使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东莞市(物业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示范文本).docx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