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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909L/2026-0003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6-01-20
名称: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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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20  浏览次数:-

  为加快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工程质量知情权,全面提升工程品质,我局印发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在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是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构建工程质量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动工程品质提升的重要举措。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明确提出,“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企业须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020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提出,“加强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2025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重点整治的通知》(建办质〔2025〕25号)提出“各地要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督促建设单位组织隔声、防串味、防水等实体性能检测。住宅隔声性能检测重点关注门窗、分户墙的空气声,楼板的撞击声。排烟道系统安装完成后要进行气密、通风动力和屋顶风帽避风等性能检测。住宅防水既要检测防水,又要检测排水。督促建设单位将检测结果纳入《住宅质量保证书》”。2025年7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5〕3号)提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实时公示重大风险源清单、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质量安全责任人名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鼓励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签订合同,对精装修住房,鼓励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和数量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施工现场、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及省住建厅关于质量强省的工作要求,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质量获得感与满意度,我局起草了本《通知》。 

  二、进行质量信息公示的工程范围是什么?

  全市住建领域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安居房、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另行规定)。

  三、进行质量信息公示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的内容应基本反映建设过程的主要质量信息,其中工程施工阶段质量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结构形式、层数、面积)、设计使用年限、合同工期、合同价格等信息;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预拌混凝土、防水及保温材料等,鼓励全装修交付的新建住宅公示装饰装修材料),应公示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性能)、使用部位等基本信息。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包含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证号及结论;保修范围及保修时限、保修委托单位、保修负责人及服务电话。《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广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下简称“两书”)示范文本,其中全装修交付的新建住宅应同时公示《工程施工阶段质量信息公示表》。

  另外,建设单位向购买人提供《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时,应将本套商品住宅的平面布局图、承重结构图、房屋管线布线图按户汇总成册后一并提供。建设单位向购买人提供《广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时,应将《住宅工程质量承诺书》(详见附件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环境质量检验报告》《空气声隔声性能检测报告》《撞击声隔声性能检测报告》《噪声检测报告》《防串烟、防倒灌性能检测报告》《防水地面蓄水试验记录》及运维保养提示等信息按户汇总成册后一并提供。

  四、进行质量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时限如何规定?

  建设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企业微信公众号、施工现场、销售现场等渠道,及时、分阶段公示工程质量信息。

  (一)施工阶段信息

  自首次公示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

  (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信息

  自备案完成之日起不少于1年。

  (三)住宅工程交付信息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销售期间全程同步。

  (四)永久性标牌信息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标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0日


    政策原文:https://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491/post_4491060.html#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