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重点整治的通知》(建办质〔2025〕2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5〕3号)以及省有关工作部署的精神,加快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工程质量知情权,全面提升工程品质,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实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全市住建领域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安居房、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另行规定)。本通知发布时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公示内容
(一)施工阶段信息
工程施工阶段质量信息公示表(详见附件1):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结构形式、层数、面积)、设计使用年限、合同工期、合同价格等信息;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预拌混凝土、防水及保温材料等,鼓励全装修交付的新建住宅公示装饰装修材料),应公示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性能)、使用部位等基本信息。
责任主体与时限:建设单位应联合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公示信息的核实,并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首次公示;对于本通知发布时已开工的项目,应在通知施行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公示内容应根据施工进度准确更新,确保全面、动态反映工程质量状况。工程基本信息、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主要建筑材料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期自首次公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
(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信息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表(详见附件2):包含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证号及结论;保修范围及保修时限、保修委托单位、保修负责人及服务电话等信息。
责任主体与时限: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附件2、质量承诺书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楼栋入口处张贴公示,公示期自备案完成之日起不少于1年。
(三)住宅工程交付信息
1.建设单位须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广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下简称“两书”)示范文本,其中全装修交付的新建住宅应同时公示《工程施工阶段质量信息公示表》(附件1),并在商品住宅交付时向购房人提供正式“两书”(详见附件3、4)。
2.建设单位向购买人提供《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时,应将本套商品住宅的平面布局图、承重结构图、房屋管线布线图按户汇总成册后一并提供。
3.建设单位向购买人提供《广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时,应将《住宅工程质量承诺书》(详见附件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环境质量检验报告》《空气声隔声性能检测报告》《撞击声隔声性能检测报告》《噪声检测报告》《防串烟、防倒灌性能检测报告》《防水地面蓄水试验记录》及运维保养提示等信息,按户汇总成册后一并提供。
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人才房、拆迁安置房等其他住宅参照上述三点规定执行。
责任主体与时限:建设单位应在房屋销售期间全程同步公示附件1、3、4。
(四)永久性标牌信息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是一项基础性、创新性、长期性工作,对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社会共治能力、促进管理水平提高具有重要作用。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对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企业微信公众号、施工现场、销售现场等渠道,及时、分阶段公示工程质量信息。其中附件1、2采用书面形式公示,其他可采用二维码形式公示,方便业主扫码查阅。
(三)加强公示监管。我局将强化全市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监管力度,对未按要求履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职责的单位依法责令改正,进一步压实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鼓励公众参与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实信息公示工作的,可向市或属地住建部门举报。针对群众投诉集中的工程项目,我局将核查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落实情况,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营造宣传氛围。市、镇两级住建部门做好宣传引导,通过现场观摩、专题培训等方式推广典型做法、交流经验成果,并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协调作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0日
相关政策解读:https://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491/post_4491069.html#785
一图读懂:https://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491/post_4491072.html#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