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909L/2025-00486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07-24
名称: 《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24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7-24  浏览次数:-

  一、政策背景

    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作为物业小区必要配套设施,对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提升生活便利度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市家用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市民群众对于停车位使用需求也呈现更加多元化的趋势。部分小区业主希望可按需要增加购买停车位,部分业主希望通过租用停车位解决停车问题,也有的业主没有租购停车位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但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满足业主对停车位的需求仍缺乏对应的细则或规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优化完善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政策,明确相关要求和流程,保障车位、车库租售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更好满足业主差异化停车需求,提高停车位资源利用效率和社会效益,我局制定了《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四)《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五)《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出售条件,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制定及公示,资格审查,车位、车库销售具体管理规定,车位、车库出租规定,停车位资源共享,法律责任,监管措施,有关用语解释以及实施时间等内容。主要情况如下:

  (一)车位、车库租售的基本原则以及出售条件。《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建设单位进行车位、车库租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车位、车库出售前需要满足的必备条件。

  (二)车位、车库租售信息公示要求。为加强车位、车库租售信息披露,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以及按需进行车位、车库租购的权利,《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以及出售车位、车库前应分别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和具体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办法》对租售方案应当载明的具体事项一并进行了明确。

  (三)车位、车库销售过程中房屋套数以及可售车位、车库配比计算方式。由于不同用途房屋在户型面积,车位、车库规划配建要求以及业主对车位、车库的使用需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车位、车库销售仅涉及小区具有独立产权的专有部分车位、车库,为更好地反映小区可售车位、车库资源配置情况,指引车位、车库销售行为,《办法》第八条对车位、车库销售过程中不同用途房屋的套数计算方式制定了差异化计算标准,第九条则明确了可售车位、车库配比的具体计算方式。

  (四)车位、车库分轮销售有关规定。《办法》通过分轮销售并逐步放开的方式,稳妥推进项目车位、车库销售工作,在业主基本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进一步满足差异化、多样化需求。其中,第十一条明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可售车位、车库配比情况,进行车位、车库分轮销售,同时对各轮销售时间、购买数量以及有关预留、优先保障措施等做了具体明确;第十二条明确,对于车位、车库销售时间满3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做好相关预留以及优先保障措施后,可将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车库进行销售,业主可按需购买。

  (五)存量项目做法衔接。对于《办法》实施前车位、车库已取得现售备案证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根据销售时间长短以及可售车位、车库配比情况,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六)车位、车库整体转让原则。《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对因房地产开发项目司法处置或建设单位注销清算等原因,需将剩余可售车位、车库整体转让的,受让方在租售车位、车库时,同样应遵守《办法》对建设单位租售车位、车库的有关规定,保证车位、车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使用需求。

  (七)车位、车库的出租规定。《办法》第十五条明确建设单位在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租赁环节同步优先保障业主使用需求。

  (八)停车位资源共享。鉴于我市停车位资源供需矛盾及区域差异较为突出,《办法》第十六条鼓励建筑区划内闲置停车设施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共享,以缓解我市停车位资源配置不均的问题,实现停车位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市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

  (九)法律责任以及监管措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4日


    政策原文:https://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414/post_4414193.html#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