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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909L/2025-00485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07-24
名称: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东住建规〔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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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24  浏览次数:-

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行为,我局制定了《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局反映。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4日



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销售和租赁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销售和租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第四条【出售条件】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须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及现售备案证书。

  第五条【房屋销售阶段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销售价格区间等内容,在商品房销售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附件中载明。

  第六条【车位、车库销售前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通过函件、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并根据商品房销售时公示的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制定车位、车库租售具体方案,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本阶段车位、车库租售具体方案需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筑区划内各功能用途房屋的计容建筑面积及车位、车库规划配置依据、数量、位置、权属。

  (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构成情况,包括产权车位及非产权车位情况。

  (三)按土地出让及地块规划相关文件要求需无偿配建并移交政府或需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的停车位数量及分配情况(如有)。

  (四)拟出售车位、车库的分布位置、数量、编号、产权证明文件、面积(包括实测单线图)、出售价格(应当在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公示的销售价格区间范围内)及可售车位、车库配比情况(含具体计算依据)。

  (五)拟出租车位、车库的出租期限和租金标准。

  (六)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的时间、地点、方式。

  (七)保证租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措施。

  (八)车位、车库位于人防工程范围内的,应当明示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车库安置情况,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九)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停车位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管理事项说明。

  第七条【资格审查】建设单位应以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停放汽车需要为基本原则,根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公平、公开地开展租售活动。对拟购买或租用车位、车库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第八条【房屋套数计算方式】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车位、车库销售过程中,房屋套数按以下规则计算:

  (一)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按1个产权登记单元为1套计算;

  (二)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的,以产权登记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每100 平方米为1套计算(尾数不计,产权登记单元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套计算)。 

  第九条【可售车位、车库配比计算方式】可售车位、车库配比是指建筑区划内可售车位、车库套数与房屋套数的比例。商住混合用地开发项目应根据住宅、非住宅的车位、车库规划配置情况以及可售车位、车库的数量情况,按比例分别计算住宅及非住宅房屋的可售车位、车库数量以及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并在各自数量范围内分别进行销售。

  第十条【销售时间计算方式】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销售时间从项目首份车位、车库买卖合同网签之日起计算。如项目车位、车库分期销售的(两个或多个地下室车位、车库分别取得现售备案证书的视为分期销售),销售时间以最后一期车位、车库首份车位、车库买卖合同网签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一般销售规定】根据项目可售车位、车库配比情况,车位、车库销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小于等于1:1的,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

  (二)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大于1:1的,可按以下流程依次进行两轮销售。

  1.第一轮销售。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第一轮销售时间应不少于180天。

  2.第二轮销售。第一轮销售结束后,建设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房屋套数按第八条方式计算,下同),可对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车库开展第二轮销售。建设单位应制定第二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并按第六条相关规定完成公示。本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应说明本建筑区划内可售房屋和可售车位、车库套数情况以及已售、未售套数情况,当前可以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数量等情况。第一轮未购买车位、车库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单套房屋业主当前持有不超过1个车位或车库的,可在本轮销售中增加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

  第十二条【特殊销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销售时间已满3年的,建设单位在扣除按第八条规定计算未销售房屋预留相应数量的可售车位、车库后,可将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车库进行销售,业主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车位、车库。本轮销售应优先满足未购买车位、车库业主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的需求。建设单位应参照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要求制定本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并按第六条相关规定完成公示。本轮销售中,车位、车库的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调整制定。商住混合用地开发项目不再划分住宅及非住宅可售车位、车库数量范围,按上述方式为建筑区划内未销售房屋预留相应数量可售车位、车库后,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车库可面向项目全体业主销售。

  第十三条【新旧做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车位、车库现售备案证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重新计算房屋套数,可售车位、车库配比以及车位、车库销售时间。建设单位重新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并按第六条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后,根据项目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及销售时间情况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进行销售,其中商住混合用地开发项目无需划分住宅、非住宅可售车位、车库数量范围。

  第十四条【整体转移原则】因房地产开发项目司法处置或建设单位注销清算等原因,需将剩余可售车位、车库整体转让的,受让方在取得权属登记后,对该部分车位、车库进行租售时,应遵守本办法对建设单位租售车位、车库的有关规定。受让方出售的上述车位、车库按照存量商品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注销前对包括人防工程停车位在内的人防工程设施设备应明确承接主体,确保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出租规定】建设单位拟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取得车位、车库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在参照第六条相关规定要求制定车位、车库租赁(租售)方案并进行公示后,提供车位、车库出租服务。

  建设单位应定期公布可用于出租的车位、车库情况。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建筑区划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停车位资源共享】在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尊重车位、车库权益人意愿,以及不影响物业管理和治安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后,建筑区划内停车设施可向社会共享,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车位、车库租售,造成购买人或承租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监管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租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车位、车库租售的建设单位,约谈其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有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有关用语解释】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简称“建筑区划”)是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可售车位、车库是指建筑区划内可以出售并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车位、车库。

  可售房屋是指建筑区划内可以对外出售并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住宅及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

  商住混合用地是指用地用海分类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或规划用地性质为R类+C2类的居住、商业金融业混合用地。

  当前持有是指业主在提出购买车位、车库申请时名下持有的车位、车库数量,包含通过购买取得的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或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一、二手车位、车库,以及通过继承、受赠等非交易方式取得的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车位、车库。已转让并完成转移登记的车位、车库数量不计算在内。每一手房屋业主各自计算,不互相叠加。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2日。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的规定、措施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https://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414/post_4414198.html#785

    一图读懂:https://zjj.dg.gov.cn/zjj/zwgk/zcjd/content/post_44143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