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房产测绘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工作衔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对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工作调整范围为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业务,实测成果审核和权籍调查数据审核业务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调整后工作流程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向市住建局提交经第三方房产测绘单位审查合格的房产预测绘成果材料,并且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权籍调查有关材料。
(二)市住建局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房产预测绘成果进行审核,每幢房屋的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详见附件),审核通过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即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及楼盘表建立手续,并开展商品房认购登记。
(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权籍调查材料进行审核。权籍调查材料审核通过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认购情况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加强房产测绘环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常态化建设,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测绘服务或参股测绘企业,不得强制指定、诱导申请人选择测绘企业或者利用工作影响为测绘企业介绍业务,不得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测绘单位市场准入条件,不得违规收取图纸费、入库费等费用,不得违规增加申请人负担,不得利用工作便利勾结中介或测绘企业吃拿卡要;严禁违法违规开展房产预测绘审核,特别是涉及房屋用途变化、分割或者合并等情形,必须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办理,不得以测量成果代替审批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作为预测绘成果审核和权籍调查的申请主体,应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同时,应督促房产测绘单位做好受托房产预测绘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房产预测绘环节的业务学习,强化对房产预测绘前后环节的沟通协调,尤其要避免因房产预测绘和不动产预告登记权籍调查数据不一致而对销售和网签业务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审核部门要求开展房产预测绘工作,并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尤其是不得无资质、超资质、以其他资质单位名义承接房产预测绘业务。测绘工作开展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开发建设单位反映。
(四)预测绘成果审核将使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项目信息库”(网址:http://zjj.dg.gov.cn/zjjsso/)进行全流程线上办理,业务办事指南详见附件,请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前做好人员培训,熟悉业务相关操作,确保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四、实施时间
自2023年7月15日起申请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23年7月15日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受理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7月14日
(联系人:市住房事务中心,联系电话:0769-27384780;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0769-21669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