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17〕15号)的要求,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监督各方主体落实好相关责任。
二、严格拆除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要求,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拆除工程建设单位要根据被拆建筑物的性质将拆除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严禁越级承包工程和违法转包分包工程。
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特别是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未经备案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和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的违法行为,应责令立即停止拆除施工作业、消除安全隐患,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并将违法行为按要求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的要求,对涉及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等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五、市住建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将加强对镇街(园区)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业务的培训和指导,不定期组织对镇街(园区)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4日
(经办人:安监站 廖宇,联系电话:23836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