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有关施工(劳务)、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建筑企业用工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合同纠纷、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经与市相关部门协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劳资纠纷的处理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的法律知识培训
结合目前市建设培训中心已开展的施工企业机构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项目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法律法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建筑工人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及平安卡申领培训,与市律师协会联合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企业合同管理、劳务用工管理等与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增强建筑工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二、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和劳资纠纷
在建筑领域建立政府法律援助和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机制,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相关工程纠纷中法律援助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非讼方式解决问题,使正规的法律服务真正服务建筑工人。
(一)倡导建筑业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订立、审查、履行企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人劳动合同及其它各类合同,处理相关纠纷。
企业聘用的常年法律顾问必须是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http://www.gdlawyer.gov.cn/)”已登记备案的律师。
(二)建立建筑工程劳资纠纷法律援助联动机制。联合市法律援助处,引导建筑工人向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市住建局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向信访人申请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简化相关处理程序,确保为建筑工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完善合同纠纷、劳资纠纷案件日常受理和处理制度
企业(信访人)在向我局或镇街规划建设办(局)申请合同纠纷、劳资纠纷案件处理时,应提交相关工程的书面情况资料,便于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有关涉及合同、劳资争议案件。
(一)合同纠纷的信访人需出具以下资料:
1、书面情况报告(需加盖投诉人单位公章);
2、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3、按东建市〔2011〕56号文要求提交的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评分表》和《施工企业履约评价报告书》(属建设单位信访的需提供);
4、监理企业核实的工程进度款情况说明;
5、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收款证明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支付证明;
6、工程项目相关纠纷的《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及顾问律师签名);
7、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有效期限不少于1年的《法律顾问合同》(原件)、以及合同明确指定的顾问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法律顾问费用支付发票复印件。
(二)劳资纠纷的信访人需出具以下资料:
1、书面投诉资料或书面情况报告(需信访人本人签名,对超过5人以上的推荐3至5名代表人签名);
2、信访人身份证明资料;
3、有效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投诉企业的名称、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班组长)姓名或相关合同原件。
(三)经核实企业(信访人)出具的上述书面资料后,合同纠纷、劳资纠纷案件将正式受理并发出受理回执。对企业(信访人)无法出具上述书面资料的,合同纠纷、劳资纠纷案件将暂不予受理。
对在我局受理的合同纠纷、劳资纠纷案件,将核实相关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对未在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该纠纷案件将转由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局)限期处理。
(四)对受理的合同纠纷、劳资纠纷案件按以下程序处理:
1、发出会议通知,要求以下人员参加会议:
(1)信访人、聘请或申请的法律援助律师;
(2)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包括行政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企业法律顾问;
(3)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
(4)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5)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局)的相关人员。
2、召开双方律师、相关企业人员和信访人调查会,做好会议纪要;
3、根据调查了解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书面回复信访人;
4、对已协调处理3次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企业(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五)根据调查情况、相关书面资料和处理情况,对相关企业作以下处理:
1、根据相关企业在纠纷过程中的处理情况和书面资料,对企业未按规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处理相关纠纷的信用行为予以扣分处理:
(1)对无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企业,每宗纠纷予以信用分值扣5分处理;
(2)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或劳资纠纷处理无法律顾问到场处理的,每宗纠纷予以信用分值扣5分处理;
(3)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劳资纠纷无提交经法律顾问出具的相关法律资料的企业,每宗纠纷予以信用分值扣10分处理;
2、对相关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3、对企业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约行为上报省住建厅。
四、进一步完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上报信息,对不履约行为向社会通报
监理单位应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规定,进入“东莞建设网”(www.dgjs.gov.cn),点击“网上办事”一栏,在“合同备案履约监管”项输入监理合同备案时取得的用户名和密码,网上填报《阶段监理报告》。
(一)监理单位在填报《阶段监理报告》时,必须如实填报工程进度款(含增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的情况等,否则,将按《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第九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按不良行为扣10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住建局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建立全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合同履约管理、用工管理、纠纷处理情况通报机制,以《简报》形式向社会公示。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