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取消由“广东省建设厅监制”的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通知》(粤建设函〔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规定自行刻制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含专项设计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并于刻制之日起15日内持《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备案表》(附件三)到建设局办事大厅二号办事窗口办理备案。
已在莞建立信用档案的省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在备案后15日内持已备案的备案表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到建设局办事大厅二号办事窗口办理告知手续。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未向市建设局办理专用章备案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出图专用章、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无效。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没有启用新的已备案的出图专用章的勘察设计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审查。
三、对未依照《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3号)违法违规刻制和使用专用章的行为,一经查处核实,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该企业的信用档案中,对社会公示。
附件:1.关于取消由“广东省建设厅监制”的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通知(粤建设函〔2008〕8号);(点击下载)
2.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样式、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样式;(点击下载)
3.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备案表。(点击下载)
东莞建设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