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2007〕30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为保证我市建筑工程外墙饰面砖的粘结质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和《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0月1日起,凡外墙采用饰面砖进行装饰且尚未开始饰面砖施工的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建筑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
二、从事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从事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三、每种材质的外墙饰面砖在粘贴前应在相同基层上制作样板件,并取2组进行粘结强度检测。检测结果按《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进行判定,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外墙粘贴施工。对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和监理单位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重新制作样板件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粘贴施工。
当一个项目有多项单位工程时,可按同一施工单位、同一时间施工、同一施工工艺且使用同一材质、同一品牌饰面砖的单位工程划分检验批制作样板件。
若样板件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合格后超过3个月仍未完成饰面砖粘贴施工时,应重新制作样板件并重新检测。
四、对于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未制作样板件的工程,应按《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即每300m2同类墙体取1组试样,每一楼层不得少于1组;不足300m2同类墙体,每两楼层取1组试样。检验结果按规定进行判定和处理。对于经现场检测不合格的工程,由工程各方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五、对未进行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作处理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理单位不得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六、对建筑工程未进行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作处理而擅自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七、建筑工程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费用按工程承包合同执行。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