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轨道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质量分部(竣工)验收资料审查、理顺工程分部(竣工)验收资料送审程序,加快完成工程质量分部(竣工)验收,现将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分部(竣工)验收程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建设(监理)单位在组织工程分部(竣工)验收前应先由施工单位将验收资料提交质监机构通过审查,工程未及时进行分部(竣工)验收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或交付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所有分部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均应提交质监机构进行审查,具体分部包括:基坑子分部、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包括预应力、钢结构、网架等专项工程)、装饰装修分部(包括幕墙工程)、屋面分部、节能分部、给排水分部和电气分部,大型公共建筑还应包括通风与空调分部等。
依据《关于实施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东建房〔2009〕2号)要求设置交楼标准样板房的商品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交楼标准样板房现场检查前完成本次申请范围内住宅工程基础分部验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求提交质监机构进行审查的验收资料包括:道路路基分部(或地基处理子分部);桥梁地基与基础分部(或桥梁桩子分部)、桥跨承重结构分部(桥梁支架上浇筑或装配式或悬臂拼装)或桥梁墩台分部或桥梁索塔分部(或桥梁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分部)、钢梁桥跨承重结构子分部(或桥梁钢结构分部);给排水(热力)管道土方工程分部(或地基处理子分部);构筑物地基基础子分部、构筑物主体结构分部;暗挖隧道初期支护分部、暗挖隧道二次衬砌分部、暗挖隧道防水工程分部、暗挖隧道附属工程分部;盾构隧道管片制作分部、盾构隧道掘进及管片拼装分部、盾构隧道防水工程分部、盾构隧道附属工程分部等分部工程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三)轨道交通工程土建部分所有分部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均应提交质监机构审查,地面以下车站建筑物分部包括围护结构分部、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防水工程分部、附属结构分部、装饰装修分部、给排水分部、电气分部、通风与空调分部等;地面以上车站建筑物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分部划分;隧道工程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隧道和盾构隧道分部划分;桥梁工程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桥梁分部划分。
二、资料送审时间要求
工程分部(竣工)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分部(竣工)资料整理好,及时提交质监机构进行审查,各工程分部资料应至少在以下期限内提交:
(一)房屋建筑工程:1、基坑子分部、桩基子分部应在现场检测完成后1个月内提交审查;2、地基与基础分部应在最后一组混凝土试块成型后45天内提交审查(后浇带混凝土试块检验报告可在后浇带施工完成后另行提交,下同);3、主体结构分部应在最后一组砌筑砂浆试块成型后45天内提交审查(当包括预应力、钢结构、网架等专项工程时,应在专项工程完工和现场检测完成后14天内提交审查);4、装饰装修分部、屋面分部、节能分部、给排水分部、电气分部和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应在完工和现场检测完成后14天内提交审查。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桥梁地基与基础分部、桥梁墩台分部、桥梁桥跨承重结构分部应在最后一组混凝土试块成型后45天内提交审查;2、其他分部应在现场检测完成后14天内提交审查。
(三)轨道交通工程:各分部验收资料应在完工和现场检测完成后14天内提交审查。
三、工程分部(竣工)验收资料审查程序
(一)市镇(街)二级监督工程
1、资料一审。工程分部(竣工)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分部(竣工)资料整理好,在送市质监站审查前应先通知所在镇(街)质监组,质监组接到工地通知后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监督员到工地现场完成资料审查。资料审查完成后,镇(街)监督员应在现场及时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告知书》。施工单位可以在整改前将《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告知书》和分部(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时,同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送审表》)一起送住建局窗口,再由市质监站进行资料审查。
镇(街)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审查,要求资料与工程实体进度基本一致,发现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2、资料二审。市质监站在住建局窗口收件时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分部(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结合镇(街)质监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告知书》签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查意见书》,连同工程资料一起通过住建局窗口退回施工单位。
3、若经市质监站进行资料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市质监站签发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查意见书》进行整改。资料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工程整改回复单》并通知所在镇(街)质监组到工地现场进行复查,质监组接到工地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监督员到工地现场完成资料复查。复查通过后,镇(街)监督员在《工程整改回复单》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再将镇(街)已签署复查意见的《工程整改回复单》、《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查意见书》和整改后的分部(竣工)验收资料一起送住建局窗口,由市质监站进行复查。市质监站复查通过后,建设(监理)单位方可组织工程分部(竣工)验收,市镇两级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二)市质监站一级监督工程
市质监站一级监督工程分部(竣工)验收资料由施工单位直接送住建局窗口,由市质监站进行资料审查并完成相应的验收监督工作。
(三)简政强镇后由镇街一级监督的工程
简政强镇后由镇街一级监督的工程分部(竣工)验收资料由镇(街)质监机构负责审查,不需再送市质监站审查。工程分部(竣工)验收监督工作由镇街质监机构完成。
市质监站可根据简政强镇工作要求,到工地对镇(街)质监机构工程分部(竣工)验收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四)原监督模式下镇(街)一级监督工程
2008年8月1日前已开工的原监督模式下镇(街)一级监督工程资料审查按原规定方法执行,分部验收资料由镇(街)质监组负责审查,不需单独送市质监站审查。对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应先由所在镇(街)质监组进行审查并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告知书》。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监督意见告知书》、《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送审表》和竣工验收资料一起送住建局窗口,再由市质监站进行资料审查。市镇两级质监机构完成相应的验收监督工作。
四、罚则
(一)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工程分部施工完成后,若施工单位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市质监站提交资料审查,质监机构将签发监督整改文书并进行不良行为扣分。资料审查中提出问题,相关单位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自市质监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查意见书》发出超过1个月(涉及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时为2个月)仍未通过审查、组织分部验收的,质监机构将签发局部停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扣分。
(二)资料审查中质监机构监督人员不认真履责、超过时限、审查意见不明确等导致工程分部(竣工)验收不能及时完成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对于资料复审查超过两次仍不能通过的,将有关情况报局质安科备案。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分部(竣工)验收资料审查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23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