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关于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东建房〔2010〕11号)等规定,建立商品住房预售批后检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预售商品住房项目”)。
(二)检查内容:
1、核实已预售商品住房项目的实际工程施工进度及交楼标准样板房的设置情况;
2、检查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是否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3、检查预售商品住房项目销售现场是否按东建房〔2010〕11号文、《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规范指引》(市住建局编制)的要求公示相关资料、信息,是否按规范进行设置;包括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二、 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企业自检。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5日内,应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做好销售现场的规范设置。通过“东莞建设网-预售许可办事指南-相关表格”下载《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现场检查表》(下简称检查表),对照检查表的要求进行自检评分后送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
(二)镇街检查。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在收到企业上报的检查表后2日内到销售现场进行核查;对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建设办(局)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出后20日内到销售现场进行检查。对照文件及检查表的要求,对企业销售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开发企业限期整改;检查后将检查表上报市住建局房管科(须加盖公章)。上报方式可将加盖公章的检查表扫描为电子版发送至邮箱(dgzjjfgk@163.com)上报,原件由镇街自行保留存档备查。
得分率在70%以下的,属地建设办(局)必须督促房地产企业逐项落实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市月抽查。市住建局将加强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批后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抽查到的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复检评分。
三、处理方式
市住建局将建立季度检查通报机制,根据建设办(局)检查情况按季度汇总检查得分排名进行通报。
开发企业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商品房销售现场的自查工作。各建设办(局)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在售商品住房项目销售现场的检查工作,加强监督,并督促存在问题的项目限期完成整改。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