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2004〕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更好地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工程计价行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市场行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招标投标工程最高限价的审核制度。对需设定最高限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编制工程预算,招标代理机构只能编制其代理项目的工程预算和最高限价。原则上,最高限价不能高于工程预算造价。
二、作为确定最高限价的工程预算,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各专业工程计价办法及其综合定额、我市的有关规定和市场实际价格等进行编制,并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以及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合理施工手段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三、投标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编制预结算文件和投标报价预算文件。中介咨询机构就同一项目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如属受理的招标代理项目,则不得接受拟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的委托。
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下简称中介机构)必须在其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业务。中介机构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并建立起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和管理制度,保证优质及时完成受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与委托单位签定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议统一使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示范文本。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由规定的造价工程师签发及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印章,并加盖咨询单位法人公章,不允许使用业务章。
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或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费。
八、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是我市工程造价具体管理工作的负责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建筑计价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进行抽查,必要时还应开展全市建筑工程造价市场大检查,主要检查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省、市有关造价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计价标准、省计价办法的执行情况,执业从业人员的执业从业情况,并重点检查和监督中介机构在执业水准、服务质量、职业操守及内部管理和工程造价编制质量等方面的情况,以保证我市建筑工程计价市场的健康发展。
九、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检查中,发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特别是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严重失实的,须及时上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将按具体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作出公示通报、罚款、上报省建设厅降低或取消资质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东莞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