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施工现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659号)的要求,结合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情况,现对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禁止在莞出租、使用:
(一)QT60/80塔机(70及80年代生产产品);
(二)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三)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
(四)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塔式起重机,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重大安全隐患,禁止在莞出租、使用:
(一)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
(二)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
(三)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升降机,禁止在莞出租、使用:
(一)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磨损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凡高度超过30米或十层以上的建、构筑物的施工起重机械禁止使用钢井架物料提升机,必须使用人货两用电梯。
五、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上述禁止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不再办理初次登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等事项,正在使用的上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工地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以上通知即日起开始执行,各镇街安监机构和市安监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仍在使用上述施工起重机械的工地,应立即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严格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扣分,并依法提请市建设局进行行政处罚。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八年9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