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管理模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同时保障预售商品房工程如期竣工交付使用,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差异化管理的通知》(东建房〔2019〕24号),现就银行现金保函置换等额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资金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银行现金保函应由已接入“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的商业银行(以下称为“担保银行”)为监管等级核定为A级、B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为“保函申请人”)出具。
二、担保银行应统一使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为“保函受益人”)制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现金保函》(详见附件1,以下称为“现金保函”)格式范本。
三、担保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现金保函,其担保期限不得早于担保标的项目所有楼栋的计划竣工验收备案日期。
四、保函申请人在现金保函担保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担保银行须向保函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未购买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未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等相关费用,导致标的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工程停工、延期交楼等不稳定因素;
(二)标的项目出现质量或违约等问题时,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现金保函到期之日标的项目楼栋未全部取得《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同时保函申请人未将原置换的等额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资金存入标的项目已登记的预售款专用账户中,或未向保函受益人重新提供标的项目原置换的等额商品房预售款担保资金的《商品房预售款现金保函》;
(四)现金保函到期之日标的项目楼栋已全部取得《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但其对应的预售款专用账户未按要求预留足额工程建设保证金。
五、保函受益人有权在现金保函担保期限内及现金保函到期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下附件称为“保函索赔期”)就保函申请人发生本通知第四条所述情形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
六、担保银行在收到保函受益人出具的《保函索赔通知书》(详见附件2)原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无条件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到保函受益人指定的账户内。保函受益人可根据实际用款情况分多次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直至索赔金额累计达到担保总金额。
七、担保银行应根据实事求是、审慎、合规原则出具现金保函,并积极参与担保标的项目的资金监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项目工程如期竣工交付购房人使用。
八、保函申请人应在担保银行出具现金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担保标的项目相应的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开设的监管银行,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违规违约、经济赔偿等责任。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