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相关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目前,我市部分工程长时间处于停工状态,工程安全防护保障措施不足,管理人员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更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风险,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我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的要求,对此类工程提出以下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明确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向我局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的,市安监站派出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
(一)核查发现施工现场防护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向我局提交《工程停工期间保障措施》,市安监站对工程建设单位签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二)核查发现施工现场防护不符合要求的,针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市安监站对施工单位签发执法文书,对未完善防护措施的项目进行扣分。
1.施工单位在整改期限内,整改符合要求,由建设单位向我局提交《工程停工期间保障措施》,市安监站对工程建设单位签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2.施工单位在整改期限过后,未按要求整改的,市安监站对施工单位的逾期未整改或其他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签发复查整改通知书,并对施工单位的上述行为进行处理,待处理完毕并复查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向我局提交《工程停工期间保障措施》,市安监站对工程建设单位签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二、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状态意见不一致,未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的,我局将明确该工程为在建工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的安全监管职责,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的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处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