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夜间施工安全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责任,防止因夜间施工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各有关单位除必须执行环保、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夜间施工相关规定外,还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工地夜间施工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的“夜间施工”是指当日19:00到次日7:00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
二、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宜安排夜间施工,杜绝为赶工期而盲目安排夜间施工;严禁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
三、建立夜间施工申报制度。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原则上禁止实施夜间施工。因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连续作业的混凝土浇筑、土石方外运、桩基施工、基坑开挖,需要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以班组为单位向项目部提出申请,夜间施工申请应明确施工部位、施工人数、工作时间及内容等,施工单位项目部将夜间施工计划和夜间施工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同意后,报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
施工单位应将夜间施工情况在工地大门两侧五牌一图处进行公示。夜间施工申报审批相关资料应存档,作为施工现场检查的内容之一。施工单位应制定落实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安排夜间施工。
四、实施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完善和加强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夜间施工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有关规定。
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施工单位须认真做好夜间施工交接班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组织及安全技术交底到位。
六、执行夜间值班与巡查制度。夜间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进行带班生产,安全员与电工应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夜间施工有关管理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在岗履职。
七、加强对夜间施工期间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管理。塔吊、汽车吊、履带吊等不得在夜间施工时使用,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在夜间施工时必须确保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保证夜间施工期间用电安全。夜间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场地照明充足,施工用电设备有专人看护,配备发电机或备用电源,以备急用。
九、加强夜间施工安全防护。临边、洞口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涉及夜间施工的,各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夜间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工作服;施工便道转弯处、基坑、沟槽四周等危险部位须设置施工围挡,悬挂红色警示灯。
十、镇街(园区)建设规划办(局)应加强夜间施工的巡查力度。市住建局、市安监站将随机进行抽查,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严肃处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