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工程实体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10〕5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号),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5月1日起对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主体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前(包含2013年5月1日前尚未进行主体分部验收的在建工程)应进行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结果作为主体工程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技术档案的重要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全部纳入执行。
二、监督抽测实施主体和仪器设备。
(一)实施主体。监督抽测工作由市、镇街质监机构监督员携带便携式检测仪器在施工现场完成。每次进行监督抽测时监督员必须有2人以上、且至少1人持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证或监督员证。
(二)市、镇监督员工作分工。监督抽测工作原则上由市站和镇街监督员共同完成,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镇监督员独立完成,具体情况由市、镇监督员制定监督抽测工作方案执行。
(三)仪器设备。市、镇街两级质监机构应按要求配备足够的便携式仪器设备,所用仪器设备应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三、监督抽测项目、数量和方法。对于单层、多层、高层房屋建筑工程应按单位工程全数进行监督抽测,对于单体较小的别墅类工程可按同一施工单位、同时开工的数量取30%比例进行监督抽测;对于市政工程,每座桥梁应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楼板厚度:采用楼板测厚仪进行检测,每个单位工程随机检测数量覆盖不同设计厚度,每个设计厚度不少于2层,每层3块楼板、每块楼板为5个点,检测完成后当场填写《楼板厚度监督抽测记录表》,见附件1。
(二)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一般情况下可对混凝土柱、剪力墙、梁、板等构件进行检测,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重点对混凝土梁、特别是悬挑梁进行检测。房屋建筑工程每个单位工程随机抽检数量不少于2层、每层3个构件,市政工程中每座桥梁随机抽检3个构件,检测完成后当场填写《钢筋位置和保护层厚度监督抽测记录表》,见附件2。
随机抽检层数原则上取监督抽测当日日期个位数与建筑物设计层数相除的余数及上(下)层,特别情况下由市、镇监督员协商确定。
四、工程参建各方配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向监督抽测人员提供检测所必须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条件。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应对监督抽测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名。
五、监督抽测结果的处理。当抽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时表明工程实体质量控制较好,可直接进行下一工序施工;若抽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则应对工程实体和相关责任单位做进一步处理。
(一)楼板厚度。监督抽测时每块楼板5个点厚度平均值作为该块楼板抽测厚度的代表值(实体检测时,下同),若抽测时各楼板厚度的代表值与设计值负偏差不超过5mm(含),可认为本次监督抽测结果符合要求,可不进行实体处理;若有楼板厚度的代表值与设计值负偏差超过5mm时,则认为本次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要求,需由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下一步实体检测。
实体检测时应由市站联络员(或镇街监督员)申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一般采用钻孔法,每个单位工程检测2层、每层3块楼板、每块楼板为5个点,检测部位原则上取同一层原监督抽测部位。若各块楼板检测厚度平均值与设计值负偏差不超过5mm(含),可不进行实体处理;若有楼板厚度代表值与设计值负偏差超过5mm时,应由设计单位依据最低值对该层进行全面复核。若检测结果偏差较大,工程各方认为有必要时,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进一步扩大复检,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设计复核和加固处理。本次及以后扩大复检费用由工程责任方承担。
经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楼板厚度仍不符合要求时,质监机构应对工程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同时加强对后续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若监督抽测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时,质监机构应对工程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同时加强对后续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当工程各方认为有必要时,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实体检测,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设计复核和加固处理。
六、罚则。
(一)监督抽测中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不认真履责、弄虚作假、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故意刁难、不配合开展监督抽测的,将给予不良行为扣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罚。
(三)第三方检测单位存在超出资质范围、转让资质证书或转包检测业务,现场检测人员不符合条件、不规范操作、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上报检测不合格事项,检测报告未按规定签字盖章、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等违规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不良行为扣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开展检测业务,并给予行政处罚。
七、本通知从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我局先前所发文件同本通知相抵触时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