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科〔2014〕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东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4〕88号)等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推进我市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性
(一)国家、省、市均制定了“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提出了建设目标、工作内容及保障措施,并针对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普遍存在投资、能源资源浪费严重的问题,要求该部分项目限期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确保在使用期内实现资源节约和降低运行成本。
(二)建设绿色建筑指标是国家、省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我市创建节能减排示范城市、生态文明示范市、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等各项工作的重要考核、评价内容。
二、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
下列建筑项目应按照国家、省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进行立项、规划、土地供地、设计、建设和管理。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的公益性建筑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科研用房等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三)东莞生态产业园区、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的水乡新城及水乡经济区“10镇1港”中心区、东莞长安新区、东莞南城国际商务区、广东粤海装备技术产业园等城市新区内除工业建筑、市政设施外的新建建筑项目。
(四)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大学创新城、台湾高科技园、中以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园除工业建筑、市政设施外的新建建筑项目。
三、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
建设绿色建筑是一个系统工程,市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镇街、园区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新建建筑,做好项目立项、规划、土地供地、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实施绿色建筑工作环节的全过程指导和服务。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东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