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文件要求,现对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概况进行如下公示:
一、交存主体: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在上述期间以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业主负责交存。
二、交存标准: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
三、专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广发银行、中国邮储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四、资金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交存总额62.19亿元,累计使用总额2.07亿元,累计收益14.35亿元,余额74.47亿元。
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