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焰财(公民身份号码:340826********5616):
你因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我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送达《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建罚字(质安)〔2024〕第003-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承建的东莞麦斯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屋面加固工程(即1286.44KWp分布式光伏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作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决定对你作出人民币7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720元罚款交至代收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东莞市非税转账须知信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东建罚字(质安)〔2024〕第003-4号决定书.pdf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6日
(经办人:质安科,联系电话:2267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