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各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等文件规定,经核实,截至2024年4月8日,在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已办理产权备案(初次登记)的部分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情况,现将有关名单予以公告,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包括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
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下同)要对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汇总表》(详见附件),认真查验本单位或本单位所管理的建筑起重机械,凡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在2024年4月19日前向市监督站办理产权备案(初次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有关产权备案(初次登记)证件原件交回市监督站。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将注销其产权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施工单位、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安装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各施工、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装前要审核建
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对属于不得出租、使用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安装、使用。
四、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未按要求办理产权注销手续的,
监督站将不予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
五、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本通知所公告的已达到或超过规定
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见附件)起产权备案(初次登记)证件作废。
六、有关事项可咨询市监督站,联系电话:22981815。
附件: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汇总表(第九批).xlsx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5日
(经办人:监督站 张胥,联系电话:0769-2298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