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所,各有关单位(业主):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粤建房〔2023〕9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建筑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有关要求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危险作业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2023年7月28日前,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所将辖区排查整治情况(附件3)报我局质安科汇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科OA邮箱,电话:22677822)。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pdf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pdf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