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存主体: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在上述期间以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业主负责交存。
二、交存标准:住宅40元/平米,非住宅50元/平米。
三、专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广发银行、中国邮储银行、中国银行。
四、资金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交存总额569816.72万元,累计使用总额11248.99万元,累计收益77294.79万元,余额635862.52万元。
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