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已取得消防审批手续的既有建筑申报消防审批流程
既有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通过消防部门或住建部门消防验收(备案),若改建工程(涉及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的除外)不改变使用性质且不提高耐火等级的,可持消防部门或住建部门出具的原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申报消防审批手续。
二、进一步明确既有建筑物消防设计审查标准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消防设计文件适用技术规范标准的相关解释,既有建筑物(不涉及改建、扩建)补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备案,若已在市、园区、镇(街)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按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相关消防标准编制设计文件。既有建筑改建、扩建工程(含涉及的主体结构等)需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编制设计文件,并按规定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