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持续推动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优化市镇事权配置,根据《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2020年调整部分市镇事权的通知》(东政数函〔2020〕3号)要求,现将我局办理的前期物业招标前备案、前期物业管理中标结果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5项业务(以下简称“5项业务”)全部权限下放到各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园区、镇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1月2日起,5项业务的全部权限由各园区、镇街行使。
二、各园区、镇街具体承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规定完成相关业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园区、镇街承担对具体承办机构指导、协调、监管责任。
三、各园区、镇街对承接行使相关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过错,按《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2007〕102号)、《东莞市简政强镇下放事权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44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具体承办因行使相关行政权力而引起的行政应诉、复议答复、业务投诉、信访答复和行政赔偿等事务。
四、我局将强化对事权承接部门的培训、指导和监督,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跟踪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提出优化完善建议。
五、办理5项业务时,使用我局执法专用章。
六、11月1日前已在我局通过办结招标备案而未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项目,继续由我局办理后续相关业务。
七、各园区、镇街及具体承办机构对下放业务遇有疑问的,可以向我局物业管理科咨询。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日
(经办人:物管科,联系电话:0769-26987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