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街(园区)、油气管道企业、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为做好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避免因截污管网工程施工、河道清淤等现场作业危及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就做好市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工前阶段
(一)建设(施工)单位在进行截污管网工程建设、河道清淤作业时,进入油气管道保护区范围前(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50米及油气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内),须向油气管道所在镇街(园区)油气管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相关部门勘查和确认安全间距,并与油气管道所属企业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在未查明油气管道资料、或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抢工作业。
(二)属地镇街(园区)油气管道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施工)单位申请后,应组织建设(施工)单位、油气管道所属企业及镇内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掌握油气管道路由、管道埋深等数据资料后研究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同时监督建设(施工)单位与油气管道所属企业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如双方协商不成的,属地镇街(园区)油气管道主管部门组织专门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二、施工作业阶段
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7日书面通知油气管道所属企业,油气管道所属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对第三方施工单位提供进场施工前免费安全培训。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已获准的施工方案和管道保护措施施工。严禁擅自改动施工方案、随意移位作业等各类违规施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因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或泄漏,必须立即停工并按照建设施工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报告油气管道保护、公安、应急部门。
三、完工验收阶段
截污管网工程完成后,建设(施工)单位恢复油气管道保护区现状原貌(含土地回填、绿化恢复),由属地镇街(园区)油气管道主管部门、油气管道企业现场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园区)油气管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关于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涉及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的施工作业的监管和定期巡查督导工作。
(二)建设(施工)单位要确实提高认识,认真依法履行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义务,加强与油气管道企业联系沟通,及时协商解决问题,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履行管道保护职责。
(三)油气管道企业要全面履行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主体责任,对于第三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申请,应积极配合提供管道的相关基本资料,明确划定严禁施工的红线区域,落实现场监护工作,协助截污管网、河道清淤等施工作业尽快顺利实施。
(四)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职能部门要定期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检查督导各镇街(园区)截污管网工程建设、河道清淤施工作业涉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重点督导工程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治、风险管控措施及责任单位执行成效等情况。对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措施执行不见效的,将进行约谈、通报、督办;对因违规作业造成油气泄漏、设施损坏或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水务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