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房地产管理所,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东莞市机构职能调整,原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划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做好工作衔接和“多证合一”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条件和工作流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条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如下内容: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条件 1.已取得营业执照; 2.有固定经营场所; 3.有1名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条件 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我市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本市或外地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取得营业执照; 2.有固定经营场所; 3.总部机构已备案(在有效期内),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有3名以上持有东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卡(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颁发,下同)的从业人员;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的材料 (一)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材料 1.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 4.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5.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证书; 6.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的劳动合同; 7.在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公众号完成机构注册和从业人员注册的证明。 (二)办理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材料 1.分支机构备案登记申报表(附件2); 2.营业执照; 3.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4.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证书,及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的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订); 5. 本分支机构3名以上持有东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卡的从业人员及劳动合同; 6.总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凭证; 7.在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公众号完成机构注册和从业人员注册的证明。 三、备案程序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受理备案登记申请; 2.审核备案:市住建局负责审核、备案、发备案登记凭证; 3.公示:市住建局在“东莞建设网”(https://zjj.dg.gov.cn)上公示已备案经纪机构有关信息。 已备案的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名称、经营地址、法人代表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四、备案登记凭证使用期限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凭证有效期为三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登记凭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五、有序做好工作衔接 (一)原市房产管理局核发证件的后续管理工作 原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东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在证件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无须办理换证手续;对原证件内容进行变更的,企业可向住建部门申请,由住建部门对申请事项出具批复意见,结合原证件共同使用。原市房管局发放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凭证有效期届满,中介机构应停止使用,到住建部门重新办理《东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备案登记》)。 (二)实施“多证合一”后的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1.在“广东省‘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完成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直接领取《经纪机构备案登记》。 继续执行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六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东房通〔2018〕80号)规定,对在2018年9月1日后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加载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中,由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示。 对于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阶段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同步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可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下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公示信息以及在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公众号完成机构注册和从业人员注册证明资料到东莞市住建局申请领取《经纪机构备案登记》。如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经纪人员信息不符合本通知规定,住建局将暂停发放《经纪机构备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设立、变更登记阶段未能在“广东省‘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完成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后续必须到市住建局另行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领取《经纪机构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领取《经纪机构备案登记》。 六、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 (一)落实做好相关信息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业务流程;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买受人明示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经纪机构备案登记》及该经纪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三)加强事中事后巡查监管。园区、镇街房管所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做出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等处理,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诚信守法经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动协作,日常巡查中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相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市住建局委托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发放东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卡。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东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卡。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卡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时应提供该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应建立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诚信档案,统一制作经纪机构二维码、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二维码。园区、镇街房管所要督促属地房地产经纪机构落实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实名服务制度,督促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到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进行实名登记。
4.东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注销申请表(样本)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