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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房屋修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核登记 子项编号: 52.01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即2520元);    
(三)家庭人均财产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标准的20倍(含20倍,即30.24万元);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二、所需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原籍为东莞的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三)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材料;    
(四)低保、低收入及特困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    
(五)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六)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所需材料说明:    
(一)关于收入情况材料说明: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需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情况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职位、负责工作内容、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2、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交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类型及基本情况、每月实际收入数额等)、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3、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需提交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4、退休人员,需提交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    
5、因生育、患重病、残疾(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际情况认定;     
6、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注意事项:上述人员除第4、5、6类情形外,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在审核中,若存疑,必要时需补充提交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流水记录。    
(二)关于家庭财产材料说明:    
1、名下登记有不动产的,需提交不动产交易合同、交易发票或不动产价值评估报告书;    
2、名下登记有车辆的,需提交购车发票、商业保险保单或车辆评估报告书;    
3、有购买商业保险的,需提交保险合同;    
4、有购买基金、股票的,需提交反映持仓市值信息的文件。    
5、离异的,需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关于住房情况材料说明:    
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需提交《全面改造检查表》。    
四、其他说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夫妻双方、或离异(含丧偶)人员与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离异(含丧偶)不带子女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年满16周岁的孤儿,可独立申请。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二)已享受过房屋修葺的人员(含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不再受理保障申请。    
(三)申请人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一经发现将被取消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助标准    
房屋修葺分为局部修葺和全面改造,补助金额上限=家庭户籍人数×18平方米×补助标准。其中,采取局部修葺方式进行修葺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采取全面改造方式(即重建)进行修葺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1人家庭最高按1.5倍给予补助,2人家庭最高按1.25倍给予补助。    
(五)网上审批:    
1、申请人登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平台申请“网上审批”,按照网上办事平台房屋修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核登记提示将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并上传。网上上传全部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上传(包括所有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不得上传复印件,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住建部门对申请人上传的申请材料有质疑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核实,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发现网上上传附件资料经核验有隐瞒有关情况、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的,我局将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对申请人作出处理。    
2、网上上传资料必须清晰(包括字迹、纸纹、人员相片等),不得比原件缩小或放大,否则不予通过。    
3、网上上传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原件扫描件必须以PDF格式,正向上传、清晰、可辨。(注:将资料及证件原件按1:1彩色清晰扫描上传,否则不予审查。)    
(六)已享受过房屋修葺的人员(申请人),不再受理保障申请。原房屋修葺的共同申请人,申请时未成年作为共同申请人,现符合《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规定的家庭认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方式的公租房。    
申请材料信息
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表格填写说明
附件: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范本).doc 1:表格填写(或勾选)完整。2:资料必须如实填报。3:村委会盖章并标注时间。4:原籍为东莞的需要提供。
附件: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doc 1:表格填写(或勾选)完整。2:资料必须如实填报。3:村委会盖章并标注时间。
全面改造房屋检查表(范本).doc 表格如实填写,填写(勾选)完整。本人签名并按指印。
全面改造房屋检查表.doc 表格如实填写,填写(勾选)完整。本人签名并按指印。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本市户籍家庭专用)范本.doc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本市户籍家庭专用).doc
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41个工作日。镇街审批时限23工作日,市级审查时限18工作日,含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审批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房屋修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核登记应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即2520元);    
(三)家庭人均财产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标准的20倍(含20倍,即30.24万元);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与上述条件不一致。    
办理流程
说明: (一)申请及资格审核程序 :申请及资格审核程序:提交申请→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公示→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保障登记。    
(二)房屋修葺办理程序:申请人填报修葺预算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补助资金→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拨补助资金50%→修葺工程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并验收结算→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拨余下补助资金→补助情况公示。    
(三)我市住房保障申请核定可以选择电子化申报,通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 或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网上审批。对于通过网上审批的项目,所需申请资料均通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平台”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原件扫描网上上传,在镇街初审前,按办事指南要求将所有纸质申报资料交审批部门(受理镇街(户籍地)的住建部门)存档,需要原件核对的应提供原件核对。网址:http://tyrz.gd.gov.cn/tif/sso/connect/page/oauth2/authorize?service=init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dgzjwsbs&client_secret=bBHTOC7RrHep&scope=all&redirect_uri=http%3A%2F%2Fzjj.dg.gov.cn%2Fzjj_mgr/tyrz/wssb/93ea9e78455d6784014562145ebf0173/tyrzlogin.action    
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无颁发证件,直接办结。办理结果短信通知。
颁发证件有效期: 无。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无。
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2F综合服务二区综合窗口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东莞市鸿福路199号(原国际会展中心)东莞市民服务中心2F综合服务二区综合窗口G04-G13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住房保障科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0769-22630618 办事服务Q群: 114782751
网上咨询_网址: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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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依据内容: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房屋修葺、租房补贴等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解决阶段性住房需求的保障制度。    
房屋修葺是指由政府提供货币补助,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修葺自有危旧房屋。    
第三十四条 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进行房屋修葺应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并取得农房建设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修葺工程。    
房屋修葺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修葺项目、补助标准及实施流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情况以及工程建设造价水平等因素拟定,另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名称
(国建2007120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doc
东民〔2024〕49号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pdf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住房保障科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公交可乘坐9、14、36、46 、65、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路,以及微巴3路、4路、5路、6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地铁从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即可到达。全市通收事项,可以在就近镇街或者户籍地所属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资料申请。
法定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31个工作日。镇街审批时限31工作日,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公示20自然日。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和标准:
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房屋修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核登记审核权限。
承接镇街(园区): 莞城,石龙,虎门,东城,万江,南城,中堂,望牛墩,麻涌,石碣,高埗,洪梅,道滘,厚街,沙田,长安,寮步,大岭山,大朗,黄江,樟木头,凤岗,塘厦,谢岗,清溪,常平,桥头,横沥,东坑,企石,石排,茶山,松山湖,滨海湾新区
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协调科
电话投诉: 0769-22670688
网上投诉: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523112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283号
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0769-22831515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解答
说明:

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房屋修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核登记 子项编号: 52.01

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即2520元);    
(三)家庭人均财产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标准的20倍(含20倍,即30.24万元);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二、所需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原籍为东莞的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三)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材料;    
(四)低保、低收入及特困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    
(五)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六)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所需材料说明:    
(一)关于收入情况材料说明: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需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情况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职位、负责工作内容、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2、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交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类型及基本情况、每月实际收入数额等)、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3、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需提交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4、退休人员,需提交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    
5、因生育、患重病、残疾(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际情况认定;     
6、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注意事项:上述人员除第4、5、6类情形外,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在审核中,若存疑,必要时需补充提交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流水记录。    
(二)关于家庭财产材料说明:    
1、名下登记有不动产的,需提交不动产交易合同、交易发票或不动产价值评估报告书;    
2、名下登记有车辆的,需提交购车发票、商业保险保单或车辆评估报告书;    
3、有购买商业保险的,需提交保险合同;    
4、有购买基金、股票的,需提交反映持仓市值信息的文件。    
5、离异的,需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关于住房情况材料说明:    
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需提交《全面改造检查表》。    
四、其他说明: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夫妻双方、或离异(含丧偶)人员与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离异(含丧偶)不带子女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年满16周岁的孤儿,可独立申请。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二)已享受过房屋修葺的人员(含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不再受理保障申请。    
(三)申请人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一经发现将被取消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助标准    
房屋修葺分为局部修葺和全面改造,补助金额上限=家庭户籍人数×18平方米×补助标准。其中,采取局部修葺方式进行修葺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采取全面改造方式(即重建)进行修葺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1人家庭最高按1.5倍给予补助,2人家庭最高按1.25倍给予补助。    
(五)网上审批:    
1、申请人登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平台申请“网上审批”,按照网上办事平台房屋修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核登记提示将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并上传。网上上传全部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上传(包括所有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不得上传复印件,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住建部门对申请人上传的申请材料有质疑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核实,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发现网上上传附件资料经核验有隐瞒有关情况、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的,我局将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对申请人作出处理。    
2、网上上传资料必须清晰(包括字迹、纸纹、人员相片等),不得比原件缩小或放大,否则不予通过。    
3、网上上传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原件扫描件必须以PDF格式,正向上传、清晰、可辨。(注:将资料及证件原件按1:1彩色清晰扫描上传,否则不予审查。)    
(六)已享受过房屋修葺的人员(申请人),不再受理保障申请。原房屋修葺的共同申请人,申请时未成年作为共同申请人,现符合《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规定的家庭认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方式的公租房。    

三.申请材料信息

  (52.01.01)房屋修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核登记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户籍家庭专用) 本市户籍家庭 提供原件。 1:表格填写(或勾选)完整。2:资料必须如实填报,本人签名并打指模。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网上上传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原件扫描件必须以PDF格式,正向上传、清晰、可辨。(注:将资料及证件原件按1:1彩色清晰扫描上传,否则不予审查。)
2 身份证 本市户籍家庭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1:填报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与原件是否一致。2: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本省户籍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身份证信息进行数据库身份证照关联的,可以免提交身份证。
3 户口簿 本市户籍家庭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1:填报信息与原件是否一致。2:是否本市户籍。3:婚姻状况。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本省户籍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户口簿信息进行数据库户口簿证照关联的,可以免提交户口簿。
4 结婚证 本市户籍家庭(已结婚家庭)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1:填报信息与原件是否一致。2:是否本市户籍。3:婚姻状况。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5 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离异家庭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离异证明材料中相关判决,儿女归属及相关抚养费问题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6 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本市户籍家庭需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提供原件,本人签名,村委会盖章并标注时间。 1:表格填写(或勾选)完整。房产情况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核实是否有房屋,存在房产需核实是否超人均保障面积18平方)2:资料必须如实填报。本人签名并打指模。3:村委会盖章并标注时间。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7 全面改造房屋检查表 本市户籍家庭(申请房屋修葺或者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必需提交。) 1:表格内容填写(或勾选)完整,申请人本人签名并打指模。2:镇街审核部门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标注时间。 1:表格内容填写(或勾选)完整,申请人本人签名并打指模。2:各审核部门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标注时间。3:房屋检查情况、结论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8 残疾证 本市户籍家庭(残疾人家庭)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1:核对残疾人的残疾等级。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9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 本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有退休人员的情形、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1:审核待遇金额情况,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0 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本市户籍适用(申请房屋修葺或者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情况)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房产情况(建筑面积)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1 购车发票 本市户籍家庭(家庭共同申请人拥有车辆南提供,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1:购置车辆价格,审核家庭资产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2 保险合同 本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形需提供、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1:保险金额,审核家庭资产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3 反映持仓市值信息的文件 本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购有购买基金、股票的情形需提供、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1:资产值,审核家庭资产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4 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本市户籍家庭(离异家庭)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审查内容包括协议内容包含的家庭资产、房产的分配,子女抚养归属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5 工资银行流水 本市户籍家庭(家庭共同申请人为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 审核工资、收入情况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16 个人收入情况说明 本市户籍家庭(家庭共同申请人有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供。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 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收入情况。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和每月收入数额等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7 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本市户籍家庭(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灵活就业的人员、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三类人员均需提供本项资料。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的申请人,需提交《关于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说明》。 审核工资、收入情况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8 学生证 本市户籍家庭(家庭共同申请人有学生的情形需提供。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证件的有效期。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9 军人证明 军人家庭需提交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1 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表格填写说明
附件: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范本) 1:表格填写(或勾选)完整。2:资料必须如实填报。3:村委会盖章并标注时间。4:原籍为东莞的需要提供。
附件: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1:表格填写(或勾选)完整。2:资料必须如实填报。3:村委会盖章并标注时间。
全面改造房屋检查表(范本) 表格如实填写,填写(勾选)完整。本人签名并按指印。
全面改造房屋检查表 表格如实填写,填写(勾选)完整。本人签名并按指印。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本市户籍家庭专用)范本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本市户籍家庭专用)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41个工作日。镇街审批时限23工作日,市级审查时限18工作日,含公示时间。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房屋修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核登记应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即2520元);    
(三)家庭人均财产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标准的20倍(含20倍,即30.24万元);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与上述条件不一致。    

七.办理流程说明

(一)申请及资格审核程序 :申请及资格审核程序:提交申请→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公示→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保障登记。    
(二)房屋修葺办理程序:申请人填报修葺预算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补助资金→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拨补助资金50%→修葺工程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并验收结算→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拨余下补助资金→补助情况公示。    
(三)我市住房保障申请核定可以选择电子化申报,通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 或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网上审批。对于通过网上审批的项目,所需申请资料均通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平台”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原件扫描网上上传,在镇街初审前,按办事指南要求将所有纸质申报资料交审批部门(受理镇街(户籍地)的住建部门)存档,需要原件核对的应提供原件核对。网址:http://tyrz.gd.gov.cn/tif/sso/connect/page/oauth2/authorize?service=init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dgzjwsbs&client_secret=bBHTOC7RrHep&scope=all&redirect_uri=http%3A%2F%2Fzjj.dg.gov.cn%2Fzjj_mgr/tyrz/wssb/93ea9e78455d6784014562145ebf0173/tyrzlogin.action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无颁发证件,直接办结。办理结果短信通知。
颁发证件有效期: 无。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无。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2F综合服务二区综合窗口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东莞市鸿福路199号(原国际会展中心)东莞市民服务中心2F综合服务二区综合窗口G04-G13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住房保障科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0769-22630618 办事服务Q群: 114782751
网上咨询_网址: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一.办理依据内容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房屋修葺、租房补贴等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解决阶段性住房需求的保障制度。    
房屋修葺是指由政府提供货币补助,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修葺自有危旧房屋。    
第三十四条 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进行房屋修葺应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并取得农房建设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修葺工程。    
房屋修葺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修葺项目、补助标准及实施流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情况以及工程建设造价水平等因素拟定,另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国建2007120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2.东民〔2024〕49号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住房保障科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公交可乘坐9、14、36、46 、65、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路,以及微巴3路、4路、5路、6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地铁从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即可到达。全市通收事项,可以在就近镇街或者户籍地所属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资料申请。
法定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31个工作日。镇街审批时限31工作日,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公示20自然日。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房屋修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核登记审核权限。
承接镇街(园区): 莞城,石龙,虎门,东城,万江,南城,中堂,望牛墩,麻涌,石碣,高埗,洪梅,道滘,厚街,沙田,长安,寮步,大岭山,大朗,黄江,樟木头,凤岗,塘厦,谢岗,清溪,常平,桥头,横沥,东坑,企石,石排,茶山,松山湖,滨海湾新区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协调科
电话投诉: 0769-22670688
网上投诉: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523112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283号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0769-22831515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