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指南主要信息
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子项编号: 25.02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使用登记实施全过程网上办理,企业无需把资料提交到办事窗口进行现场审核,使用单位需登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平台”将办事指南中要求的资料完整扫描上传即可。     
申请材料信息
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表格填写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材料清单.xls 供使用单位按《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材料清单》收集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材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xls 须填写完整,各相关单位签字盖章齐全。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doc 须填写完整,使用单位加盖公章。
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审批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资料齐全、完整、有效,且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资料不齐全、不完整、无效、不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办理流程
说明: 企业办事人员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平台”提交办事资料,市监督站工作人员对其资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颁发证件有效期: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2楼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2楼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2楼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0769-22981815 办事服务Q群: 114782751
网上咨询_网址: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打印指南次要信息
办理依据
依据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doc
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19路、24路、25路、32路、33路车、C3路车、K3路车、K4路车、X9路车、X18路车、L2路车“技校”站,沿莞龙大道向石龙方向步行200米
法定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和标准:
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市财政投资的市属工程或范围达到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需向市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在此范围外的所有工程的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登记备案(使用登记)事项全部下放。
承接镇街(园区): 全部镇街(园区)
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电话投诉: 0769-22207178
网上投诉: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523112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83号
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0769-22831515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解答
说明:

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子项编号: 25.02

二.注意事项

1、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使用登记实施全过程网上办理,企业无需把资料提交到办事窗口进行现场审核,使用单位需登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平台”将办事指南中要求的资料完整扫描上传即可。     

三.申请材料信息

  (25.02.01)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登记备案(使用登记)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 原件,PDF彩色扫描上传 申报表填写的信息是否完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21版)》 1
2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报告 1、原件,PDF彩色扫描上传; 只需上传封面页和结论页。 1、工程相关信息及设备参数相关信息等是否与省系统一致;2、检测时间到验收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重新检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21版)》 1
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 原件,PDF彩色扫描上传 1、信息是否与其它申报资料一致;2、验收结论填写是否合格;3、验收表审批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4、验收时间到办理使用登记是否超过30天(以第一次送件时间为准)。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21年版)》 1
4 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可提供电子证书打印版) 1、原件,PDF彩色扫描上传; 2、提供电子证书打印版的,需加盖使用单位章。 1、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2、每台设备操作人员最低配置:塔(门)式起重机:司机1名、信号司索工2名;施工升降机:司机2名;物料提升机:司机1名。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1 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件)的人员的实习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5 设备维修保养协议 原件,PDF彩色扫描上传 1、维保合同(或协议)中维保时间是否覆盖该设备使用的全过程(即从安装起到拆卸止);2、如果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是同一家的,则由施工单位出具该台设备在本工地维护保养计划证明。3、设备信息、使用单位是否与其它资料一致。 《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21年版)》 1
6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 原件,PDF彩色扫描上传 1、设备信息、使用单位是否与检测报告一致;2、是否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1
7 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原件,PDF彩色扫描上传 1、工程名称、设备型号是否与检测报告一致;2、施工、监理单位审批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3、方案报审表需采用2021版省统一用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1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表格填写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材料清单 供使用单位按《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材料清单》收集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材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 须填写完整,各相关单位签字盖章齐全。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 须填写完整,使用单位加盖公章。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资料齐全、完整、有效,且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资料不齐全、不完整、无效、不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七.办理流程说明

企业办事人员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平台”提交办事资料,市监督站工作人员对其资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颁发证件有效期: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2楼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2楼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2楼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0769-22981815 办事服务Q群: 114782751
网上咨询_网址: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一.办理依据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19路、24路、25路、32路、33路车、C3路车、K3路车、K4路车、X9路车、X18路车、L2路车“技校”站,沿莞龙大道向石龙方向步行200米
法定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市财政投资的市属工程或范围达到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需向市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在此范围外的所有工程的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登记备案(使用登记)事项全部下放。
承接镇街(园区): 全部镇街(园区)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电话投诉: 0769-22207178
网上投诉: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523112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83号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0769-22831515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