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子项编号: | 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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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自2023年8月21日起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通过联合验收方式办理。在联合验收申办前,允许建设单位提前开展除“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外的其他事项验收工作。已提前开展并完成验收的事项,在申办时按要求提供已办理完成的证明材料。 |
三.申请材料信息
(12.01.01)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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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参建各方签字盖章齐全。 | 2017年3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可采用旧表申报。2017年3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需采用新统一表格,参建各方应签字、盖章齐全,且注册章、执业章均须在有效期内;工程名称与《工程施工许可证》基本一致;所列工程建设规模应等于或少于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所注明的建设规模;竣工验收日期应与《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的验收日期一致,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验收日期可留空。备案表中需注明备案工程包含的电梯数量。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2 | 范本可在本指南的“表格及其填写说明”中下载 | |
2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同步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可免提交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签字盖章齐全。 | 工程名称、项目规模与工程施工许可证基本一致;由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代表签名,不可打印,加盖公章,总监注册章应在有效期内;所列工程建设规模应等于或少于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所注明的建设规模;竣工验收日期以及各单位签署日期应与《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所注明的验收日期一致。 各参建单位主体应与施工许可证相符,否则应先变更施工许可证。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
3 | 工程施工许可证 | 可在我局项目库中调取该资料的工程,可不提供该项资料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
4 | 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 同步申请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可免提交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2019年9月1日前通过规划验收的,提交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9月1日后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 提交证件工程名称与《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基本一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
5 | 工程合同价款拨付情况说明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签字盖章齐全。 | 工程名称与申请表中的工程名称基本一致,说明中应写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并注明工程合同总价、已付款数额、已付款占合同总价百分比,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甲乙双方公章。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
6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同步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可免提交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可在我局项目库中调取该资料的工程,可不提供该项资料。) | 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应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上的基本相一致;验收意见应为合格。 提供由原消防队出具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的,必须提供备案编号及验证码以供查证备案的真实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
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如本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请在备案表中注明,则无需提交本项资料。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提交材料数量与《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电梯数量一致。 | “使用单位”“设备使用地点”应与本次提交备案的《施工许可》所述的“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基本相一致。提交材料数量与《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电梯数量一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
8 | 《东莞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 如本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请在备案表中注明,则无需提交本项资料。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提交材料数量与《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电梯数量一致。 | “使用单位”“设备使用地点”应与本次提交备案的《施工许可》所述的“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基本相一致。提交材料数量与《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电梯数量一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
9 | 《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 | 同步申请档案验收的,可免提交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 提交证件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建设位置与施工许可证基本一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由东莞市城建档案馆出具 |
10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签名盖章齐全。 |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工程名称应与施工许可一致。保修年限不得低于以下规定:(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地下室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或不填);(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或不填);(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或不填);(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本约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
11 |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窗口:提交电子证照或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 提交证件工程名称与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基本一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出具 | |
12 | 《住宅质量保证书》 | 住宅工程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基本一致。《住宅质量保证书》应按照本指南的“表格及其填写说明”中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填写要求”填写。《住宅使用说明书》各参建单位与施工许可证一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
13 | 《住宅使用说明书》 | 住宅工程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基本一致。《住宅质量保证书》应按照本指南的“表格及其填写说明”中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填写要求”填写。《住宅使用说明书》各参建单位与施工许可证一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
14 |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同步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可免提交 | 原件。 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申请人无需提交。 | 工程名称与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基本一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市住建局。 |
15 | 参建单位名称变更的工商部门核准变更文件 | 如竣工验收报告上的参建单位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不符,且属于单位名称变更的。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加盖参建单位公章。 | 变更前后的单位名称变化情况证明是同一参建单位。 | 1 |
(12.01.02)竣工验收备案(截污管网工程)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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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参建各方签字盖章齐全。 | 2017年3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可采用旧表申报。2017年3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需采用新统一表格,参建各方应签字、盖章齐全,且注册章、执业章均须在有效期内;工程名称与《工程施工许可证》基本一致;所列工程建设规模应等于或少于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所注明的建设规模;竣工验收日期应与《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的验收日期一致,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验收日期可留空。备案表中需注明备案工程包含的电梯数量。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2 | 范本可在本指南的“表格及其填写说明”中下载 | |
2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签字盖章齐全。 | 工程名称、项目规模与工程施工许可证基本一致;由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代表签名,不可打印,加盖公章,总监注册章应在有效期内;所列工程建设规模应等于或少于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所注明的建设规模;竣工验收日期以及各单位签署日期应与《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所注明的验收日期一致。 各参建单位主体应与施工许可证相符,否则应先变更施工许可证。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
3 | 工程施工许可证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可在我局项目库中调取该资料的工程,可不提供该项资料。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
4 | 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2019年9月1日前通过规划验收的,提交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9月1日后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 提交证件工程名称与《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基本一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
5 | 工程合同价款拨付情况说明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签字盖章齐全。 | 应按单体出具,工程名称与申请表中的工程名称基本一致,说明中应写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并注明工程合同总价、已付款数额、已付款占合同总价百分比,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甲乙双方公章。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
6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1.对于纯管线工程的,无需提交消防验收(备案)合格的证明文件;2.工程内容除管线工程外,还包含泵房、配电房等需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需要提交消防验收(备案)合格的证明文件; 3.建设单位可以提供包含“本截污 管网工程不含《消防法》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 设计内容,无需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内容并加盖公 章的承诺书进行办理。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可在我局项目库中调取该资料的工程,可不提供该项资料。) | 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应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上的基本相一致;验收意见应为合格。 提供由原消防队出具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的,必须提供备案编号及验证码以供查证备案的真实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
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如本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请在备案表中注明,则无需提交本项资料。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提交材料数量与《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电梯数量一致。 | “使用单位”“设备使用地点”应与本次提交备案的《施工许可》所述的“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基本相一致。提交材料数量与《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电梯数量一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
8 | 《东莞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 如本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请在备案表中注明,则无需提交本项资料。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提交材料数量与《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电梯数量一致。 | “使用单位”“设备使用地点”应与本次提交备案的《施工许可》所述的“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基本相一致。提交材料数量与《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电梯数量一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
9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签名盖章齐全。 |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工程名称应与施工许可一致。保修年限不得低于以下规定:(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地下室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或不填);(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或不填);(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或不填);(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本约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
10 | 《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 提交证件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建设位置与施工许可证基本一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由东莞市城建档案馆出具 | |
11 | 《住宅质量保证书》 | 住宅工程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基本一致。《住宅质量保证书》应按照本指南的“表格及其填写说明”中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填写要求”填写。《住宅使用说明书》各参建单位与施工许可证一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
12 | 《住宅使用说明书》 | 住宅工程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基本一致。《住宅质量保证书》应按照本指南的“表格及其填写说明”中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填写要求”填写。《住宅使用说明书》各参建单位与施工许可证一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
13 |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窗口:提交电子证照或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 提交证件工程名称与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基本一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出具 | |
14 |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原件。 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申请人无需提交。 | 工程名称与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基本一致。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施行)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建办[2011]161号) 5. 《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东建〔2023〕6号) | 1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市住建局。 | |
15 | 参建单位名称变更的工商部门核准变更文件 | 如竣工验收报告上的参建单位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不符,且属于单位名称变更的。 | 窗口: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加盖参建单位公章。 | 变更前后的单位名称变化情况证明是同一参建单位。 | 1 |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 表格填写说明 | ||
单位工程(子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 - | |||
1 | 2017年3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可采用 | ||
工程支付证明[1] | 注:格式应按照相关表格下载出具,需甲乙双方签名盖公章,填写真实、完整。 | ||
住宅质量保证书填写要求 | |||
附件1-1 |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联合验收总时限为12个工作日(其中现场核验9个工作日,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证,含竣工验收备案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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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即时出具办理结果。 |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七.办理流程说明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通过联合验收方式办理。在联合验收申办前,允许建设单位提前开展除“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外的其他事项验收工作。已提前开展并完成验收的事项,在申办时按要求提供已办理完成的证明材料。 (一)申报办理。建设单位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提交《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及一整套申报材料。 (二)受理和材料预审。各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联合验收申请和申报材料后,需要对材料进行预审的验收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并作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如需要补正材料的,验收部门应通过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材料补正后再受理;在补正期限内未能完成材料补正的,由验收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任意一个验收部门不予受理的,视为联合验收不予受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抽签)在受理时同步完成。 (三)现场核验。由牵头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协调确定现场核验时间,组织各参验部门现场开展专项验收或验收监督、备案,已提前开展并完成验收的,验收部门可不再参与现场核验。各参验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出具单项验收意见。由牵头部门汇总各参验单位意见形成《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下称《验收意见书》)。任一验收事项不通过的视为联合验收不通过,《验收意见书》交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通过前次的办理编号再次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四)办结出证。通过联合验收的,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证。《验收意见书》及各部门验收批准文件一并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发证。 |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 《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及《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并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发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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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证件有效期: | 长期有效 | ||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 无 |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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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 |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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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 0769-22207989(市场科政策咨询),0769-22835676,22835670(审批科业务办理咨询)0769-22679956(联合验收业务咨询) | 办事服务Q群: | 114782751 |
网上咨询_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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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内容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 |||
2.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结果提交方式的通知 | |||
3.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
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 行政审批协调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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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 19路、24路、25路、32路、33路车、C3路车、K3路车、K4路车、X9路车、X18路车、L2路车“技校”站,沿莞龙大道向石龙方向步行200米 | ||
法定办理时限: | |||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 1、各镇街:市重大项目、市财政投资的市属工程或范围达到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属于水乡功能区统筹区域的项目需向水乡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属于松山湖功能区统筹区域的项目需向松山湖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其它区域项目需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在此范围外的所有工程的办事事项全部下放。 2、滨海湾新区、东莞港:除以上范围外,产业、研发项目(不含经营性项目);市重大项目(含配套生活设施项目)、绿色通道项目一并下放。 3、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机构、水乡功能区统筹机构:全部权限。其中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机构,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为水乡功能区统筹机构,统筹中堂镇、望牛墩镇、麻涌镇、洪梅镇、道滘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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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镇街(园区): | 滨海湾新区、东莞港、虎门镇、长安镇、石龙镇、塘厦镇、厚街镇、常平镇、大朗镇、寮步镇、凤岗镇、樟木头镇、石碣镇、麻涌镇、桥头镇、沙田镇、清溪镇、莞城区、东城区、南城区、万江区、中堂镇、望牛墩镇、高埗镇、洪梅镇、道滘镇、大岭山镇、黄江镇、谢岗镇、横沥镇、东坑镇、企石镇、石排镇、茶山镇。松山湖园区(含统筹9个镇区)、水乡管委会(含统筹5个镇)全部下放。 |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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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 | 0769-22207178 | ||
网上投诉: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 523112 |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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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 0769-22831515 |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九.常见问题解答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