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指南主要信息
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子项编号: 10.01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温馨提示:为了实现同一项目相关审批资料、审批信息的共享共用,工程项目在办理本事项前,需提前在“工程项目信息库”系统建立项目档案,详见《关于“东莞市住建局工程项目信息库”试运行的通知(东建办〔2015〕47号)》, 项目建档情况以及项目档案中已存档的资料目录可在工程项目信息库登录界面(点击进入)的“项目档案存档资料快速查询”处查询。
1.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前,请登录东莞市住建局网上办事平台,填报本工程信息。填报网址:http://zjj.dg.gov.cn/    
已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中审查合格并出具数字化审查合格书的项目,视为已办理审查备案。    
2.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绿化、道路、桥梁等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相关文件及技术标准、规程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等资料中标识相关专业(包括防雷、中水等)、是否含有结建式人防工程、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由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经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4.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须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递交。    
5.对已备案项目,我局将不定期组织事后集中抽查。审查机构按我局抽查安排提交相关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经抽查发现存在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违反技术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等问题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勘察设计企业按规定整改后重新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对审查资料进行整改;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的,我局将撤销原备案凭证,依法依规对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处理。    
6.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8〕86号)“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需提前在“工程项目信息库”登记项目代码,办事窗口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当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信息
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表格填写说明
东莞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doc 审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担负相关法律责任。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doc 审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担负相关法律责任。
东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doc 审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担负相关法律责任。
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doc 审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担负相关法律责任。
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审查意见单.doc 审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担负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已审查备案的情况说明.doc 审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担负相关法律责任。
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审批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经已在我局办理《信用管理手册》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递交。    
3.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含审查意见单)等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齐全完整,且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含审查意见单)的工程名称一致,审查意见已落实整改并经复审合格。    
4.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手册显示为可用状态;审查人员为信用手册登记人员。    
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尚未经已在我局办理《信用管理手册》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递交。    
3.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含审查意见单)等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不齐全完整,或不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含审查意见单)的工程名称不一致,审查意见未落实整改或未经复审合格。    
4.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手册显示为不可用状态;审查人员不是信用手册登记人员。    
办理流程
说明: 1、申请人按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向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办事窗口提出申请,窗口收验材料。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2、资料齐全的,签发加盖住建局备案章(镇街住建局为执法章,下同)的备案凭证,并在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上加盖住建局备案章。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备案凭证》及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由办事窗口盖章,镇街住建局为执法章)。
颁发证件有效期: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无。
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综合窗口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综合窗口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0769-22835865、22835683、22207283 办事服务Q群: 114782751
网上咨询_网址: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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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依据内容: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由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第15条: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审查机构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为告知性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审查合格书以及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意见告知书。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3〕87号)各相关规定。    
4.《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74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名称
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质量安全管理科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公交9、14、36、46 、65、 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 微巴3路、4路、5路、6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 地铁2号线鸿福路A出口。
法定办理时限: 无。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无。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和标准:
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市重大项目、市财政投资的市属工程或范围达到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属于功能区统筹区域的项目需向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其它区域项目需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在此范围外的所有工程的办事事项全部下放。 滨海湾新区除以上范围外,产业、研发项目(不含经营性项目);市重大项目(含配套生活设施项目)、绿色通道项目一并下放。 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
承接镇街(园区): 滨海湾、松山湖、虎门镇、长安镇、石龙镇、塘厦镇、厚街镇、常平镇、大朗镇、寮步镇、凤岗镇、樟木头镇、石碣镇、麻涌镇、桥头镇、沙田镇、清溪镇、莞城区、东城区、南城区、万江区、中堂镇、望牛墩镇、高埗镇、洪梅镇、道滘镇、大岭山镇、黄江镇、谢岗镇、横沥镇、东坑镇、企石镇、石排镇、茶山镇。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全部下放
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电话投诉: 0769-22207178
网上投诉: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523112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0769-22831515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解答
说明:

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子项编号: 10.01

二.注意事项

1.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前,请登录东莞市住建局网上办事平台,填报本工程信息。填报网址:http://zjj.dg.gov.cn/    
已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中审查合格并出具数字化审查合格书的项目,视为已办理审查备案。    
2.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绿化、道路、桥梁等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相关文件及技术标准、规程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等资料中标识相关专业(包括防雷、中水等)、是否含有结建式人防工程、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由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经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4.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须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递交。    
5.对已备案项目,我局将不定期组织事后集中抽查。审查机构按我局抽查安排提交相关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经抽查发现存在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违反技术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等问题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勘察设计企业按规定整改后重新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对审查资料进行整改;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的,我局将撤销原备案凭证,依法依规对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处理。    
6.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8〕86号)“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需提前在“工程项目信息库”登记项目代码,办事窗口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当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信息

  (10.01.0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单); 仅单独申请办理勘察文件审查备案的项目不需提交此项资料。 1.原件,“合格书”一式四份(备案完成后“合格书”加盖备案专用章,其中一式三份退回审图机构),“意见告知书、意见单”一式一份;2.受理时窗口扫描“合格书”上传系统;3.合格书、意见告知书、意见单的工程名称应一致;4.审图机构签字盖章需齐全;5. “合格书”的备注栏中应注明项目代码。 审查机构审查涉及专业齐全,表格填写完整;审查机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及项目类型做好防雷、中水、结建式人防工程等审查要求,并在审查合格书等资料中标识是否含有结建式人防工程、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74号)。 4
2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单),或审查机构出具的关于勘察文件已备案的情况说明。 1.可单独申请办理勘察文件审查备案;2.不涉及勘察作业的项目(如装修、幕墙、钢结构等二次深化设计)或勘察文件已备案的项目不交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单);3.勘察文件已备案的项目交审查机构出具的关于勘察文件已备案的情况说明。 1.原件,“合格书”一式四份(备案完成后“合格书”加盖备案专用章,其中一式三份退回审图机构),“意见告知书、意见单”一式一份,“情况说明”一式一份;2.受理时窗口扫描“合格书”上传系统;3.合格书、意见告知书、意见单的工程名称应一致,命名方式为“工程名称+(勘察)”;4.审图机构签字盖章需齐全;5. “合格书”的备注栏中应注明项目代码。 审查机构审查涉及专业齐全,表格填写完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74号)。 4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表格填写说明
东莞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审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担负相关法律责任。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审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担负相关法律责任。
东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审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担负相关法律责任。
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 审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担负相关法律责任。
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审查意见单 审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担负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已审查备案的情况说明 审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担负相关法律责任。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经已在我局办理《信用管理手册》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递交。    
3.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含审查意见单)等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齐全完整,且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含审查意见单)的工程名称一致,审查意见已落实整改并经复审合格。    
4.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手册显示为可用状态;审查人员为信用手册登记人员。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尚未经已在我局办理《信用管理手册》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递交。    
3.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含审查意见单)等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不齐全完整,或不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含审查意见单)的工程名称不一致,审查意见未落实整改或未经复审合格。    
4.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手册显示为不可用状态;审查人员不是信用手册登记人员。    

七.办理流程说明

1、申请人按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向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办事窗口提出申请,窗口收验材料。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2、资料齐全的,签发加盖住建局备案章(镇街住建局为执法章,下同)的备案凭证,并在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上加盖住建局备案章。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备案凭证》及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由办事窗口盖章,镇街住建局为执法章)。
颁发证件有效期: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无。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综合窗口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综合窗口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0769-22835865、22835683、22207283 办事服务Q群: 114782751
网上咨询_网址: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一.办理依据内容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由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第15条: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审查机构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为告知性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审查合格书以及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意见告知书。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3〕87号)各相关规定。    
4.《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74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质量安全管理科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公交9、14、36、46 、65、 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 微巴3路、4路、5路、6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 地铁2号线鸿福路A出口。
法定办理时限: 无。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无。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市重大项目、市财政投资的市属工程或范围达到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属于功能区统筹区域的项目需向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其它区域项目需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在此范围外的所有工程的办事事项全部下放。 滨海湾新区除以上范围外,产业、研发项目(不含经营性项目);市重大项目(含配套生活设施项目)、绿色通道项目一并下放。 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
承接镇街(园区): 滨海湾、松山湖、虎门镇、长安镇、石龙镇、塘厦镇、厚街镇、常平镇、大朗镇、寮步镇、凤岗镇、樟木头镇、石碣镇、麻涌镇、桥头镇、沙田镇、清溪镇、莞城区、东城区、南城区、万江区、中堂镇、望牛墩镇、高埗镇、洪梅镇、道滘镇、大岭山镇、黄江镇、谢岗镇、横沥镇、东坑镇、企石镇、石排镇、茶山镇。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全部下放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电话投诉: 0769-22207178
网上投诉: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523112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0769-22831515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