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 业务名称(子项):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子项编号: | 04.01 |
|---|
二.注意事项
| 一、根据《关于实施建设企业资质许可(备案)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全覆盖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8〕2711号),我市核准的资质实行电子化申报,所需附件材料均通过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原件扫描上传后进行网上提交。 二、交通、水利会审部门已实行资质电子审批,申请交通或水利资质的,所需附件材料均通过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进行原件网上上传后,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可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平台”的“网上审批”上传。我局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将申报资料推送至相关会审单位会审,我局将结合相关会审意见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 三、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 2.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四、技术工人要求 1.认可如下技术工人查询方式: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⑵中国建设教育协会;⑶广东建设教育网;⑷人社部;⑸广东省公路学会;⑹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职业培训学院。 2.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要求中级工以上的,不能以应急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没有等级要求的,可以以应急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需在国家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查询平台能查询相关信息)。 五、申请资质注意事项: (一)首次申请资质 一是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只能从《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二级资质开始申请,但可同时申报多项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资质类别不受限制。 二是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应对照《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要求,提交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的个人业绩等相关材料,不要求提交企业工程业绩相关材料。取消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三是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二)申请资质增项 一是企业凭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资质增项。 二是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只能从《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二级资质开始申请,但可以同时申请多项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资质类别不受限制。 三是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应对照《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要求要求,提交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的个人业绩等相关材料,不要求提交企业工程业绩相关材料。取消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四是企业申请资质增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三)申请资质升级 一是企业凭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资质升级。 二是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对照《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提交企业装备和企业工程业绩相关材料,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三是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六、其他要求 (一)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将附件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并上传。网上上传附件资料全部均为原件扫描上传(包括所有申报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不得上传复印件,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资质许可机关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传的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核实,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如发现网上上传附件资料经核验有伪造行为的,我局将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企业作出处理。 (二)网上上传附件资料中的人员职称证、岗位证等必须清晰(包括字迹、纸纹、人员相片等),不得比原证件缩小或放大,否则不予通过。 (三)网上上传申报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原件扫描件必须以PDF格式,正向上传、清晰、可辨。(注:将资料及证件原件按1:1彩色清晰扫描上传,否则不予审查。) 备注: 七、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三十五)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八、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九、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从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资质申报人员的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上需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 十、企业已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施工劳务备案资质),应按增项申请。 十一、2023年4月1日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事项需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事项工作要求的复函》(粤建许函〔2023〕120号)办理。企业在办理过程中若涉及文件中第五条,需一并向我局提交工程合同(合同协议和专用条款、工程发票)、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等相关资料。 十二、2023年9月15日起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事项须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办理。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有在建工程的原企业,不予办理企业资质重组分立业务。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规定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文件为准。 十四、2023年11月6日起企业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期需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办理。企业净资产、设备、厂房、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和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考核注册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十五、延续注意事项:报送省厅、市住建局审批的建筑业资质延续事项,同一本资质证书上登记的所有资质须一次性申请延续,对于企业自查目前已不达资质延续条件(如注册人员不达标等)的资质类别,为增加企业一次性通过率,建议企业可先注销相关资质,再办理其余资质的延续事项。 十六、延续事项提交承诺书包括两份:承诺书1(社保方面)、承诺书2(申报材料方面),注意上传完整。 十七、请各有关企业注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请各有关企业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法人账号登录东莞“数字住建”统一门户(http://zjj.dg.gov.cn/zjjsso/index)进行信息登记。请务必督促企业从业人员登录“莞e住建”微信小程序完善从业经历与社保任职等有关信息,具体操作请参照《东莞“数字住建”统一门户(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操作说明》(https://zjj.dg.gov.cn/zjjsso/document/20231123.pdf) 十八、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常见问题》第13条问题回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于2024 年2月29日前到期的,办理延续仍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 号)要求考核。2024 年2 月29 日后到期的资质证书办理延续考核内容不变,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格式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 号)附件 2 材料清单申报。各地市参照相关意见实施。” 十九、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工作要求: 2024年3月29日起至企业完成证书换领前,暂停办理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跨市变更。企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需在完成资质延续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跨市变更等事项。 二十、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要求:1、企业资质证书上有过期的资质的,企业须注销资质后方可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业务。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的要求,失信企业,除了简单变更外,一律不予办理资质相关事项。失信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不作为资质有效人员。3、除非房建市政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外,其他资质申报的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均要求是四库内A级或B级业绩。4、联合体业绩不予认可。5、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一年内在2家以上企业注册或用于资质申报的,作资质申报无效人员。 二十一、提醒企业注意:须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业务(变更、注销、首次申请、企业合并、重组分立除外)。 二十二、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前请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需要考核的条件完成企业企业基本信息、年经营财务信息(净资产)、厂房、设备、技术负责人等信息核验后再申报,企业资质标准中没有设备、厂房要求的,无需申请设备及厂房信息核验。(企业信息核验办事指南:124.01企业信息核验,网址:https://zjj.dg.gov.cn/zjj_mgr/itemmanage/itemSecond/viewSecond.action?id=8a1288e993d935d80195602b7a445287) 二十三、提醒企业注意,社保要求明确如下:人员社保费应每月按时缴纳,补缴的社保记录不予认可。 |
三.申请材料信息
(04.01.01)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核准
|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填报内容须与附件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 |
| 2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省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填报)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
| 3 |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的财务报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提交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签字盖章齐全。2、净资产须达到资质标准的要求 ;即考核“所有者权益合计”是否达标。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4 |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明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首次申请及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须双方签名(盖章)、租赁合同须在租赁期内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5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资质标准中有要求的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须包括混凝土试验室要求的设备,试验室的设备要求按《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管函【2008】220号)。 须为本企业购买设备的发票,租赁设备不认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6 | 《东莞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考核表》 | 首次申请、增项的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需取得市住建局符合绿色生产达标的审核意见 |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绿色生产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5〕215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7 | 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设的意见 | 首次申请、增项的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要求与提交的资料相符 | 《关于新设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39号)第一条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8 | 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报告 | 首次申请、增项的企业提交,此项资料(没有的可以第9项资料代替)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要求与提交的资料相符 | 《关于新设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39号)第一条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9 |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首次申请,增项申请,没有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报告的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鉴定等级为A级或B级,且鉴定报告由已在我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 | 《关于新设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39号)第一条 | 1 | |
| 10 | 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 首次申请、增项的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要求与提交的资料相符 | 《关于新设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39号)第一条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1 |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按资质标准要求提交证书种类。 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建造师须注册在本单位。简历应真实填写,随意修改简历属弄虚作假行为,职称证的取得与简历不符的,职称证不予认可。 3、职称人员或注册人员一年内在2家以上企业注册或用于资质申报的,作资质申报无效人员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2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首次申请、增项的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5〕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 1 | 本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3 | 毕业证书及其鉴证证书 | 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所提交的职称证未能反映其资质所需专业要求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2、毕业证书的专业应符合资质所需要求。3、毕业证鉴证证书应为东莞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省、国家政府部门鉴定中心出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4 | 实验室负责人简历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本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5 | 标准要求的实验室负责人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建造师须注册在本单位。 3、职称人员或注册人员一年内在2家以上企业注册或用于资质申报的,作资质申报无效人员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6 | 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 | 资质标准中有要求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职称人员一年内在2家以上企业注册或用于资质申报的,作资质申报无效人员。 3、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注:《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
| 17 | 职称证书的查询途径 | 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提交职称证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应为以下查询方式之一: 1、职称证书发证部门相关政府网站的查询途径; 2、职称证书发证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需附鉴定部门电话查询途径); 3、人员档案中的《职称评审表》及职称发证部门的电话查询方式; 4、职称证信息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上的查询结果。注:企业可按《转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关于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东建办〔2011〕15号文件的附件3)的要求,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 |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加强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8 | 混凝土实验员证书及证书查询途径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2、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9 | 企业章程 | 首次申请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20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真实有效、正确填写登录网址、社保账号及密码 。2、企业主要人员的缴费明细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社保费管理(社保费查询)—申报缴纳情况“台账中可查询缴交标志为“已缴”。3、人员社保费应每月按时缴纳,补缴的社保记录不予认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04.01.05)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企业外资退出))
|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填报内容须与附件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
| 2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省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填报)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
| 3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或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4 | 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的财务报表(需体现净资产)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净资产须达到资质标准的要求 ;即考核“所有者权益合计”是否达标。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 5 | 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04.01.06)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填报内容须与附件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
| 2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省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填报)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
| 3 |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注: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也须提交此项资料。 |
| 4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之间(企业与全资子公司之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5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或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6 | 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的财务报表(需体现净资产)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净资产须达到资质标准的要求 ;即考核“所有者权益合计”是否达标。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 7 | 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8 |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9 | 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明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资质标准有明确厂房要求的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0 | 毕业证书及其鉴证证书 | 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提交职称证未能反映其资质所需专业要求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毕业证书的专业应符合资质所需要求。3、毕业证鉴证证书应为东莞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省、国家政府部门鉴定中心出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1 | 职称证书的查询途径 | 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提交职称证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应为以下查询方式之一: 1、职称证书发证部门相关政府网站的查询途径; 2、职称证书发证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需附鉴定部门电话查询途径); 3、人员档案中的《职称评审表》及职称发证部门的电话查询方式; 4、职称证信息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上的查询结果。注:省外职称可按《转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关于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东建办〔2011〕15号文件的附件3)的要求,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 |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加强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2 | 技术负责人提交以下三种证件资料的其中一种:建造师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职称证书、技能证书。 | 请按所申请的资质要求提交相应证书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2、真实有效,达到资质标准要求。 3、简历应真实填写,随意修改简历属弄虚作假行为,职称证的取得与简历不符的,职称证不予认可。 4、技术负责人一年内在2家以上企业注册或用于资质申报的,作资质申报无效人员。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3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对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的要求,业绩表须由资质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本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表格可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04.0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表格里下载)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4 | 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完成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业绩证明须有项目名称、规模、地址、起止时间、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担任何职务、出具业绩证明单位联系人及办公固定电话等内容。2、除非房建市政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外,其他资质申报的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均要求是四库内A级或B级业绩。3、联合体业绩不予认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5 | 原企业资质注销证明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注:企业暂时无法提交此项资料的,申请同意后,可先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待完成资质注销和变更后,再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
| 16 | 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资质标准有设备要求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须为本企业购买设备的发票,租赁设备不认可;2、技术装备作为企业资产考核。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7 | 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 | 资质标准中有要求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真实有效。 3、职称人员一年内在2家以上企业注册或用于资质申报的,作资质申报无效人员。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
| 18 | 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提交: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证书的网上查询打印页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认可如下技术工人查询方式: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⑵中国建设教育协会;⑶广东建设教育网;⑷人社部;⑸广东省公路学会;⑹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职业培训学院。 3、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要求中级工以上的,不能以应急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没有等级要求的,可以以应急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需在国家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查询平台能查询相关信息)。 | 《关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及平安卡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市[2009]25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9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真实有效、正确填写登录网址、社保账号及密码 。2、企业主要人员的缴费明细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社保费管理(社保费查询)—申报缴纳情况“台账中可查询缴交标志为“已缴”。3、人员社保费应每月按时缴纳,补缴的社保记录不予认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04.01.07)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跨省变更))
|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填报内容须与附件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
| 2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省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填报)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
| 3 |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 跨省变更、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的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4 | 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 跨省变更的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中,涉及企业跨省的,也要提交本项资料;企业暂时无法提交此项资料的,申请同意后,可先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待完成资质注销和变更后,再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
| 5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或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6 | 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的财务报表(需体现净资产)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净资产须达到资质标准的要求 ;即考核“所有者权益合计”是否达标。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 7 | 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8 | 原企业资质注销证明 |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之间(企业与全资子公司之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企业跨省变更的须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注:企业暂时无法提交此项资料的,申请同意后,可先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待完成资质注销和变更后,再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
(04.01.08)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填报内容须与附件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
| 2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省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填报)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省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填报)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
| 3 |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 跨省变更、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的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4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重设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5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或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6 |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7 | 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的财务报表(需体现净资产)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净资产须达到资质标准的要求;即考核“所有者权益合计”是否达标。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 8 | 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9 | 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明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资质标准有明确厂房要求的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0 | 毕业证书及其鉴证证书 | 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提交职称证未能反映其资质所需专业要求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毕业证书的专业应符合资质所需要求。3、毕业证鉴证证书应为东莞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省、国家政府部门鉴定中心出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1 | 职称证书的查询途径 | 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提交职称证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应为以下查询方式之一: 1、职称证书发证部门相关政府网站的查询途径; 2、职称证书发证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需附鉴定部门电话查询途径); 3、人员档案中的《职称评审表》及职称发证部门的电话查询方式; 4、职称证信息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上的查询结果。注:省外职称可按《转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关于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东建办〔2011〕15号文件的附件3)的要求,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 |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加强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2 | 技术负责人提交以下三种证件资料的其中一种:建造师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职称证书、技能证书。 | 请按所申请的资质要求提交相应证书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2、真实有效,达到资质标准要求。 3、简历应真实填写,随意修改简历属弄虚作假行为,职称证的取得与简历不符的,职称证不予认可。 4、技术负责人一年内在2家以上企业注册或用于资质申报的,作资质申报无效人员。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3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对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的要求,业绩表须由资质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本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表格可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04.0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表格里下载)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4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完成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业绩证明须有项目名称、规模、地址、起止时间、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担任何职务、出具业绩证明单位联系人及办公固定电话等内容。2、除非房建市政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外,其他资质申报的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均要求是四库内A级或B级业绩。3、联合体业绩不予认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5 | 原企业资质注销证明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企业暂时无法提交此项资料的,申请同意后,可先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待完成资质注销和变更后,再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
| 16 | 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资质标准有设备要求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须为本企业购买设备的发票,租赁设备不认可;2、技术装备作为企业资产考核。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7 | 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 | 资质标准中有要求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真实有效。 3、职称人员一年内在2家以上企业注册或用于资质申报的,作资质申报无效人员。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
| 18 | 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提交: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证书的网上查询打印页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认可如下技术工人查询方式: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⑵中国建设教育协会;⑶广东建设教育网;⑷人社部;⑸广东省公路学会;⑹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职业培训学院。 3、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要求中级工以上的,不能以应急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没有等级要求的,可以以应急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需在国家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查询平台能查询相关信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9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真实有效、正确填写登录网址、社保账号及密码 。2、企业主要人员的缴费明细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社保费管理(社保费查询)—申报缴纳情况“台账中可查询缴交标志为“已缴”。3、人员社保费应每月按时缴纳,补缴的社保记录不予认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04.01.09)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填报内容须与附件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
| 2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省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填报)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
| 3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重设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4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或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5 | 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的财务报表(需体现净资产)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净资产须达到资质标准的要求;即考核“所有者权益合计”是否达标。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 6 | 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7 | 原企业资质注销证明 |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之间(企业与全资子公司之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企业跨省变更的须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注意: 企业暂时无法提交此项资料的,申请同意后,可先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待完成资质注销和变更后,再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
| 8 |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9 | 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明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资质标准有明确厂房要求的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0 | 毕业证书及其鉴证证书 | 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提交职称证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毕业证书的专业应符合资质所需要求。3、毕业证鉴证证书应为东莞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省、国家政府部门鉴定中心出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1 | 职称证书的查询途径 | 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提交职称证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应为以下查询方式之一: 1、职称证书发证部门相关政府网站的查询途径; 2、职称证书发证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需附鉴定部门电话查询途径); 3、人员档案中的《职称评审表》及职称发证部门的电话查询方式; 4、职称证信息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上的查询结果。注:省外职称可按《转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关于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东建办〔2011〕15号文件的附件3)的要求,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 |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加强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2 | 技术负责人提交以下三种证件资料的其中一种:建造师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职称证书、技能证书。 | 请按所申请的资质要求提交相应证书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2、真实有效,达到资质标准要求。 3、简历应真实填写,随意修改简历属弄虚作假行为,职称证的取得与简历不符的,职称证不予认可。4、 技术负责人一年内在2家以上企业注册或用于资质申报的,作资质申报无效人员。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3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对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的要求,业绩表须由资质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本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表格可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04.0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表格里下载)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4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完成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业绩证明须有项目名称、规模、地址、起止时间、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担任何职务、出具业绩证明单位联系人及办公固定电话等内容。2、除非房建市政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外,其他资质申报的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均要求是四库内A级或B级业绩。3、联合体业绩不予认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5 | 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资质标准有设备要求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须为本企业购买设备的发票,租赁设备不认可;2、技术装备作为企业资产考核。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
| 16 | 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 | 资质标准中有要求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真实有效。 3、职称人员一年内在2家以上企业注册或用于资质申报的,作资质申报无效人员。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
| 17 | 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提交: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证书的网上查询打印页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认可如下技术工人查询方式: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⑵中国建设教育协会;⑶广东建设教育网;⑷人社部;⑸广东省公路学会;⑹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职业培训学院。 3、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要求中级工以上的,不能以应急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没有等级要求的,可以以应急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需在国家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查询平台能查询相关信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9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真实有效、正确填写登录网址、社保账号及密码 。2、企业主要人员的缴费明细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社保费管理(社保费查询)—申报缴纳情况“台账中可查询缴交标志为“已缴”。3、人员社保费应每月按时缴纳,补缴的社保记录不予认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04.01.10)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升级)
|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填报内容须与附件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
| 2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省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填报)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
| 3 |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的财务报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净资产须达到资质标准的要求;即考核“所有者权益合计”是否达标。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 4 | 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明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资质标准有明确厂房要求的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5 | 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资质标准有设备要求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须为本企业购买设备的发票,租赁设备不认可;2、技术装备作为企业资产考核。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6 | 技术负责人提交以下三种证件资料的其中一种:建造师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职称证书、技能证书。 | 请按所申请的资质要求提交相应证书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2、真实有效,达到资质标准要求。 3、简历应真实填写,随意修改简历属弄虚作假行为,职称证的取得与简历不符的,职称证不予认可。4、技术负责人在一年内在2家以上企业注册或用于资质申报的,作资质申报无效人员。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7 | 职称证书的查询途径 | 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提交职称证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应为以下查询方式之一: 1、职称证书发证部门相关政府网站的查询途径; 2、职称证书发证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需附鉴定部门电话查询途径); 3、人员档案中的《职称评审表》及职称发证部门的电话查询方式; 4、职称证信息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上的查询结果。注:省外职称可按《转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关于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东建办〔2011〕15号文件的附件3)的要求,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 |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加强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8 | 工程中标通知书 | 升级的提交;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真实有效。2、联合体业绩不予认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9 | 工程合同(合同协议和专用条款、工程发票) | 升级的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工程发票金额须达到施工合同额的50%以上,发票真实性无法核实或发票信息不符的,业绩不予认定。2、除非房建市政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外,其他资质申报的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均要求是四库内A级或B级业绩。3、联合体业绩不予认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20年7月23日)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注:工程合同和工程发票须一并扫描上传提交 |
| 10 |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 | 升级的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2、联合体业绩不予认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1 | 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对境外工程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 申请资质升级且代表业绩工程为境外工程的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2 | 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 | 申请资质升级,且涉及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升级业绩的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3 | 工程结算单 | 申请资质升级,且涉及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升级业绩的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4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真实有效、正确填写登录网址、社保账号及密码 。2、企业主要人员的缴费明细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社保费管理(社保费查询)—申报缴纳情况“台账中可查询缴交标志为“已缴”。3、人员社保费应每月按时缴纳,补缴的社保记录不予认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5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04.01.1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新申请)
|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填报内容须与附件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
| 2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省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填报)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
| 3 | 企业章程 | 首次申请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4 | 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的财务报表(需体现净资产)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提交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签字盖章齐全。2、净资产须达到资质标准的要求 ;即考核“所有者权益合计”是否达标。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 5 | 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资质标准有设备要求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须为本企业购买设备的发票,租赁设备不认可;2、技术装备作为企业资产考核。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6 |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首次申请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须双方签名(盖章)、租赁合同须在租赁期内租赁有效期:自提交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7 | 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明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资质标准有明确厂房要求的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8 | 技术负责人提交以下三种证件资料的其中一种:建造师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职称证书、技能证书。 | 请按所申请的资质要求提交相应证书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2、真实有效,达到资质标准要求。 3、简历应真实填写,随意修改简历属弄虚作假行为,职称证的取得与简历不符的,职称证不予认可。4、技术负责人一年内在2家以上企业注册或用于资质申报的,作资质申报无效人员。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9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对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的要求,业绩表须由资质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本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表格可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04.0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表格里下载)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0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完成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业绩证明须有项目名称、规模、地址、起止时间、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担任何职务、出具业绩证明单位联系人及办公固定电话等内容。2、除非房建市政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外,其他资质申报的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均要求是四库内A级或B级业绩。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1 | 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 | 资质标准中有要求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真实有效。 3、职称人员一年内在2家以上企业注册或用于资质申报的,作资质申报无效人员。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
| 12 | 职称证书的查询途径 | 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提交职称证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应为以下查询方式之一: 1、职称证书发证部门相关政府网站的查询途径; 2、职称证书发证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需附鉴定部门电话查询途径); 3、人员档案中的《职称评审表》及职称发证部门的电话查询方式; 4、职称证信息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上的查询结果。注:省外职称可按《转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关于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东建办〔2011〕15号文件的附件3)的要求,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 |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加强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3 | 毕业证书及其鉴证证书 | 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所提交的职称证未能反映其资质所需专业要求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毕业证书的专业应符合资质所需要求。3、毕业证鉴证证书应为东莞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省、国家政府部门鉴定中心出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4 | 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提交: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证书的网上查询打印页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2、认可如下技术工人查询方式: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⑵中国建设教育协会;⑶广东建设教育网;⑷人社部;⑸广东省公路学会;⑹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职业培训学院。 3、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要求中级工以上的,不能以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没有等级要求的,可以以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需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查询平台能查询相关信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真实有效、正确填写登录网址、社保账号及密码 。2、企业主要人员的缴费明细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社保费管理(社保费查询)—申报缴纳情况“台账中可查询缴交标志为“已缴”。3、人员社保费应每月按时缴纳,补缴的社保记录不予认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04.01.1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增项)
|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填报内容须与附件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
| 2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省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填报)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
| 3 |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的财务报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提交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签字盖章齐全。2、净资产须达到资质标准的要求 ;即考核“所有者权益合计”是否达标。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 4 | 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资质标准有设备要求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须为本企业购买设备的发票,租赁设备不认可;2、技术装备作为企业资产考核。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5 | 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明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资质标准有明确厂房要求的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6 | 技术负责人提交以下三种证件资料的其中一种:建造师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职称证书、技能证书。 | 请按所申请的资质要求提交相应证书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2、真实有效,达到资质标准要求。 3、简历应真实填写,随意修改简历属弄虚作假行为,职称证的取得与简历不符的,职称证不予认可。4、技术负责人一年内在2家以上企业注册或用于资质申报的,作资质申报无效人员。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7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对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的要求,业绩表须由资质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本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表格可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04.0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表格里下载)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8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完成单位出具的个人业绩证明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业绩证明须有项目名称、规模、地址、起止时间、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担任何职务、出具业绩证明单位联系人及办公固定电话等内容。2、除非房建市政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外,其他资质申报的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均要求是四库内A级或B级业绩。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9 | 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 | 资质标准中有要求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2、真实有效。 3、职称人员一年内在2家以上企业注册或用于资质申报的,作资质申报无效人员。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2、注: 《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 |
| 10 | 毕业证书及其鉴证证书 | 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所提交的职称证未能反映其资质所需专业要求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2、毕业证书的专业应符合资质所需要求。3、毕业证鉴证证书应为东莞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省、国家政府部门鉴定中心出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1 | 职称证书的查询途径 | 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提交职称证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应为以下查询方式之一: 1、职称证书发证部门相关政府网站的查询途径; 2、职称证书发证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需附鉴定部门电话查询途径); 3、人员档案中的《职称评审表》及职称发证部门的电话查询方式; 4、职称证信息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上的查询结果。注:省外职称可按《转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关于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东建办〔2011〕15号文件的附件3)的要求,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 |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加强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2 | 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提交: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证书的网上查询打印页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2、认可如下技术工人查询方式: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⑵中国建设教育协会;⑶广东建设教育网;⑷人社部;⑸广东省公路学会;⑹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职业培训学院。 3、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要求中级工以上的,不能以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没有等级要求的,可以以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需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查询平台能查询相关信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3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真实有效、正确填写登陆网址、社保账号及密码 。2、企业主要人员的缴费明细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社保费管理(社保费查询)—申报缴纳情况“台账中可查询缴交标志为“已缴”。3、人员社保费应每月按时缴纳,补缴的社保记录不予认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4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04.01.15)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
|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填报内容须与附件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
| 2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省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填报)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
| 3 | 企业章程 | 首次申请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4 |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的财务报表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净资产须达到资质标准的要求;即考核“所有者权益合计”是否达标。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 5 |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明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首次申请及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须双方签名(盖章)、租赁合同须在租赁期内:自提交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6 | 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明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 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须双方签名(盖章)、租赁合同须在租赁期内:自提交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7 | 技术负责人提交以下三种证件资料的其中一种:建造师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职称证书、技能证书。 | 请按所申请的资质要求提交相应证书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2、真实有效,达到资质标准要求。 3、简历应真实填写,随意修改简历属弄虚作假行为,职称证的取得与简历不符的,职称证不予认可。4、技术负责人一年内在2家以上企业注册或用于资质申报的,作资质申报无效人员。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8 | 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 | 资质标准中有要求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2、真实有效。3、职称人员一年内在2家以上企业注册或用于资质申报的,作资质申报无效人员。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
| 9 | 毕业证书及其鉴证证书 | 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所提交的职称证未能反映其资质所需专业要求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2、毕业证书的专业应符合资质所需要求。毕业证鉴证证书应为东莞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省、国家政府部门鉴定中心出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0 | 职称证书的查询途径 | 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提交职称证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应为以下查询方式之一: 1、职称证书发证部门相关政府网站的查询途径; 2、职称证书发证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需附鉴定部门电话查询途径); 3、人员档案中的《职称评审表》及职称发证部门的电话查询方式; 4、职称证信息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上的查询结果。注:省外职称可按《转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关于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东建办〔2011〕15号文件的附件3)的要求,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 |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加强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1 | 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提交: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证书的网上查询打印页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2、认可如下技术工人查询方式: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⑵中国建设教育协会;⑶广东建设教育网;⑷人社部;⑸广东省公路学会;⑹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职业培训学院。 3、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要求中级工以上的,不能以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没有等级要求的,可以以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需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查询平台能查询相关信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需在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按原件1:1)上备注“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字样,由持证本人签字、加印指模及签署时间进行确认,最后彩色扫描上传。 |
| 12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3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 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4 |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5 |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6 | 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资质标准有设备要求的需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须为本企业购买设备的发票,租赁设备不认可;2、技术装备作为企业资产考核。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7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1、真实有效、正确填写登录网址、社保账号及密码 。2、企业主要人员的缴费明细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社保费管理(社保费查询)—申报缴纳情况“台账中可查询缴交标志为“已缴”。3、人员社保费应每月按时缴纳,补缴的社保记录不予认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 18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所有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1 |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 表格名称 | 表格填写说明 | ||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
|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 |||
|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 |||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市〔2015〕20号文附件2) | |||
| 资质标准要求的42个工种的技术工人、11种岗位证书、2种专业作业操作证书 | |||
| 20150714建设部公布技术工人发证机构名录 | |||
| 实验室负责人简历 | |||
| 人员证书加注要求示例 | |||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申报材料) | |||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社保) |
五.承诺办理时限
| 承诺办理时限 | 资料审查1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审查意见时间) | ||
|---|---|---|---|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1)申请资料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2)申请附件上传资料及证件原件按1:1彩色清晰扫描正向上传; 3)申请资料反映技术指标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要求。 |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 1)申请资料不齐全; 2)申请附件上传资料及证件原件未按1:1彩色清晰扫描正向上传; 3)申请资料反映技术指标不能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要求。 |
七.办理流程说明
| 一、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新标准延续申请、不符合简化手续的重新核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重新核定: 1、根据《关于实施建设企业资质许可(备案)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全覆盖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8〕2711号),我市核准的资质实行电子化申报,所需附件材料均通过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原件扫描上传后进行网上提交。 2、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新标准延续申请、不符合简化手续的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重新核定,自受理之日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市住建局通过东莞建设网发出企业申报资料审查意见;对申报资料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说明理由。企业可通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数字住建统一门户-我的申请记录-点击受理编号查询,或直接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信息查询-办事结果-输入受理编号查询办理意见。 3、资料审查符合条件后,市住建局通过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发布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对公示完成后,由企业自行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查看“办事进度”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电子资质证书。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对于申请注销资质的,自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发出公示文件,公示期结束后领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 颁发证件: | 电子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
|---|---|---|---|
| 颁发证件有效期: | 5年 | ||
|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市住建局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 ||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 市级办事窗口: | 无线下办理窗口 | ||
|---|---|---|---|
|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 无 | ||
十.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_地址: | 无 | ||
|---|---|---|---|
|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 0769-22207989(市场科政策咨询),0769-22835676,22835670(审批科业务办理咨询) | 办事服务Q群: | 114782751 |
| 网上咨询_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 查询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 ||
|---|---|---|---|
一.办理依据内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次修正,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210号) 十一、《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09号) 十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管函〔2008〕220号) 十三、《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散办〔2012〕41号) 十四、《关于简化生产项目建设征求意见程序的通知》(粤散办〔2014〕6号) 十五、《关于预拌混凝土等生产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散办〔2015〕7号) 十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8〕45号) 十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 ) 十八、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十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二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 二十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事项工作要求的复函》(粤建许函〔2023〕120号) 二十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 |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 |||
|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
|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 |||
| 5.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管函[2008]220号) | |||
| 6.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09号) | |||
|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 |||
|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 |||
| 9.关于预拌混凝土等生产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散办【2015】7号) | |||
| 10.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散办〔2012〕41号) | |||
| 11.关于简化生产项目建设征求意见程序的通知(粤散办【2014】6号) | |||
| 12.关于暂缓受理预拌混凝土等生产项目建设征求意见事项的通知(粤散办函【2015】4号) | |||
| 13.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 |||
| 1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 | |||
| 15.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
| 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 |||
| 17.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1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事项工作要求的复函》(粤建许函〔2023〕120号) | |||
| 19.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图片版 | |||
| 2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 | |||
| 2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见问题汇总(2025年7月) |
三.办事窗口
|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 行政审批协调科 | ||
|---|---|---|---|
|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 / | ||
| 法定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 | ||
|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五.简政放权
| 下放权限: | 无 | ||
|---|---|---|---|
| 承接镇街(园区): | 无 | ||
六.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协调科 | ||
|---|---|---|---|
| 电话投诉: | 0769-22670688 | ||
| 网上投诉: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
|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 523112 |
|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83号 | ||
七.监察机关
| 上一级监察机关: |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 ||
|---|---|---|---|
|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 0769-22831515 | ||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九.常见问题解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