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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 子项编号: 03.07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温馨提示:为了实现同一项目相关审批资料、审批信息的共享共用,工程项目在办理本事项前,需提前在“工程项目信息库”系统建立项目档案,详见《关于“东莞市住建局工程项目信息库”试运行的通知(东建办〔2015〕47号)》, 项目建档情况以及项目档案中已存档的资料目录可在工程项目信息库登录界面(点击进入)的“项目档案存档资料快速查询”处查询。
1、基础工程施工报建范围及施工范围按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基坑工程来划分。对存在基坑的项目,基坑范围内允许仅存在桩基础或同时存在天然基础和桩基础的办理基础工程施工报建,施工范围包括桩基、天然基础、承台及底板(需提供基础承台及地下室底板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或审查合格书);对不存在基坑的项目,仅允许桩基础工程单独办理基础工程施工报建(仅允许打桩,不允许施工承台、底板)。天然基础等其他基础形式的不允许单独办理基础工程施工报建,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03.01)”后方可开工建设。             
2、属于中央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tzxm.gov.cn),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属于广东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gdtz.gov.cn),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            
3、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8〕86号)“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需提前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工程类业务-工程项目建档”登记项目代码,办事窗口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当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gdtz.gov.cn )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4、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在一定领域内实施承诺制改革试点,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印发〈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实施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12号)。            
5、如申报单体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应当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后,再行申报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及基础工程施工报建。            
6、在下放权限承接功能区、园区(镇街)办理的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除笔误勘误等特殊情况外,其余情况不予办理变更。            
7、本事项已实施线上线下全流程电子化办理。选择线上办理的,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东莞市”,搜索事项名称找到对应事项,选择“在线办理”,根据情形选择确认材料清单,选择系统获取或自行扫描的方式提交电子材料完成线上申报,所有材料均需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确需选择线下办理的,申请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预约到市级或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由综合窗口人员通过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或扫描申请材料形成电子材料完成收件。    
申请材料信息
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表格填写说明
东莞市建筑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20241231.doc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东莞市建筑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填写示范20241231.doc 本文件是东莞市建筑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的填写示范,供企业填写时参考。
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重新办理施工报建申请表(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20241231.doc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重新办理施工报建申请表(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填写示范20241231.doc 本文件是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重新办理施工报建申请表(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填写示范,供企业填写时参考。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doc 合同示范文本。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doc 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工程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2024.9.9).doc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等信息应与申报项目一致,应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项目。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模板20231220.doc 本文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示范模板,请审图机构按模板规范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基坑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20200423.docx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基坑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20200423.docx.docx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承诺书20241225.docx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东建质安[2019]12号附件: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实施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doc 本项资料是《关于印发<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实施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12号)的附件,实施承诺制的项目按本操作细则执行。
合同双方终止合同协议书.doc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xls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填写示范.xls 本文件是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填写示范,供企业填写时参考。
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3(承诺制项目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审批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a)资料齐全、完整、有效,且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b)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且现场不存在擅自开工的情况。    
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a)资料不齐,存在不完整、无效,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等情况;     
b)不具备法定开工条件或现场存在违法施工的情况;    
办理流程
说明: 窗口受理-科室经办人审查-科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办理结果     
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东莞市基础工程施工报建证明》、《东莞市基坑工程施工报建证明》
颁发证件有效期: 基础工程施工报建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综合窗口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三区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综合窗口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0769-22671092、22207283 办事服务Q群: 114782751
网上咨询_网址: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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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依据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五十八条;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条、第十三条;    
9、《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第23条;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11、《关于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示范文本的通知》(粤建监站函〔2014〕173号);     
12、《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四条;    
13、《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14、《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东财〔2016〕40号)第十八条;    
1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10〕54号)第一条、第三条;    
16、《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东建质安〔2009〕57号);    
1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1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19、《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五条;    
20、《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建安函〔2008〕156号)第四条第(三)款;    
21、《关于深入推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1款。    
22、《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行改〔2018〕1号);    
2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优化施工许可办事效率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2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委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8〕376号)    
2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27、《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    
28、《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8〕86号)    
29、关于印发《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实施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12号)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名称
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质量安全管理科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公交9、14、36、46 、65、 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 微巴3路、4路、5路、6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 地铁2号线鸿福路A出口。
法定办理时限: 7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和标准:
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市重大项目、市财政投资的市属工程或范围达到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属于功能区统筹区域的项目需向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其它区域项目需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在此范围外的所有工程的办事事项全部下放镇街(园区);滨海区新区范围的项目不分规模全部下放滨海湾新区管委会,需向滨海湾城市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 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
承接镇街(园区): 松山湖、虎门镇、长安镇、石龙镇、塘厦镇、厚街镇、常平镇、大朗镇、寮步镇、凤岗镇、樟木头镇、石碣镇、麻涌镇、桥头镇、沙田镇、清溪镇、莞城区、东城区、南城区、万江区、中堂镇、望牛墩镇、高埗镇、洪梅镇、道滘镇、大岭山镇、黄江镇、谢岗镇、横沥镇、东坑镇、企石镇、石排镇、茶山镇。滨海湾新区、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
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电话投诉: 0769-22207178
网上投诉: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523112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0769-22831515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解答
说明:

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 子项编号: 03.07

二.注意事项

1、基础工程施工报建范围及施工范围按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基坑工程来划分。对存在基坑的项目,基坑范围内允许仅存在桩基础或同时存在天然基础和桩基础的办理基础工程施工报建,施工范围包括桩基、天然基础、承台及底板(需提供基础承台及地下室底板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或审查合格书);对不存在基坑的项目,仅允许桩基础工程单独办理基础工程施工报建(仅允许打桩,不允许施工承台、底板)。天然基础等其他基础形式的不允许单独办理基础工程施工报建,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03.01)”后方可开工建设。             
2、属于中央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tzxm.gov.cn),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属于广东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gdtz.gov.cn),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            
3、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8〕86号)“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需提前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工程类业务-工程项目建档”登记项目代码,办事窗口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当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gdtz.gov.cn )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4、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在一定领域内实施承诺制改革试点,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印发〈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实施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12号)。            
5、如申报单体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应当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后,再行申报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及基础工程施工报建。            
6、在下放权限承接功能区、园区(镇街)办理的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除笔误勘误等特殊情况外,其余情况不予办理变更。            
7、本事项已实施线上线下全流程电子化办理。选择线上办理的,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东莞市”,搜索事项名称找到对应事项,选择“在线办理”,根据情形选择确认材料清单,选择系统获取或自行扫描的方式提交电子材料完成线上申报,所有材料均需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确需选择线下办理的,申请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预约到市级或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由综合窗口人员通过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或扫描申请材料形成电子材料完成收件。    

三.申请材料信息

  (03.07.01)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建筑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申报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审查要点2: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应与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审查要点3: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日期不得留空。 1、项目名称应与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致,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与基础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合同一致。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项目名称应注明各申报单体名称及“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的项目名称应注明“基坑工程”。 2、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合同工期(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发包范围、工程性质、资金来源应与施工合同一致。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建设规模填写申报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的建设规模填写基坑投影面积。 3、基础类型应与基础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致。 4、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工商管理部门网上公示的一致。 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及其注册执业资格证号应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公示的一致,资质有效期、注册有效期未过期。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一致。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广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上传的成果文件(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的项目负责人一致。 5、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应与各省级一体化平台公示的一致,专职安全员的数量配备应符合《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要求。(不存在专业承包单位的,专业承包单位栏相关信息无需填写。) 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未被省住建厅锁定(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查询,https://skypt.gdcic.net/openplatform/#/web/projectNucleusMember)。 7、项目代码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应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gdtz.gov.cn)核验通过。 8、建设单位盖公章、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齐全(法定代表人可签私章)。 9、对于牵头单位为施工企业且存在两家或者以上施工单位联合体中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EPC项目), “施工总承包单位”栏目应填写牵头单位和配合其开展施工工作的施工单位。 10、对于申请基坑工程施工报建及同时申请基坑工程和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项目,申请表应增加填写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的信息;单独申请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项目无需填写基坑支护设计单位信息。11、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说明项目与轨道交通保护区存在交叉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取得市轨道交通局同意实施的相关复函文件,复函文件需明确同意办理施工许可或基坑基础报建,并在申请表中“是否与轨道交通保护区存在交叉区域”处勾选“是”。12、已经办理基坑工程施工报建证明,在办理基础工程施工报建证明时,存在责任主体变更的: ①基坑工程已完工。变更施工单位的项目,应补充原施工合同双方终止合同协议书及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变更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应补充原合同双方终止合同协议书;变更建设单位的项目,原基坑工程施工报建证明不需变更,应由新建设单位申办基础工程施工报建证明。 ②基坑工程未完工。变更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均应先变更基坑工程施工报建证明后,再申办基础工程施工报建证明。 13、如申报单体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应当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后,再行申报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及基础工程施工报建。 14、新建、改建居住区的规划总平面图如有配建教育设施(包括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的,必须在首期报建及建设。15、附件1“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建设单位公章齐全;“开工条件自查表及危大工程清单”应根据自查情况勾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签字,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五条。 2.《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实施方案》 1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用地红线图及附件) 可通过“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获取该项资料(含附件)的,或可在我局项目库中调取该资料(含附件)的工程,可通过获取电子化材料的方式上传。 通过获取电子化材料的方式上传,或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1、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应与申请表一致。 2、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说明项目与轨道交通保护区存在交叉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取得市轨道交通局同意实施的相关复函文件。3、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说明项目有配建教育设施(包括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的,必须在首期报建及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3 中标通知书 1、招标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提交所有按规定需进行招标的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中标通知书。 2、按备案制、审批制核准制立项的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立项文件(含《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如立项文件、备案证已明确需招标方式的,需同时提供招标方式相关文件。若可通过“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获取立项文件的,或可在我局项目库中调取立项文件的工程,可通过获取电子化材料的方式上传。 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审查要点: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与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相符。 1、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名称、发包、中标单位应与申请的工程名称、实际一致,与合同相关内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 2、备案制、审批制、核准制立项的非招标工程。若立项文件、备案证已明确需招标方式的,需提供招标方式相关文件。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等应与合同相关内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立项文件应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2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八、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4 施工合同(涉及分包的还应提交分包合同)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合同上的工程名称与申请的工程名称一致。审查要点2: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1、施工单位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2、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建设规模应注明申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非基础工程面积)及各单体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最大跨度,同时,单独明确基坑及基础工程的合同工期、合同造价及基坑投影面积等相关内容。3、合同相关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建设规模、工程地点、合同价款、项目经理等)与申请表一致,合同双方签字、盖公章。合同中涉及的参建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信息应与申请表一致。5、对于牵头单位为施工企业且存在两家或者以上施工单位联合体中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EPC项目),应提供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双方职责的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6、经批准同意代建的项目,应提供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5 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申报前必须确保已通过“省审图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并审查合格。审查要点1:签字、盖章齐全。审查要点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本次申请表相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专业。 1、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建筑工程高度等信息应齐全。 2、需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http://lhst.zfcxjst.gd.gov.cn)”查询到经有效电子签章确认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度状态为“已出审查合格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第二条第(三)款 1
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1、申报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提交,申报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的不需提交。2、仅基础施工图纸审查的可提交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代替本项资料。 3、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申报前必须确保已通过“省审图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并审查合格。审查要点1:签字、盖章齐全。审查要点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本次申请表相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专业。 1、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规模等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工程名称应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与申请表填报的一致。 2、需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http://lhst.zfcxjst.gd.gov.cn)”查询到经有效电子签章确认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度状态为“已出审查合格书”,备注栏内容应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模板相符。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含消防设计审查,明确消防类型。 4、分(专)项工程(如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应同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在主体工程审查合格书备注中注明“本工程包含/不包含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工程包含但确需延后审查的,应在主体工程审查合格书上备注“本审查不包含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 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与自然资源局XX年XX月XX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图纸图册相符”。 6、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项目代码,存在变更的应按变更实际日期出具或在备注里注明变更审查合格的日期、变更内容、原审查合格书证书编号。 7、涉及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明确人防工程的人防建筑面积、防护等级等信息,并与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等批准文件相符,人防建筑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人防审批意见书的应建人防建筑面积。 8、对于存在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可由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由分别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设计联合体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联合体合同,申请表设计单位栏应填写联合体两家单位信息(含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该项目的各单体(含地上建筑)施工图合格书应显示设计单位联合体信息。若存在结构不相连的单体且不在联合体设计范围的,可不按联合体方式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需另外签订设计合同,并提供对应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中标通知书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第二条第(三)款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模板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本指南中简称“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7 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 1、申报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提交,申报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的不需提交。 2、仅基础施工图纸审查的提交本项资料;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不需提交本项资料。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签字、盖章齐全。审查要点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本次申请表相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专业。 1、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信息应与申报项目一致,应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项目。 2、审查范围、基础类型、项目代码、建筑工程高度等信息应齐全,若高度超出下放镇街范围的,应到市局或相应的功能区办理。3、如申报单体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应当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后,再行申报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及基础工程施工报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第二条第(三)款 1 申报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项目,若审查范围包括承台、地下室底板的,允许基坑区域内施工完成基础承台及地下室底板,基坑以外区域施工完成桩基(不含承台)。
8 监理合同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合同上的工程名称与申请的工程名称一致。审查要点2: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1、企业资质、总监资格符合要求。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等信息与申请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三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四条 1
9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实施承诺制的项目本项资料可容缺,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督告知时补齐。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交。如项目含基坑工程的,基坑设计单位也需提交。 1、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如项目含基坑工程的,基坑设计单位也需提交。工程名称、人员信息应与申请表一致,企业公章、签名齐全。 2、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广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上传的成果文件(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的项目负责人一致。3、组成联合体的,应由组成联合体的单位协商派出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授权书上签字、加盖公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模板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
10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实施承诺制的项目本项资料可容缺,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督告知时补齐。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提交。如项目含基坑工程的,基坑设计单位也需提交。 1、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如项目含基坑工程的,基坑设计单位也需提交。工程名称、人员信息与申请表是否一致,企业公章、签名是否齐全。2、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广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上传的成果文件(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的项目负责人一致。3、组成联合体的,应由组成联合体的单位协商派出项目负责人,在同一责任承诺书上签字、加盖公章。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模板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
11 施工组织设计 1、仅需提交基坑、基础工程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 2、实施承诺制的项目本项资料可容缺,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督告知时补齐。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报审表中项目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审查意见、签字、执业印章及企业盖章(公章)齐全;项目经理、总监注册章有效期未过期。 1、报审表中项目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审查意见、签字、执业印章及企业盖章(公章)齐全,参建单位与实际相符。 2、项目经理、总监注册章有效期未过期。 3、工程名称、基坑面积、基坑开挖深度、基坑支护形式是否与申请表的一致。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标注申报各单体的轮廓位置及基坑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中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1
12 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承诺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1、工程名称与申报项目相符。2、勾选审查项目清单情况。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公章齐全。 2.是否勾选审查项目清单情况。 3.建设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公章齐全。 《关于印发〈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实施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12号) 1 事项申报通过后在网上公示。

  (03.07.02)变更建设单位重新办理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重新办理施工报建申请表 在下放权限承接功能区、园区(镇街)办理的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除笔误勘误等特殊情况外,其余情况不予办理变更。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 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 审查要点3:申报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1、项目名称应与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致,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与基础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合同一致。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项目名称应注明各申报单体名称及“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的项目名称应注明“基坑工程”。 2、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合同工期(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发包范围、工程性质、资金来源应与施工合同一致。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建设规模填写申报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的建设规模填写基坑投影面积。 3、基础类型应与基础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致。 4、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工商管理部门网上公示的一致。 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及其注册执业资格证号应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公示的一致,资质有效期、注册有效期未过期。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一致。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广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上传的成果文件(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的项目负责人一致。 5、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应与各省级一体化平台公示的一致,专职安全员的数量配备应符合《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要求。(不存在专业承包单位的,专业承包单位栏相关信息无需填写。) 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未被省住建厅锁定(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查询,https://skypt.gdcic.net/openplatform/#/web/projectNucleusMember)。 7、项目代码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应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gdtz.gov.cn)核验通过。 8、建设单位盖公章、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齐全(法定代表人可签私章)。 9、对于牵头单位为施工企业且存在两家或者以上施工单位联合体中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EPC项目), “施工总承包单位”栏目应填写牵头单位和配合其开展施工工作的施工单位。 10、对于申请基坑工程施工报建及同时申请基坑工程和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项目,申请表应增加填写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的信息;单独申请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项目无需填写基坑支护设计单位信息。11、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说明项目与轨道交通保护区存在交叉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取得市轨道交通局同意实施的相关复函文件,并在申请表中“是否与轨道交通保护区存在交叉区域”处勾选“是”。12、工程名称、建设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其他参建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与原报建证明不一致的,需同时申请原基础和基坑工程报建证明变更。13、附件1“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建设单位公章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重新办理施工报建申请表样表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用地红线图及附件) 可通过“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获取该项资料(含附件)的,或可在我局项目库中调取该资料(含附件)的工程,可通过获取电子化材料的方式上传。 通过获取电子化材料的方式上传,或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1、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应与申请表一致。 2、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说明项目与轨道交通保护区存在交叉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取得市轨道交通局同意实施的相关复函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3 施工合同(涉及分包的还应提交分包合同)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审查要点1:合同上的工程名称与申请表一致; 审查要点2: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1、施工单位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2、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建设规模应注明申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非基础工程面积)及各单体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最大跨度,同时,单独明确基坑及基础工程的合同工期、合同造价及基坑投影面积等相关内容。3、合同相关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建设规模、工程地点、合同价款、项目经理等)与申请表一致,合同双方签字、盖公章。合同中涉及的参建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信息应与申请表一致。5、对于牵头单位为施工企业且存在两家或者以上施工单位联合体中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EPC项目),应提供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双方职责的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6、经批准同意代建的项目,应提供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4 监理合同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审查要点1:合同上的工程名称与申请表一致; 审查要点2: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1、企业资质、总监资格符合要求。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等信息与申请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三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四条 1
5 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申报前必须确保已通过“省审图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并审查合格。审查要点1:签字、盖章齐全。审查要点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本次申请表相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专业。 1、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建筑工程高度等信息应齐全。 2、需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http://lhst.zfcxjst.gd.gov.cn)”查询到经有效电子签章确认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度状态为“已出审查合格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第二条第(三)款 1
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1、变更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提交,变更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的不需提交。 2、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 3、提交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的不需提交本项资料。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申报前必须确保已通过“省审图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并审查合格。审查要点1:签字、盖章齐全。审查要点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本次申请表相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专业。 1、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规模等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工程名称应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与申请表填报的一致。 2、需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http://lhst.zfcxjst.gd.gov.cn)”查询到经有效电子签章确认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度状态为“已出审查合格书”,备注栏内容应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模板相符。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含消防设计审查,明确消防类型。 4、分(专)项工程(如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应同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在主体工程审查合格书备注中注明“本工程包含/不包含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工程包含但确需延后审查的,应在主体工程审查合格书上备注“本审查不包含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 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与自然资源局XX年XX月XX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图纸图册相符”。 6、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项目代码,存在变更的应按变更实际日期出具或在备注里注明变更审查合格的日期、变更内容、原审查合格书证书编号。 7、涉及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明确人防工程的人防建筑面积、防护等级等信息,并与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等批准文件相符,人防建筑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人防审批意见书的应建人防建筑面积。 8、对于存在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可由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由分别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设计联合体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联合体合同,申请表设计单位栏应填写联合体两家单位信息(含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该项目的各单体(含地上建筑)施工图合格书应显示设计单位联合体信息。若存在结构不相连的单体且不在联合体设计范围的,可不按联合体方式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需另外签订设计合同,并提供对应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中标通知书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第二条第(三)款 1
7 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 1、申报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提交,申报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的不需提交。 2、仅基础施工图纸审查的提交本项资料;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不需提交本项资料。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签字、盖章齐全。审查要点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本次申请表相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专业。 1、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信息应与申报项目一致,应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项目。 2、审查范围、基础类型、项目代码、建筑规模等信息应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第二条第(三)款 1 申报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项目,若审查范围包括承台、地下室底板的,允许基坑区域内施工完成基础承台及地下室底板,基坑以外区域施工完成桩基(不含承台)。
8 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承诺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1、工程名称与申报项目相符。2、勾选审查项目清单情况。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公章齐全。 《关于印发〈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实施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12号) 1
9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涉及变更的单位提交。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由变更后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名齐全。 由变更后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名齐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模板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
10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涉及变更的单位提交。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名齐全。 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名齐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模板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

  (03.07.03)变更施工单位重新办理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重新办理施工报建申请表 在下放权限承接功能区、园区(镇街)办理的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除笔误勘误等特殊情况外,其余情况不予办理变更。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 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 审查要点3:申报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1、项目名称应与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致,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与基础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致。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项目名称应注明各申报单体名称及“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的项目名称应注明“基坑工程”。 2、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合同工期(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发包范围、工程性质、资金来源应与施工合同一致。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建设规模填写申报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的建设规模填写基坑投影面积。 3、基础类型应与基础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致。 4、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工商管理部门网上公示的一致。 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及其注册执业资格证号应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公示的一致,资质有效期、注册有效期未过期。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一致。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广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上传的成果文件(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的项目负责人一致。 5、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应与各省级一体化平台公示的一致,专职安全员的数量配备应符合《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要求。(不存在专业承包单位的,专业承包单位栏相关信息无需填写。) 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未被省住建厅锁定(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查询,https://skypt.gdcic.net/openplatform/#/web/projectNucleusMember)。 7、项目代码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应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gdtz.gov.cn)核验通过。 8、建设单位盖公章、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齐全(法定代表人可签私章)。 9、对于牵头单位为施工企业且存在两家或者以上施工单位联合体中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EPC项目), “施工总承包单位”栏目应填写牵头单位和配合其开展施工工作的施工单位。 10、对于申请基坑工程施工报建及同时申请基坑工程和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项目,申请表应增加填写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的信息;单独申请基础工程施工报建的项目无需填写基坑支护设计单位信息。11、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说明项目与轨道交通保护区存在交叉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取得市轨道交通局同意实施的相关复函文件,并在申请表中“是否与轨道交通保护区存在交叉区域”处勾选“是”。12、工程名称、建设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其他参建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与原施工许可证不一致的,需先申请变更原报建证明,再变更施工单位重新办理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13、附件1“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建设单位公章齐全;“开工条件自查表及危大工程清单”应根据自查情况勾选,施工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重新办理施工报建申请表样表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
2 中标通知书 招标项目提交,非招投标项目不需提交 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 工程名称与申请的工程名称一致。 1、工程名称、发包单位、中标单位是否与申请的工程名称、实际一致;是否与施工合同相关内容(合同价款、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八、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3 施工合同(涉及分包的还应提交分包合同) 涉及分包的还应提交分包合同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审查要点1:合同上的工程名称与申请表一致。 审查要点2: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1、施工单位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2、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建设规模应注明申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非基础工程面积)及各单体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最大跨度,同时,单独明确基坑及基础工程的合同工期、合同造价及基坑投影面积等相关内容。3、合同相关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建设规模、工程地点、合同价款、项目经理等)与申请表一致,合同双方签字、盖公章。合同中涉及的参建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信息应与申请表一致。5、对于牵头单位为施工企业且存在两家或者以上施工单位联合体中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EPC项目),应提供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双方职责的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6、经批准同意代建的项目,应提供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4 施工组织设计 仅需提交基坑、基础工程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审查要点1:报审表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专业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审查意见、签字、注册章及企业公章齐全。 审查要点2:总监注册章有效期未过期。 1、报审表中项目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审查意见、签字、执业印章及企业盖章(公章)齐全,参建单位与实际相符。 2、项目经理、总监注册章有效期未过期。 3、工程名称、基坑面积、基坑开挖深度、基坑支护形式是否与申请表的一致。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标注申报各单体的轮廓位置及基坑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中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1
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涉及变更的单位提交。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由变更后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名齐全。 由变更后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名齐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模板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
6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涉及变更的单位提交。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名齐全。 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名齐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模板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
7 合同双方终止合同协议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审查要点1:工程名称与申请的工程名称一致。 审查要点2: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合同上的工程名称是否与申请的工程名称一致,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优化施工许可办事效率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1
8 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交接验收记录上工程名称与申请的工程名称一致。 审查要点2:工程各方签字盖章前。 1、工程名称与申请的工程名称一致,工程各方公章、注册章、签字齐全。2、交接验收内容应包括各单体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地基与基础等)具体完成的工程量(以百分比的形式填写)。3、意见栏应明确已施工部分的保修是否由新施工单位承担。(注:施工单位意见栏应明确“同意交接。原施工单位已施工部分施工质量、验收、保修等责任由XX公司承担。”建设单位意见栏应明确“原施工单位已施工部分施工质量、验收、保修等责任由施工单位:XXXXX公司承担;我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并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1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表格填写说明
东莞市建筑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20241231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东莞市建筑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填写示范20241231 本文件是东莞市建筑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的填写示范,供企业填写时参考。
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重新办理施工报建申请表(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20241231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重新办理施工报建申请表(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填写示范20241231 本文件是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重新办理施工报建申请表(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填写示范,供企业填写时参考。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工程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2024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等信息应与申报项目一致,应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项目。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模板20231220 本文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示范模板,请审图机构按模板规范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基坑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20200423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基坑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20200423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承诺书20241225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东建质安[2019]12号附件: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实施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 本项资料是《关于印发<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实施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12号)的附件,实施承诺制的项目按本操作细则执行。
合同双方终止合同协议书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填写示范 本文件是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填写示范,供企业填写时参考。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3(承诺制项目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资料齐全、完整、有效,且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b)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且现场不存在擅自开工的情况。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a)资料不齐,存在不完整、无效,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等情况;     
b)不具备法定开工条件或现场存在违法施工的情况;    

七.办理流程说明

窗口受理-科室经办人审查-科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办理结果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东莞市基础工程施工报建证明》、《东莞市基坑工程施工报建证明》
颁发证件有效期: 基础工程施工报建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综合窗口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三区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综合窗口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0769-22671092、22207283 办事服务Q群: 114782751
网上咨询_网址: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一.办理依据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五十八条;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条、第十三条;    
9、《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第23条;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11、《关于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示范文本的通知》(粤建监站函〔2014〕173号);     
12、《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四条;    
13、《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14、《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东财〔2016〕40号)第十八条;    
1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10〕54号)第一条、第三条;    
16、《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东建质安〔2009〕57号);    
1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1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19、《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五条;    
20、《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建安函〔2008〕156号)第四条第(三)款;    
21、《关于深入推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1款。    
22、《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行改〔2018〕1号);    
2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优化施工许可办事效率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2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委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8〕376号)    
2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27、《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    
28、《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8〕86号)    
29、关于印发《东莞市基础和基坑工程施工报建事项实施承诺制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12号)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质量安全管理科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公交9、14、36、46 、65、 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 微巴3路、4路、5路、6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 地铁2号线鸿福路A出口。
法定办理时限: 7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市重大项目、市财政投资的市属工程或范围达到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属于功能区统筹区域的项目需向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其它区域项目需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在此范围外的所有工程的办事事项全部下放镇街(园区);滨海区新区范围的项目不分规模全部下放滨海湾新区管委会,需向滨海湾城市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 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
承接镇街(园区): 松山湖、虎门镇、长安镇、石龙镇、塘厦镇、厚街镇、常平镇、大朗镇、寮步镇、凤岗镇、樟木头镇、石碣镇、麻涌镇、桥头镇、沙田镇、清溪镇、莞城区、东城区、南城区、万江区、中堂镇、望牛墩镇、高埗镇、洪梅镇、道滘镇、大岭山镇、黄江镇、谢岗镇、横沥镇、东坑镇、企石镇、石排镇、茶山镇。滨海湾新区、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电话投诉: 0769-22207178
网上投诉: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523112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0769-22831515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