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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子项编号: 03.02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温馨提示:为了实现同一项目相关审批资料、审批信息的共享共用,工程项目在办理本事项前,需提前在“工程项目信息库”系统建立项目档案,详见《关于“东莞市住建局工程项目信息库”试运行的通知(东建办〔2015〕47号)》, 项目建档情况以及项目档案中已存档的资料目录可在工程项目信息库登录界面(点击进入)的“项目档案存档资料快速查询”处查询。
1、适用于在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面积或层数变更、施工合同价款变更、更换监理单位、更换勘察或设计单位、工程名称变更、在建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变更、在建工程项目总监变更、在建工程竣工日期变更、在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其他情况变更(包括工程地址、工程承包范围变更、笔误勘误等特殊情况)、施工许可证延期。在下放权限承接园区(镇街)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除笔误勘误等特殊情况外,其余情况不予办理变更。 若因调整工程承包范围引致施工合同价款发生变更,应同时申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合同价款变更”事项。            
2、属于中央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tzxm.gov.cn),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属于广东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gdtz.gov.cn),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8〕86号)“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需提前在“工程项目信息库”登记项目代码,办事窗口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当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3、本事项已实施线上线下全流程电子化办理。选择线上办理的,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东莞市”,搜索事项名称找到对应事项,选择“在线办理”,根据情形选择确认材料清单,选择系统获取或自行扫描的方式提交电子材料完成线上申报,所有材料均需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确需选择线下办理的,申请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预约到市级或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由综合窗口人员通过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或扫描申请材料形成电子材料完成收件。    
4、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的项目,若原施工许可证为纸质施工证的,在变更通过后纸质施工证自行失效,以最新电子证照为准。    
申请材料信息
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表格填写说明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20240918.doc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填写示范20240918.doc 本文件是《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表格的填写示范,供企业填写《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时参考。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0240918.docx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填写示范20240918.docx 本文件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填写示范,供企业填写《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时参考。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20240918.docx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填写示范20240918.docx 本文件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填写示范,供企业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时参考。
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变更书面通知书20230707.doc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总监变更书面通知书20230707.doc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docx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合同双方终止合同协议书.doc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模板20231220.doc 本文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示范模板,请审图机构按模板规范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审批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资料齐全、完整、有效,且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a)资料不齐,存在不完整、无效,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等情况;    
b)工程项目信息未按要求填写,无法上报省住建厅;    
c)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监理单位总监被省住建厅(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锁定。    
办理流程
说明: 窗口受理-科室经办人审查-科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办理结果。    
1、东莞市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三区综合窗口或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办事窗口、属地园、区镇街住建局办事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住建主管部门(市住建局或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属地园、区镇街住建局)签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自2020年8月17日起,不再核发纸质证照,由建设单位凭受理号自行下载电子证照(https://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详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颁发证件有效期: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按期开工的,在证件标注的计划工期内有效,计划竣工日期前未能竣工的,应变更竣工日期。
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综合窗口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三区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综合窗口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0769-22671092、22207283 办事服务Q群: 114782751
网上咨询_网址: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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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依据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    
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第二条、第八条;    
8.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    
9.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3号);    
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1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1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1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4.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     
15.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四条;     
16.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1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1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19.《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    
2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办理手续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86号)。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名称
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质量安全管理科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1、乘坐地铁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2、可乘坐公交9、14、36、46、65、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路,及微巴3路、4路、5路、6路。
法定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和标准:
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市重大项目、市财政投资的市属工程或范围达到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属于功能区统筹区域的项目需向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其它区域项目需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在此范围外的所有工程的办事事项全部下放镇街(园区);滨海区新区范围的项目不分规模全部下放滨海湾新区管委会,需向滨海湾城市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 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
承接镇街(园区): 松山湖、虎门镇、长安镇、石龙镇、塘厦镇、厚街镇、常平镇、大朗镇、寮步镇、凤岗镇、樟木头镇、石碣镇、麻涌镇、桥头镇、沙田镇、清溪镇、莞城区、东城区、南城区、万江区、中堂镇、望牛墩镇、高埗镇、洪梅镇、道滘镇、大岭山镇、黄江镇、谢岗镇、横沥镇、东坑镇、企石镇、石排镇、茶山镇。滨海湾新区、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全部下放。
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电话投诉: 0769-22207178
网上投诉: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523112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0769-22831515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解答
说明:

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子项编号: 03.02

二.注意事项

1、适用于在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面积或层数变更、施工合同价款变更、更换监理单位、更换勘察或设计单位、工程名称变更、在建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变更、在建工程项目总监变更、在建工程竣工日期变更、在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其他情况变更(包括工程地址、工程承包范围变更、笔误勘误等特殊情况)、施工许可证延期。在下放权限承接园区(镇街)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除笔误勘误等特殊情况外,其余情况不予办理变更。 若因调整工程承包范围引致施工合同价款发生变更,应同时申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合同价款变更”事项。            
2、属于中央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tzxm.gov.cn),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属于广东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gdtz.gov.cn),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8〕86号)“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需提前在“工程项目信息库”登记项目代码,办事窗口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当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3、本事项已实施线上线下全流程电子化办理。选择线上办理的,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东莞市”,搜索事项名称找到对应事项,选择“在线办理”,根据情形选择确认材料清单,选择系统获取或自行扫描的方式提交电子材料完成线上申报,所有材料均需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确需选择线下办理的,申请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预约到市级或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由综合窗口人员通过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或扫描申请材料形成电子材料完成收件。    
4、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的项目,若原施工许可证为纸质施工证的,在变更通过后纸质施工证自行失效,以最新电子证照为准。    

三.申请材料信息

  (03.02.01)更换监理单位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 在下放权限承接园区(镇街)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审查要点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改进应用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564号)有关办理业务实时采集各环节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及核发施工许可的要求,为确保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已按要求上传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入库,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应凭账号、密码进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建筑工程报建”,网上填写变更后的合同信息,企业应对网上填报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未提交合同信息的不予受理;合同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省厅要求无法上报数据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相关变更前后信息须与实际相符。审查要点4:办事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3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由变更后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出具。承诺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由变更后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出具。承诺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4 合同双方终止合同协议书 涉及变更的单位提交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合同上的工程名称与申请的工程名称一致。审查要点2: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1、签字盖章齐全;2、相关信息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优化施工许可办事效率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1

  (03.02.02)更换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 在下放权限承接园区(镇街)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审查要点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改进应用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564号)有关办理业务实时采集各环节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及核发施工许可的要求,为确保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已按要求上传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入库,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应凭账号、密码进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建筑工程报建”,网上填写变更后的合同信息,企业应对网上填报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未提交合同信息的不予受理;合同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省厅要求无法上报数据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相关变更前后信息须与实际相符。审查要点4:办事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勘察文件) 1、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2、对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已选择告知承诺、自愿确认免于审图的项目,无需出具审图合格书,但需按要求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申报前必须确保已通过“省审图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并审查合格。审查要点1:签字、盖章齐全。审查要点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申请表相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 一、建设单位确认仍需审图的项目: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勘察文件)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规模等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工程名称应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与申请表填报的一致。 2、需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http://lhst.zfcxjst.gd.gov.cn)”查询到经有效电子签章确认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度状态为“已出审查合格书”,备注栏内容应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模板相符。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含消防设计审查,明确消防类型。 4、分(专)项工程(如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应同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在主体工程审查合格书备注中注明“本工程包含/不包含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工程包含但确需延后审查的,应在主体工程审查合格书上备注“本审查不包含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与自然资源局XX年XX月XX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图纸图册相符”。6、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项目代码,存在变更的应按变更实际日期出具或在备注里注明变更审查合格的日期、变更内容、原审查合格书证书编号。 7、涉及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应明确人防工程的人防建筑面积、防护等级等信息,并与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等批准文件相符,人防建筑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人防审批意见书的应建人防建筑面积。 8、对于存在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可由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由分别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中标通知书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二、对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告知承诺、自愿确认免于审图的,无需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需按要求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上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施工图单体概况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规模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工程名称是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填报的一致。 2、若工程办理包括户内装修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施工许可,施工图单体概况表应含户内精装修内容。 3、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已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施工图纸建筑、结构说明已注明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结构类型、结构跨度、基础类型等工程概况,建筑说明已注明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第二条第(三)款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模板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
3 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涉及变更的单位提交。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由变更后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由变更后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4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涉及变更的单位提交。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由变更后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出具。承诺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由变更后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出具。承诺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5 合同双方终止合同协议书 涉及变更的单位提交。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合同上的工程名称与申请的工程名称一致。审查要点2: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1、签字盖章齐全;2、相关信息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优化施工许可办事效率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1

  (03.02.03)建筑规模变更(面积、层数、长度等)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 在下放权限承接园区(镇街)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审查要点3:申报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相关变更前后信息须与实际相符;申报变更的建设规模须与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所载的规模一致且不突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指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五条 1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可在“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获取该项资料(含附件)的,或可在我局项目库中调取该资料(含附件)的工程,可通过获取电子化材料的方式上传。 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审查要点: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等与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相符。 申报的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等信息与之相符;申报的建设规模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指标一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勘察文件) 1、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2、对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已选择告知承诺、自愿确认免于审图的项目,无需出具审图合格书,但需按要求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申报前必须确保已通过“省审图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并审查合格。审查要点1:签字、盖章齐全。审查要点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申请表相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 一、建设单位确认仍需审图的项目: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勘察文件)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规模等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工程名称应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与申请表填报的一致。 2、需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http://lhst.zfcxjst.gd.gov.cn)”查询到经有效电子签章确认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度状态为“已出审查合格书”,备注栏内容应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模板相符。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含消防设计审查,明确消防类型。 4、分(专)项工程(如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应同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在主体工程审查合格书备注中注明“本工程包含/不包含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工程包含但确需延后审查的,应在主体工程审查合格书上备注“本审查不包含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与自然资源局XX年XX月XX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图纸图册相符”。6、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项目代码,存在变更的应按变更实际日期出具或在备注里注明变更审查合格的日期、变更内容、原审查合格书证书编号。 7、涉及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应明确人防工程的人防建筑面积、防护等级等信息,并与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等批准文件相符,人防建筑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人防审批意见书的应建人防建筑面积。 8、对于存在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可由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由分别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中标通知书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二、对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告知承诺、自愿确认免于审图的,无需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需按要求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上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施工图单体概况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规模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工程名称是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填报的一致。 2、若工程办理包括户内装修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施工许可,施工图单体概况表应含户内精装修内容。 3、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已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施工图纸建筑、结构说明已注明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结构类型、结构跨度、基础类型等工程概况,建筑说明已注明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第二条第(三)款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模板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
4 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等批准文件 1、建设规划指标(层数、总建筑面积)或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需提交本项资料。 2、根据市人防办的《关于结建式人防工程有关工作的函》(东人防函﹝2021﹞17号)及《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需提交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包括《东莞市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意见书》、《东莞市免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东莞市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东莞市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意见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工程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单位等与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相符。 1、工程名称、项目代码、人防建筑规模、防护等级与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相符。 2、根据市人防办的《关于结建式人防工程有关工作的函》(东人防函﹝2021﹞17号)及《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需提交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包括《东莞市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意见书》、《东莞市免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东莞市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东莞市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物流项目 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粤人防办〔2020〕143号);《关于结建式人防工程有关工作的函》(东人防函﹝2021﹞17号);《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1

  (03.02.04)施工合同价款变更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 在下放权限承接园区(镇街)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审查要点3:申报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2 合同补充协议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合同上的工程名称是否与申请的工程名称一致。审查要点2:合同双方是否签字盖章。 需盖合同双方公章。 合同或补充协议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03.02.05)工程名称变更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 在下放权限承接镇街(园区)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变更。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审查要点3:申报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相关变更前后信息须与实际相符;申报变更的建设规模须与变更后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所载的规模一致且不突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指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五条 1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可通过“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获取该项资料(含附件)的,或可在我局项目库中调取该资料(含附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不提供该项资料。 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审查要点: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等与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相符。 申报的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等信息与之相符;申报的建设规模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指标一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勘察文件) 1、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2、对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已选择告知承诺、自愿确认免于审图的项目,无需出具审图合格书,但需按要求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申报前必须确保已通过“省审图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并审查合格。审查要点1:签字、盖章齐全。审查要点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申请表相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 一、建设单位确认仍需审图的项目: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勘察文件)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规模等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工程名称应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与申请表填报的一致。 2、需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http://lhst.zfcxjst.gd.gov.cn)”查询到经有效电子签章确认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度状态为“已出审查合格书”,备注栏内容应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模板相符。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含消防设计审查,明确消防类型。 4、分(专)项工程(如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应同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在主体工程审查合格书备注中注明“本工程包含/不包含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工程包含但确需延后审查的,应在主体工程审查合格书上备注“本审查不包含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与自然资源局XX年XX月XX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图纸图册相符”。6、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项目代码,存在变更的应按变更实际日期出具或在备注里注明变更审查合格的日期、变更内容、原审查合格书证书编号。 7、涉及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应明确人防工程的人防建筑面积、防护等级等信息,并与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等批准文件相符,人防建筑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人防审批意见书的应建人防建筑面积。 8、对于存在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可由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由分别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中标通知书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二、对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告知承诺、自愿确认免于审图的,无需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需按要求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上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施工图单体概况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规模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工程名称是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填报的一致。 2、若工程办理包括户内装修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施工许可,施工图单体概况表应含户内精装修内容。 3、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已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施工图纸建筑、结构说明已注明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结构类型、结构跨度、基础类型等工程概况,建筑说明已注明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第二条第(三)款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模板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
4 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等批准文件 1、根据市人防办的《关于结建式人防工程有关工作的函》(东人防函﹝2021﹞17号)及《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需提交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包括《东莞市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意见书》、《东莞市免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东莞市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东莞市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意见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工程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单位等与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相符。 1、工程名称、项目代码、人防建筑规模、防护等级与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相符。 2、根据市人防办的《关于结建式人防工程有关工作的函》(东人防函﹝2021﹞17号)及《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需提交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包括《东莞市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意见书》、《东莞市免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东莞市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东莞市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物流项目 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 》(粤人防办〔2020〕143号);《关于结建式人防工程有关工作的函》(东人防函﹝2021﹞17号);《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1

  (03.02.06)在建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变更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 在下放权限承接镇街(园区)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变更。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审查要点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改进应用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564号)有关办理业务实时采集各环节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及核发施工许可的要求,为确保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已按要求上传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入库,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应凭账号、密码进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建筑工程报建”,网上填写变更后的合同信息,企业应对网上填报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未提交合同信息的不予受理;合同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省厅要求无法上报数据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相关变更前后信息须与实际相符。审查要点4:申报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五条 1
2 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变更书面通知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合同双方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双方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由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4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由变更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出具。承诺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由变更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出具。承诺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03.02.07)在建工程项目总监变更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 在下放权限承接镇街(园区)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变更。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审查要点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改进应用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564号)有关办理业务实时采集各环节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及核发施工许可的要求,为确保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已按要求上传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入库,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应凭账号、密码进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建筑工程报建”,网上填写变更后的合同信息,企业应对网上填报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未提交合同信息的不予受理;合同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省厅要求无法上报数据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相关变更前后信息须与实际相符。审查要点4:申报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五条 1
2 总监变更书面通知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合同双方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双方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由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4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由变更后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出具。承诺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由变更后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出具。承诺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03.02.08)在建工程竣工日期变更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 在下放权限承接镇街(园区)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变更。在项目库中能调取该资料的或可从系统查询并关联承接业务信息的工程,可不提供该项资料。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审查要点3:申报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2 合同补充协议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合同上的工程名称与申请的工程名称一致。审查要点2: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需盖合同双方公章。 合同或补充协议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03.02.09)在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 在下放权限承接镇街(园区)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变更。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审查要点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改进应用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564号)有关办理业务实时采集各环节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及核发施工许可的要求,为确保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已按要求上传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入库,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应凭账号、密码进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建筑工程报建”,网上填写变更后的合同信息,企业应对网上填报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未提交合同信息的不予受理;合同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省厅要求无法上报数据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相关变更前后信息须与实际相符。审查要点4:申报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1、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相关变更前后信息须与实际相符;申报变更的建设规模须与变更后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所载的规模一致且不突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指标。2、变更设计或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有关图纸或报告要上传广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变更后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按变更实际日期出具或在备注里注明变更审查合格的日期。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五条 1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涉及变更的单位提交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由变更后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由变更后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3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涉及变更的单位提交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由变更后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出具。承诺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由变更后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出具。承诺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勘察文件) 1、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2、对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已选择告知承诺、自愿确认免于审图的项目,无需出具审图合格书,但需按要求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申报前必须确保已通过“省审图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并审查合格。审查要点1:签字、盖章齐全。审查要点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申请表相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 一、建设单位确认仍需审图的项目: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勘察文件)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规模等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工程名称应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与申请表填报的一致。 2、需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http://lhst.zfcxjst.gd.gov.cn)”查询到经有效电子签章确认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度状态为“已出审查合格书”,备注栏内容应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模板相符。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含消防设计审查,明确消防类型。 4、分(专)项工程(如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应同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在主体工程审查合格书备注中注明“本工程包含/不包含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工程包含但确需延后审查的,应在主体工程审查合格书上备注“本审查不包含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与自然资源局XX年XX月XX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图纸图册相符”。6、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项目代码,存在变更的应按变更实际日期出具或在备注里注明变更审查合格的日期、变更内容、原审查合格书证书编号。 7、涉及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应明确人防工程的人防建筑面积、防护等级等信息,并与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等批准文件相符,人防建筑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人防审批意见书的应建人防建筑面积。 8、对于存在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可由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由分别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中标通知书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二、对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告知承诺、自愿确认免于审图的,无需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需按要求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上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施工图单体概况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规模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工程名称是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填报的一致。 2、若工程办理包括户内装修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施工许可,施工图单体概况表应含户内精装修内容。 3、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已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施工图纸建筑、结构说明已注明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结构类型、结构跨度、基础类型等工程概况,建筑说明已注明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第二条第(三)款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模板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

  (03.02.10)其他情况变更(包括工程地址、工程承包范围变更、笔误勘误等特殊情况)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 在下放权限承接镇街(园区)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变更(勘误除外)。若因调整工程承包范围引致施工合同价款发生变更,应同时申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变更面积、层数、造价)-施工合同价款变更”事项。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 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审查要点3:申报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1、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相关变更前后信息须与实际相符;申报变更的建设规模须与变更后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所载的规模一致且不突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指标。2、变更设计或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有关图纸或报告要上传广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变更后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按变更实际日期出具或在备注里注明变更审查合格的日期。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五条 1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可通过“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获取该项资料(含附件)的,或可在我局项目库中调取该资料(含附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不提供该项资料。若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超出原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指标(即超出规划许可中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的)及建筑平面形状、建筑形式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办理施工许可变更前应先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未涉及规划变更,无需提交该项资料。工程地址等其他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变更的需提交该项资料。 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审查要点: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等与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相符 申报的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等信息与之相符;申报的建设规模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指标一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3 合同补充协议书 住宅工程的工程承包范围有关装修工程发生变更的项目提交(增加或删除户内装修内容)。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合同上的工程名称是否与申请的工程名称一致。审查要点2:合同双方是否签字盖章。 原件。合同双方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勘察文件)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申报前必须确保已通过“省审图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并审查合格。审查要点1:签字、盖章齐全。审查要点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申请表相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 一、建设单位确认仍需审图的项目: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勘察文件)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规模等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工程名称应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与申请表填报的一致。 2、需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http://lhst.zfcxjst.gd.gov.cn)”查询到经有效电子签章确认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度状态为“已出审查合格书”,备注栏内容应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模板相符。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含消防设计审查,明确消防类型。 4、分(专)项工程(如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应同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在主体工程审查合格书备注中注明“本工程包含/不包含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工程包含但确需延后审查的,应在主体工程审查合格书上备注“本审查不包含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与自然资源局XX年XX月XX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图纸图册相符”。6、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项目代码,存在变更的应按变更实际日期出具或在备注里注明变更审查合格的日期、变更内容、原审查合格书证书编号。 7、涉及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应明确人防工程的人防建筑面积、防护等级等信息,并与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等批准文件相符,人防建筑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人防审批意见书的应建人防建筑面积。 8、对于存在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可由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由分别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中标通知书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二、对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告知承诺、自愿确认免于审图的,无需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需按要求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上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施工图单体概况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规模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工程名称是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填报的一致。 2、若工程办理包括户内装修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施工许可,施工图单体概况表应含户内精装修内容。 3、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已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施工图纸建筑、结构说明已注明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结构类型、结构跨度、基础类型等工程概况,建筑说明已注明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第二条第(三)款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模板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

  (03.02.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延期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 在下放权限承接镇街(园区)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申报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申请表所填写的项目名称、规模、参建单位、责任人员等信息须与实际相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八条 1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 申报的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等信息与之相符;申报的建设规模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准的指标一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八条 1

  (03.02.12)在建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 在下放权限承接镇街(园区)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变更。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申报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3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由变更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出具。承诺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由变更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出具。承诺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

  (03.02.13)在建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 在下放权限承接镇街(园区)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对应的变更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变更。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申报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审查要点1:信息填写完整,所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2:所填写变更、延期情况与办理事项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1
3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由变更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签署出具。承诺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由变更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签署出具。承诺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1
4 合同补充协议书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合同上的工程名称与申请的工程名称一致。审查要点2: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需盖合同双方公章。 合同补充协议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1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表格填写说明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20240918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填写示范20240918 本文件是《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表格的填写示范,供企业填写《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延期申请表》时参考。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0240918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填写示范20240918 本文件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填写示范,供企业填写《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时参考。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20240918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填写示范20240918 本文件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填写示范,供企业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时参考。
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变更书面通知书20230707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总监变更书面通知书20230707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合同双方终止合同协议书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模板20231220 本文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示范模板,请审图机构按模板规范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资料齐全、完整、有效,且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a)资料不齐,存在不完整、无效,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等情况;    
b)工程项目信息未按要求填写,无法上报省住建厅;    
c)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监理单位总监被省住建厅(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锁定。    

七.办理流程说明

窗口受理-科室经办人审查-科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办理结果。    
1、东莞市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三区综合窗口或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办事窗口、属地园、区镇街住建局办事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住建主管部门(市住建局或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属地园、区镇街住建局)签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自2020年8月17日起,不再核发纸质证照,由建设单位凭受理号自行下载电子证照(https://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详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颁发证件有效期: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按期开工的,在证件标注的计划工期内有效,计划竣工日期前未能竣工的,应变更竣工日期。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综合窗口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三区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综合窗口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0769-22671092、22207283 办事服务Q群: 114782751
网上咨询_网址: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一.办理依据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    
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第二条、第八条;    
8.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    
9.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3号);    
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1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1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1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4.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     
15.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四条;     
16.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1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1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19.《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    
2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办理手续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86号)。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质量安全管理科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1、乘坐地铁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2、可乘坐公交9、14、36、46、65、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路,及微巴3路、4路、5路、6路。
法定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市重大项目、市财政投资的市属工程或范围达到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属于功能区统筹区域的项目需向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其它区域项目需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在此范围外的所有工程的办事事项全部下放镇街(园区);滨海区新区范围的项目不分规模全部下放滨海湾新区管委会,需向滨海湾城市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 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
承接镇街(园区): 松山湖、虎门镇、长安镇、石龙镇、塘厦镇、厚街镇、常平镇、大朗镇、寮步镇、凤岗镇、樟木头镇、石碣镇、麻涌镇、桥头镇、沙田镇、清溪镇、莞城区、东城区、南城区、万江区、中堂镇、望牛墩镇、高埗镇、洪梅镇、道滘镇、大岭山镇、黄江镇、谢岗镇、横沥镇、东坑镇、企石镇、石排镇、茶山镇。滨海湾新区、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全部下放。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电话投诉: 0769-22207178
网上投诉: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523112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0769-22831515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