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 业务名称(子项): | 商品房预售许可(首次办理) | 子项编号: | 01.01 |
|---|
二.注意事项
| 1.申请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的通知》(东建房〔2021〕4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本事项前,应凭账号、密码进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项目信息库”,在“现有项目档案-房地产项目手册”栏目网上进行对应单体“价格申报”,价格申报通过后再向我局申请预售许可。如经审核发现开发企业申报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本事项前,应凭账号、密码进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项目信息库”,在“现有项目档案-房地产项目手册”栏目网上进行对应单体“预售申报”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未填写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的不予受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填报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
三.申请材料信息
(01.01.01)商品房预售许可
|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
| 1 |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 | 原件,企业及项目所在地住建局已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 1、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出具,盖章、签章齐全;2、所填信息齐全,与提交的相关书面资料一致;3、属地住建局已出具《镇(街)住建局本期预售楼宇施工现场查勘意见》,经核实,本期申报预售项目处于正常施工状态,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程停工。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 | 1 | 1. 申请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的通知》(东建房〔2021〕4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本事项前,应凭账号、密码进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项目信息库”,在“现有项目档案-房地产项目手册”栏目网上进行对应单体“价格申报”,价格申报通过后再向我局申请预售许可。如经审核发现开发企业申报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本事项前,应凭账号、密码进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项目信息库”,在“现有项目档案-房地产项目手册”栏目网上进行对应单体“预售申报”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未填写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的不予受理。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填报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 |
| 2 |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及附图 | 复印件及原件。 由窗口核对原件、将原件扫描上传,原件办结后退回。 复印件需复印完整并加盖企业公章。 | 1、本次申报预售商品房项目位于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2、本次申报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3、《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地类(用途)” “使用权类型”等登记信息符合本期申报预售商品房办理预售许可要求。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 | 1 | ||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1、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约定要求签定配建移交协议的,需同时提交配建移交协议;2、以往提交过扫描件的,本项资料无需再次提交,只需在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明提交扫描件的时间。 | 复印件、原件和扫描件(光盘或U盘)。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由窗口核对原件,原件在办结时退回。 窗口将扫描件上传后退回光盘或U盘。 | 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要求。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 | 1 | 申请人首次提交同一国土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经窗口扫描上传存档后,后续办理事项申请人对同一国土证的出让合同无需再次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只需注明原件提交的受理号即可。 |
| 4 | 土地“宗地图”(即:由测绘队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建筑物界址控制点坐标线和土地红线对比图) | 对房地产项目的建筑物位于项目总平面图边缘,或该项目涉及二个及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且相关建筑物位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宗地红线边缘,无法确认建筑物是否位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宗地红线内的 | 原件、复印件,已加盖测绘公司公章由窗口核对原件,原件在办结时退回。 | 核对申请预售的建筑物是否位于土地红线和规划红线内 |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2018〕2号) | 1 | |
| 5 | 《国土红线坐标转换对照表》 | 《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使用的坐标系与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的坐标系不一致的项目需提交 | 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扫描上传,原件办结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开发企业自行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的国土红线坐标转换成珠区坐标系表,应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并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或土地测绘管理部门)盖章并加具意见。 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或土地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的国土红线坐标转换成珠区坐标系表,应加盖测绘单位(或土地测绘管理部门)公章。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 | 1 | |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附件的,应一并提交。 | 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扫描上传后退回原件),复印件需复印完整并加盖企业公章 | 1、本次申报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相关信息与规划许可证登记信息一致;2、本次申报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未设定在建工程抵押;3、本次申报预售(现售)的单栋房屋建筑面积+“规划批准的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单栋房屋建筑面积。4、本次申报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相关信息与规划许可证登记信息一致;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 | 1 | |
| 7 | 分层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图册、建筑物总平面定位图(建筑统一说明、图纸目录需同时提交) | 1、分层平面图提交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分层平面图上需已加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章或市自然资源部门相关印章;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图册分层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窗口核对,该件办结时退回原件) | 1、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图册均已加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章或市自然资源部门相关印章;2、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标识的房屋用途和套数与《预售申报表》中申报预售信息相符;3、经核实,房屋用途和套数满足办理商品房销售规定,属可售部分。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 | 1 | ||
| 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项目总平面图 | 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规划总平面图上需盖有市规划或者自然资源局印章和住建部门备案章。(电子项目手册无须加盖住建部门备案章) | 1、项目总平面图应加盖有市规划或者自然资源局印章印章和住建部门备案章(电子项目手册无须加盖住建部门备案章);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上已用彩笔标出本次申请预售(现售)商品房的位置和该图已办理预售(现售)楼宇位置;3、本次申报预售(现售)房屋未列入《规划总体平面图》-《公共配套设施一览表》;4、复印件已加盖企业公章。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 | 1 | ||
| 9 | 建设单位出具的《关于(项目+楼栋名称)地下室属非防空地下室的情况说明》 | 本次申报范围涉及±0.00以下部分,但无法提交人防审批资料,且本次申请预售商品房涉及的地下室属非防空地下室(地下室分层平面图未标注有人防工程)的项目 | 原件 | 应按格式文本出具,企业应加盖公章、注明出具时间。 由设计单位或项目属地城建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确认。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 | 1 | 范本可在本指南中下载 |
| 10 | 相关人防审批资料,具体是指:《东莞市自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意见书》(附《人防地下室平时平面图》),或《东莞市分期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附《人防地下室平时平面图》),或《东莞市免建防空地下室证明书》,或《东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证明书》,或《东莞市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证明书》。 | 本次申报范围涉及±0.00以下部分,且属于人防审批范围的项目 | 收复印件及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1、应有人防办(或市自然资源局)印章(图纸除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本次申报预售(现售)房屋位于非人防区域。 3、本次申报预售(现售)房屋涉及“地下空间”的,需遵守《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地下空间不得预售,须办理相关权属确认手续后方可销售。以协议方式取得的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单建地下停车场,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整体租赁。”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 | 1 | |
| 11 |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方案》。其中:1、如申报楼宇非商品住宅,不需提供附件二《建设项目(幢)地址明细表》、附件四《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和《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七《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广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2、如《建设项目(幢)地址明细表》楼栋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的楼栋名称不一致的,须在预售方案中附加项目属地公安局盖章确认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 原件 | 1、《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方案》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出具,盖章、签章齐全;2、所填信息齐全,与提交的相关书面资料一致;3、企业承诺书已填写并由企业法人签章,公司加盖公章;4、登记的预售款监管账号与提交的监管协议一致;5、已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附件(附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6、附件四《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应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平台-网上申报-房地产项目信息”栏目网上填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信息后,直接打印生成的表格,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提交。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 | 2 | ||
| 12 | 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建设承诺函(一)或者 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建设承诺函(二) | 若实施装配式建筑并符合《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房〔2023〕1号 | 原件 | 应按格式文本出具,企业应加盖公章、注明出具时间。承诺函一(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承诺函二(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前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项目)。 |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建房〔2023〕1号 | 1 | |
| 13 | 承诺书 | 原件 | 1、企业应加盖公章;2、所述内容(资料)与本次申请相关。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 1 | ||
| 14 | 预测绘(算)成果报告 | 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权籍调查成果中的楼盘数据推送至房产交易平台共享,无需企业提交。 | 通过房产交易平台查询有无楼盘数据,若无楼盘数据,暂不办理预售许可。 |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二章第3点 | 1 | 申请单位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不动产测量报告/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楼盘数据)审查,并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审查后的楼盘数据推送至房产交易平台。 | |
| 15 | 《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申办条件核实表》 | 若实施装配式建筑并符合《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房〔2023〕1号 | 复印件 | 1、企业应加盖公章。2、墙改办同意盖章。3、涉及办理预售的楼栋。 |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房〔2023〕1号 | 1 | |
| 16 | 《东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认定意见》 | 若实施装配式建筑并符合《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房〔2023〕1号 | 复印件 | 1、企业应加盖公章。2、墙改办同意盖章。3、涉及办理预售的楼栋。 |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房〔2023〕1号 | 1 | |
| 17 | XX项目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 | 所有项目包含车位、车库的均需要提交。 | 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 1、按照《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销售操作指引(建设单位版)》附件格式文本出具,盖章、签章齐全;2、所填信息齐全,与提交的相关书面资料一致。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四)《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五)《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六)《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住建规〔2025〕5号)。 | 1 | 1、前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事项已提交《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后续无需更新再次提交;2.地上建筑已办理预售、现售事项,地下办理现售仍需提供《XX项目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但是车位数量的相关表述以实测数量为准;3、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首次办理)事项,只需提交一次。 |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 表格名称 | 表格填写说明 | ||
|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251226 | |||
|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东莞市商品房现售申报表》填表说明251226 | |||
| 20200304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样式) | 该表格应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平台-网上申报-房地产项目信息”栏目进行网上填报,并对生成打印的表格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 20200304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样式) | |||
|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情况表》(样式) | |||
|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异常偏低情况表(偏低) | |||
| 在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情况排查表 | 1、每年的9月1日至30日内必须填报递交到住建局办事大厅房管科收件箱并同时提交电子版; 2、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情况逐一排查,准确上报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 | ||
| 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现场检查表 | |||
| 关于(项目+楼栋名称)地下室属非防空地下室的情况说明 | |||
| 20180313承诺书样式(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 |||
| 《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广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 应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出具,所填信息、印章、签名(签章)齐全;两书内开发企业承诺的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不低于规定年限;编号由“项目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年份+编号 ”组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编排。其中,“年份”按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的年份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标注,数字后不用“年”;“编号”由6位阿拉伯数字自小到大编排;同一套住宅的“两书”编号一致且唯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两书”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 ||
| 1 | |||
| 2 | |||
|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251226 | |||
| 东莞市商品房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样式) | |||
| 附件1xx项目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示范文本) | 所有项目包含车位、车库的均需要提交,按照《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销售 操作指引(建设单位版)》附件的格式文本出具,盖章、签章齐全;所填信息齐全,与提交的相关书面资料一致;只需要提交一次。 |
五.承诺办理时限
| 承诺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应当向市住建局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 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六条) 2. 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六条) 3.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六条) 4 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六条) 5、若实施装配式建筑并符合《关于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申办条件的通知》(东建房〔2021〕3号) 5. 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 6. 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六条)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六条)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 (1)《申报表》内容填报与提供材料不相符; (2)新建商品住房申报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七.办理流程说明
| 自受理之日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综合办事系统发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签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电子证照)、商品房销售方案(一式一份)。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通过综合办事系统发出“审查意见”,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 颁发证件: | 《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电子证照),没有有效期 | ||
|---|---|---|---|
| 颁发证件有效期: | 无 | ||
|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 无 | ||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 市级办事窗口: |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综合窗口 | ||
|---|---|---|---|
|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 | ||
十.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_地址: |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综合窗口 | ||
|---|---|---|---|
|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22207339;市民服务中心:22835672。 | 办事服务Q群: | 52486531、114782751 |
| 网上咨询_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 查询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 ||
|---|---|---|---|
一.办理依据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修正)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4、《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 一、从2001年2月1日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调整为:“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其他各项条件不变。 |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 |||
| 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 |||
|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 | |||
| 5.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 |||
| 6.建房[201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7.建设部令第0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 8.《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房〔2023〕1号) |
三.办事窗口
|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
|---|---|---|---|
|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 1、乘坐地铁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2、可乘坐公交9、14、36、46、65、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路,及微巴3路、4路、5路、6路。 | ||
| 法定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五.简政放权
| 下放权限: | 无 | ||
|---|---|---|---|
| 承接镇街(园区): | 无 | ||
六.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 ||
|---|---|---|---|
| 电话投诉: | 0769-22207178 | ||
| 网上投诉: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
|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 523112 |
|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 ||
七.监察机关
| 上一级监察机关: |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 ||
|---|---|---|---|
|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 0769-22831515 | ||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九.常见问题解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