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既有建筑装饰装修) | 子项编号: | 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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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本事项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既有建筑装饰装修),装饰装修工程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和改变使用性质、外立面、建筑结构等规划指标变动,对于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装饰装修工程本事项不适用。新建、扩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改建等请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申报。 2、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统称限额以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工程按要求办理开工登记或施工许可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3、建设、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请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变更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变更施工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事项提交申报资料;在下放权限承接园区(镇街)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 4、属于中央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tzxm.gov.cn),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属于广东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gdtz.gov.cn),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8〕86号)“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需提前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工程类业务-工程项目建档”登记项目代码,办事窗口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当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5、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一体化平台”施工许可核发的工作要求,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需提前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工程类业务”填写项目信息,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不符合省厅要求的将作退件处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6、本事项已实施线上线下全流程电子化办理。选择线上办理的,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东莞市”,搜索事项名称找到对应事项,选择“在线办理”,根据情形选择确认材料清单,选择系统获取或自行扫描的方式提交电子材料完成线上申报,所有材料均需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确需选择线下办理的,申请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预约到市级或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由综合窗口人员通过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或扫描申请材料形成电子材料完成收件。 |
三.申请材料信息
(03.13.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既有建筑装饰装修)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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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含资金和场地已落实说明) |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申报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审查要点2: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改进应用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564号)有关办理业务实时采集各环节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及核发施工许可的要求,为确保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已按要求上传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入库,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应进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工程类业务”依次填报工程项目建档、建筑工程报建等栏目。企业应对网上填报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未填写以上栏目不予受理;以上栏目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省厅要求无法上报数据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 1、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应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合同一致。 2、工程造价、合同工期(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发包范围、工程性质、资金来源应与施工合同一致。3、参建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市场监管部门网上公示的一致。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及其注册执业资格证号应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公示的一致,资质有效期、注册有效期未过期。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一致。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广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上传的成果文件(施工图纸)的项目负责人一致。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状态为有效(未被暂扣),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应与各省级一体化平台公示的一致,专职安全员的数量配备应符合《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要求。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未被省住建厅锁定(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查询,http://113.108.219.40/Dop/Open/PersonLockList.aspx)。 6、项目代码应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gdtz.gov.cn)核验通过,项目代码的项目规模信息应与实际建设规模相符。 7、建设单位盖公章、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齐全(法定代表人可签私章),建设单位为自然人时应在建设单位处亲笔签名、打指模。 8、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凭账号、密码进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建筑工程报建”填写的项目登记信息、招投标信息、施工许可业务数据列表(应按单体一一对应填写)、合同信息填写完整、信息填写满足上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要求。 9、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一致,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建设单位公章是否齐全。10、项目现场施工条件的说明填写完整,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一致,施工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11、既有建筑应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或备案证书,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若无法查证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或备案证书的,可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代替。12、原房屋建筑已竣工暂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需在申请表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编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五条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表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本指南中简称“申请表”。 | |
2 | 不动产权证书(含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 提供原建筑主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含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可通过“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获取该项资料的,或可在我局项目库中调取该资料的工程,可通过获取电子化材料的方式上传。 |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可在我局查询到该项资料的项目可不提供该项资料。审查要点2:既有建筑应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或备案证书,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若无法查证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或备案证书的,可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代替。 | 1、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建设单位应与申报施工许可的原建筑主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符,如存在不动产权转让的情况,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房屋地址应包含原建筑主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或与原建筑主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位置基本相符(能证明提供的资料属于原建筑主体);现装修建设单位应与申请表等一致。2、既有建筑应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或备案证书,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若无法查证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或备案证书的,可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代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1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提供原建筑主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通过“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获取该项资料(含附件)的,或可在我局项目库中调取该资料(含附件)的工程,可通过获取电子化材料的方式上传。 | 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审查要点:既有建筑应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或备案证书,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若无法查证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或备案证书的,可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代替。 | 1、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等(通过核查“省审图系统”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原建筑主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附图)相符。2、既有建筑应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或备案证书,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若无法查证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或备案证书的,可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代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1 | |
4 | 中标通知书 | 1、招标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提交所有按规定需进行招标的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中标通知书。2、按备案制、审批制核准制立项的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立项文件(含《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赋码回执等)。如立项文件、备案证已明确需招标方式的,需同时提供招标方式相关文件。若可通过“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获取立项文件的,或可在我局项目库中调取立项文件的工程,可通过获取电子化材料的方式上传。 | 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审查要点: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与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相符。 | 1、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名称、发包、中标单位与申请的工程名称、实际一致,与合同相关内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2、备案制、审批制、核准制立项的非招标工程。若立项文件、备案证已明确需招标方式的,需提供招标方式相关文件。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等是否与合同相关内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立项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 1 | |
5 | 施工合同 |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合同上的工程名称与申请的工程名称一致。审查要点2: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2、合同相关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建设规模、工程地点、合同价款、项目经理等)与申请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致,合同双方签字、盖公章。3、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建设规模应注明申报项目的装修面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 1 | ||
6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文件等)应当通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联合审查。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申报前必须确保已通过“省审图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并审查合格,由审查人员通过系统对接方式核查。审查要点1:签字、盖章齐全。审查要点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申请表相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 |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勘察文件)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规模等应与立项文件一致,工程名称应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与申请表填报的一致。 2、需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http://lhst.zfcxjst.gd.gov.cn)”查询到经有效电子签章确认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度状态为“已出审查合格书”,备注栏内容应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模板相符。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含消防设计审查,明确消防类型。 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与自然资源局XX年XX月XX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图纸图册相符”。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项目代码,存在变更的应按变更实际日期出具或在备注里注明变更审查合格的日期、变更内容、原审查合格书证书编号。 6、设计单位应对原建筑结构安全进行复核,同时,负责复核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原建筑结构安全复核情况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审查合格书上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第二条第(三)款。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模板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本指南中简称“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7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交。依法非必须监理项目未委托监理单位的,可不提交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 1、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出具,工程名称、人员信息与申请表一致,企业公章、签名齐全,建设单位为自然人时应在建设单位处亲笔签名、打指模。 2、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广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上传的成果文件(施工图纸)的项目负责人一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 1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模板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 | |
8 |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出具。依法非必须监理项目未委托监理单位的,可不提交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承诺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 1、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出具,工程名称、人员信息与申请表一致,企业公章、签名齐全,建设单位为自然人时应在建设单位处亲笔签名、打指模。 2、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广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上传的成果文件(施工图纸)的项目负责人一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 1 |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模板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 |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 表格填写说明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含资金和场地已落实说明)20241219 |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含资金和场地已落实说明)-填写示范20241219 | 本文件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含资金和场地已落实说明)的填写示范,供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含资金和场地已落实说明)时参考。 | ||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 |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 ||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 |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 ||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合同示范文本。 | ||
危大工程清单1 |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施工许可相符,该资料在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交底时提交给安全监督机构存档。 | ||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模板20250728 | 本文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示范模板,请审图机构按模板规范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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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 a.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e.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f.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于本《办事指南》。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3)现场设施设置符合要求,现场围挡设置符合要求,五牌一图设置符合要求,现场办公生活设施符合要求,农民工业余学校设置符合要求,施工用电符合要求,平面布置图及建筑起重机械布置符合要求,执行平安卡制度;监理单位建立了健全安全生产监理制度。 |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a)资料不齐,存在不完整、无效,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等情况; b)工程项目信息未按要求填写,无法上报省住建厅; c)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监理单位总监被省住建厅(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锁定。 |
七.办理流程说明
窗口受理-科室经办人审查-科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办理结果。 1、东莞市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三区综合窗口或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办事窗口、属地园、区镇街住建局办事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住建主管部门(市住建局或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属地园、区镇街住建局)签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自2020年8月17日起,不再核发纸质证照,由建设单位凭受理号自行下载电子证照(https://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详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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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证件有效期: | |||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按期开工的,在证件标注的计划工期内有效,计划竣工日期前未能竣工的,应变更竣工日期。 |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综合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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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三区 |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综合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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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 0769-22671092、22207283 | 办事服务Q群: | 114782751 |
网上咨询_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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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 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第二条、第八条; 8.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 9.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3号); 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1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1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1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4.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 15.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四条; 16.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1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1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19.《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 2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办理手续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86号)。 |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 质量安全管理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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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 公交9、14、36、46 、65、 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 微巴3路、4路、5路、6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 地铁2号线鸿福路A出口。 | ||
法定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 市重大项目、市财政投资的市属工程或范围达到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属于功能区统筹区域的项目需向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其它区域项目需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在此范围外的所有工程的办事事项全部下放镇街(园区);滨海区新区范围的项目不分规模全部下放滨海湾新区管委会,需向滨海湾城市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 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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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镇街(园区): | 松山湖、虎门镇、长安镇、石龙镇、塘厦镇、厚街镇、常平镇、大朗镇、寮步镇、凤岗镇、樟木头镇、石碣镇、麻涌镇、桥头镇、沙田镇、清溪镇、莞城区、东城区、南城区、万江区、中堂镇、望牛墩镇、高埗镇、洪梅镇、道滘镇、大岭山镇、黄江镇、谢岗镇、横沥镇、东坑镇、企石镇、石排镇、茶山镇。滨海湾新区、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全部下放。 |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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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 | 0769-22207178 | ||
网上投诉: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 523112 |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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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 0769-22831515 |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九.常见问题解答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