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 业务名称(子项):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 子项编号: | 04.07 |
|---|
二.注意事项
| 一、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2021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企业所需附件材料均通过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进行原件彩色扫描件网上上。 二、企业备案信息中的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需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相关资质标准要求。 三、对提供不实信息(注册地址的办公固定电话、地址、人员等等)或虚假材料的企业,不予备案并按规定依法调查处理。 四、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只有申请和注销事项,企业备案成功后,施工劳务资质不能办理跨市变更和重组分立。如企业需办理其他普通变更事项如本市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企业需重新向我局提出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成功后,我局将另外发放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证书,证书编号以DL开头,证书样式与原施工资质一样。 五、持有旧版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的企业,可向我局提出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注销,注销后再向我局申请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我局不再受理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证书变更、顺延、重组分立等相关业务。 六、企业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后,应尽快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后方能承担施工劳务作业。 七、请各有关企业注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请各有关企业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法人账号登录东莞“数字住建”统一门户(http://zjj.dg.gov.cn/zjjsso/index)进行信息登记。请务必督促企业从业人员登录“莞e住建”微信小程序完善从业经历与社保任职等有关信息,具体操作请参照《东莞“数字住建”统一门户(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操作说明》(https://zjj.dg.gov.cn/zjjsso/document/20231123.pdf) 八、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要求: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的要求,失信企业,一律不予办理资质相关事项。失信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不作为资质有效人员。2.认可如下技术工人查询方式: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⑵中国建设教育协会;⑶广东建设教育网;⑷人社部;⑸广东省公路学会;⑹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职业培训学院。3.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要求中级工以上的,不能以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没有等级要求的,可以以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需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查询平台能查询相关信息)。 |
三.申请材料信息
(04.07.0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
| 1 |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表》 | 申报企业提交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受理方式如下:企业可在广东省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生成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资质审批事项无线下办理窗口。 | 1、企业按要求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注册地址的办公固定电话、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2、认可如下技术工人查询方式: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⑵中国建设教育协会;⑶广东建设教育网;⑷人社部;⑸广东省公路学会;⑹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职业培训学院。3、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要求中级工以上的,不能以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没有等级要求的,可以以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替(需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查询平台能查询相关信息)。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1〕3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 1 | 企业登录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
| 2 | 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报材料承诺书 | 申报企业提交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真实有效、正确填写登录网址、社保账号及密码 。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期间内的社保缴费明细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社保费管理(社保费查询)—申报缴纳情况查询-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查询“台账中可查询,且缴交标志为“已缴”。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 1 | 原件需按1:1比例扫描上传(彩色扫描、字迹及盖章清晰,不得上传复印件) |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 表格名称 | 表格填写说明 | ||
| 附件1: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表 | |||
| 附件2: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流程 | |||
| 附件3: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报材料承诺书 |
五.承诺办理时限
| 承诺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1)申请资料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2)申请附件上传资料及证件原件按1:1彩色清晰扫描正向上传; 3)申请资料反映技术指标满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要求; |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 1)申请资料不齐全; 2)申请附件上传资料及证件原件未按1:1彩色清晰扫描正向上传; 3)申请资料反映技术指标不能满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要求。 |
七.办理流程说明
| 一、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网上办事平台,在社会事务服务事项菜单下查找“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点击办理,企业所需附件材料均通过平台原件扫描后网上上传提交。 二、市住建局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填写的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发出办理意见。 三、领取办理结果。①办理意见为“通过”的,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查看“办事进度”,自行打印电子资质证书。②办理意见为“不通过”的,企业按不通过意见修改后重新申报。 |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 颁发证件: | 电子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
|---|---|---|---|
| 颁发证件有效期: | 5年有效期 | ||
|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 无 | ||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 市级办事窗口: | 网上办理,无线下办理窗口 | ||
|---|---|---|---|
|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283号 | ||
十.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_地址: | 无 | ||
|---|---|---|---|
|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 0769-22207989(市场科政策咨询),0769-22835676,22835670(审批科业务办理咨询) | 办事服务Q群: | 114782751 |
| 网上咨询_网址: | http://zjj.d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jsj/zxzx/list.htm | ||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 查询网址: | https://skypt.gdcic.net/#/user/login?code=skApply&name=%E4%B8%9A%E5%8A%A1%E4%BA%8B%E9%A1%B9%E7%94%B3%E6%8A%A5 | ||
|---|---|---|---|
一.办理依据内容
|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1〕30号 ) 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 |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 | |||
|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 |||
| 3.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 |||
| 4.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三.办事窗口
|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 行政审批协调科 | ||
|---|---|---|---|
|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 / | ||
| 法定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五.简政放权
| 下放权限: | 无 | ||
|---|---|---|---|
| 承接镇街(园区): | |||
六.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协调科 | ||
|---|---|---|---|
| 电话投诉: | 22670688 | ||
| 网上投诉: | http://zjj.d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jsj/zxzx/list.htm | ||
|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 523112 |
|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83号 | ||
七.监察机关
| 上一级监察机关: |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 ||
|---|---|---|---|
|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 22831515 | ||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九.常见问题解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