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销 | 子项编号: | 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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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包括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工程。在园区(镇街)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对应的施工许可注销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 2、建设、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请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变更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事项提交申报资料;在下放权限承接功能区、园区(镇街)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变更。 3、本事项接受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资料,请按照“i莞家微信公众号—不见面审批-邮寄”的方式邮寄办理业务(本邮寄渠道仅限于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业务申办,镇级政务服务中心尚未开通“i莞家”下单渠道,具体办理方式请咨询对应镇级政务服务中心),邮寄过程中的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4、属于中央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tzxm.gov.cn),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属于广东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gdtz.gov.cn),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8〕86号)“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需提前在“工程项目信息库”登记项目代码,办事窗口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当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5、对于通过网上审批的项目,请在事项办结前,按办事指南要求将所有纸质申报资料交审批部门存档,需要原件核对的应提供原件核对。 |
三.申请材料信息
(03.03.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销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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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工许可注销申请》 | 在功能区、园区(镇街)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对应的施工许可注销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 |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所填写的项目名称、施工许可证编号须与实际相符。 | 1、所填写的项目名称、施工许可证编号须与实际相符。 2、现场未开工情况应由对应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站)现场核实,在申请表空白处加具意见及公章。3、附件需附上现场未开工的照片(照片空白处注明工程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注册章)。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五条、第八条 | 1 |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 表格填写说明 | ||
施工许可注销申请表(空)2023-3-17 |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 ||
施工许可注销申请表(填写示范)2023-3-17 | 本文件是《施工许可注销申请》表格的填写示范,供企业填写《施工许可注销申请》时参考。 | ||
施工许可注销回执(空表) | 结果文件 |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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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资料齐全、完整、有效,且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a)资料不齐,存在不完整、无效,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等情况。 |
七.办理流程说明
办事窗口收件登记-科室经办人受理-科室经办人审查-科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办理结果。 1、东莞市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三区(建设工程)综合窗口或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办事窗口、属地园、区镇街住建局办事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资料齐全的,自收到之日,对符合条件的,由住建主管部门(市住建局或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属地园、区镇街住建局)注销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住建主管部门(市住建局或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属地园、区镇街住建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注:申请人对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 施工许可注销回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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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证件有效期: | |||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综合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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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三区 |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服务三区综合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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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 0769-22671092、22207283 | 办事服务Q群: | 114782751 |
网上咨询_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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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 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第二条、第八条; 8.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 9.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3号); 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1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1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1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4.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 15.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四条; 16.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1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1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19.《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 2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8〕85号)第一条。 |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 质量安全管理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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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 公交9、14、36、46 、65、 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 微巴3路、4路、5路、6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 地铁2号线鸿福路A出口。 | ||
法定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 市重大项目、市财政投资的市属工程或范围达到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属于功能区统筹区域的项目需向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其它区域项目需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在此范围外的所有工程的办事事项全部下放镇街(园区);滨海区新区范围的项目不分规模全部下放滨海湾新区管委会,需向滨海湾城市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 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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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镇街(园区): | 松山湖、虎门镇、长安镇、石龙镇、塘厦镇、厚街镇、常平镇、大朗镇、寮步镇、凤岗镇、樟木头镇、石碣镇、麻涌镇、桥头镇、沙田镇、清溪镇、莞城区、东城区、南城区、万江区、中堂镇、望牛墩镇、高埗镇、洪梅镇、道滘镇、大岭山镇、黄江镇、谢岗镇、横沥镇、东坑镇、企石镇、石排镇、茶山镇。滨海湾新区、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全部下放。 |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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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 | 0769-22207178 | ||
网上投诉: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 523112 |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 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283号 |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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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 22831515 |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九.常见问题解答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