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 业务名称(子项): | 商品房预售许可(首次办理)(新型产业用地(M0)) | 子项编号: | 102.23 |
|---|
二.注意事项
| 1、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第二十六条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项目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销售管理、预售资金监管等参照商品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主体可自主选择采取预售或现售方式进行销售。采用预售方式的,须参照商品房预售款管理办法,由市住建部门对其预售资金进行统一监管。 2、开发企业及填报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
三.申请材料信息
(102.23.01)商品房预售许可(首次办理)(新型产业用地(M0))
|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
| 1 |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预售申报表 | 已批准开发主体准入资格和效益审查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工业厂房占比、宿舍配套要求、分割比例、最小分割单元、考核标准等可按照原政策或履约监管协议执行。已批准开发主体准入资格和效益审查的项目可按原政策办理预售,也可按现售办理。 | 原件扫描上传。企业及项目所在地城建办已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 1、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出具,盖章、签章齐全;2、所填信息齐全,与提交的相关书面资料一致;3、属地城建办已出具《镇(街)城建办(局)本期预售楼宇施工现场查勘意见》,经核实,本期申报预售项目处于正常施工状态,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程停工。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东府办【2022】70号) | 1 | |
| 2 |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 收原件,且原件扫描上传。原件办结后退回。 | 1、本次申报预售商品房项目位于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2、本次申报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3、《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地类(用途)” “使用权类型”等登记信息符合本期申报预售商品房办理预售许可要求。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 | 1 | ||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以往提交过扫描件的,本项资料无需再次提交,只需在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明提交扫描件的时间。 | 原件扫描上传。 | 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要求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 | 1 | 申请人首次提交同一国土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经窗口扫描上传存档后,后续办理事项申请人对同一国土证的出让合同无需再次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只需注明原件提交的受理号即可。 |
| 4 | 土地“宗地图”(即:由测绘队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建筑物界址控制点坐标线和土地红线对比图) | 对房地产项目的建筑物位于项目总平面图边缘,或该项目涉及二个及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且相关建筑物位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宗地红线边缘,无法确认建筑物是否位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宗地红线内的 | 原件扫描上传。已加盖测绘公司公章。 | 核对申请预售的建筑物是否位于土地红线和规划红线内 |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2018〕2号) | 1 | |
| 5 | 《国土红线坐标转换对照表》 | 《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使用的坐标系与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的坐标系不一致的项目需提交 | 原件扫描上传。 | 开发企业自行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的国土红线坐标转换成珠区坐标系表,应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并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或土地测绘管理部门)盖章并加具意见。 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或土地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的国土红线坐标转换成珠区坐标系表,应加盖测绘单位(或土地测绘管理部门)公章。 |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2018〕2号) | 1 | |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附件的,应一并提交。 | 原件扫描上传。 | 1、本次申报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相关信息与规划许可证登记信息一致;2、本次申报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未设定在建工程抵押;3、本次申报预售(现售)的单栋房屋建筑面积+“规划批准的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单栋房屋建筑面积。4、本次申报预售楼宇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相关信息与规划许可证登记信息一致;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 | 1 | |
| 7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1)加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章的分层平面图(建筑统一说明、图纸目录需同时提交);或者(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图册、建筑物总平面定位图 | 电子版图纸,请上传盖有市自然部门电子章的电子图;纸质版图纸,请原件完整扫描上传(如窗口无法扫描的,申请人请提供图纸完整的电子扫描件),不再收取纸质材料。 | 1、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图册均已加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章或市自然资源部门相关印章;2、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标识的房屋用途和套数与《预售申报表》中申报预售信息相符;3、经核实,房屋用途和套数满足办理商品房销售规定,属可售部分。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 | 1 | 因窗口扫描设备仅能扫描A4大小图纸,如仅有纸质版图纸,申请人请提前将图纸完整扫描,后由窗口上传。 | |
| 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项目总平面图 | 电子版图纸,请上传盖有市自然部门电子章的电子图;纸质版图纸,请原件完整扫描上传(如窗口无法扫描的,申请人请提供图纸完整的电子扫描件),不再收取纸质材料。 | 1、项目总平面图应加盖有市自然资源局印章和住建部门备案章(电子项目手册无须加盖住建部门印章);2、本次申报预售(现售)房屋未列入《规划总体平面图》-《公共配套设施一览表》;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 | 1 | 因窗口扫描设备仅能扫描A4大小图纸,如仅有纸质版图纸,申请人请提前将图纸完整扫描,后由窗口上传。 | |
| 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原件扫描上传。 | 本次申报预售商品房项目在《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相关信息与规划许可证登记信息一致;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 | 1 | ||
| 10 |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开发主体准入认定文件 | 原件扫描上传。 | 市投资促进局出具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 | 1 | ||
| 11 |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选址准入文件 | 原件扫描上传。 | 市自然资源局出具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 | 1 | ||
| 12 |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预售方案》 | 原件扫描上传。 | 1、《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预售方案》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出具,盖章、签章齐全;2、所填信息齐全,与提交的相关书面资料一致;3、企业承诺书已填写并由企业法人签章,公司加盖公章;4、登记的预售款监管账号与提交的监管协议一致;5、已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附件(附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 | 2 | ||
| 13 |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可分割转让的销售方案 | 原件扫描上传。 | 1、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可分割转让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49%。已办理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分割转让。2、由市投资促进局及属地人民政府盖章确认。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 | 1 | ||
| 14 | 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 已开发但未开发完的商品房项目。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的 | 原件扫描上传。 | 《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附记须标注清楚原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号、该宗地上所有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楼幢号以及“该宗地与全体业主共有”字样。 | 《关于规范商品房首次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证处置工作的通知》(东不动产通〔2023〕40号) | 1 | |
| 15 | 其他相关资料 | 企业认为需向审批部门提交或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情况说明或相关资料 | 原件扫描上传。 | 1、出具单位与申请企业一致;2、所述内容(资料)与本次申请相关。 | 1 |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 表格名称 | 表格填写说明 | ||
|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预售申报表251226 | |||
|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预售方案(示范文本)251226 |
五.承诺办理时限
| 承诺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一、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第二十六条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项目建设单位的开发资质、销售管理、预售资金监管等参照商品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主体可自主选择采取预售或现售方式进行销售。采用预售方式的,须参照商品房预售款管理办法,由市住建部门对其预售资金进行统一监管。 二、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在预售前应当向市住建局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 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六条) 2. 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六条) 3.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六条) 4 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二章第六条) 5. 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 6. 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 (1)《申报表》内容填报与提供材料不相符;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七.办理流程说明
| 1、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建设工程区F04-F33号窗口收验材料。 (1)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直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如资料齐全的,办理时限自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第二个工作日起计算。 2、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综合办事系统发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签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式两份)、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预售方案(一式一份)。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通过综合办事系统发出“审查意见”,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 颁发证件: | 《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备注栏登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设有效期 | ||
|---|---|---|---|
| 颁发证件有效期: | 无 | ||
|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 无 | ||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 市级办事窗口: | 东莞市民服务大厅二楼建设工程区F04-F33号窗口 | ||
|---|---|---|---|
|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99号 | ||
十.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_地址: | 东莞市民服务大厅二楼建设工程区咨询窗口 | ||
|---|---|---|---|
|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22207339, 市民服务中心:22835672 | 办事服务Q群: | 52486531、114782751 |
| 网上咨询_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 查询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 ||
|---|---|---|---|
一.办理依据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修正)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4、《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 一、从2001年2月1日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调整为:“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其他各项条件不变。 |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 1.建房[201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2.建设部令第0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 | |||
| 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 |||
| 5.《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 |||
| 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251226 | |||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
三.办事窗口
|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
|---|---|---|---|
|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 19路、24路、25路、32路、33路车、C3路车、K3路车、K4路车、X9路车、X18路车、L2路车“技校”站,沿莞龙大道向石龙方向步行200米 | ||
| 法定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五.简政放权
| 下放权限: | 无 | ||
|---|---|---|---|
| 承接镇街(园区): | 无 | ||
六.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 ||
|---|---|---|---|
| 电话投诉: | 0769-22207178 | ||
| 网上投诉: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
|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 523112 |
|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 ||
七.监察机关
| 上一级监察机关: |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 ||
|---|---|---|---|
|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 0769-22831515 | ||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九.常见问题解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