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变更(工业类项目) | 子项编号: | 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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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15天内,登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数字住建”统一门户-房地产业务申报中填报“项目手册”首次备案,再在网上办事平台发起网上审批。 2.项目手册完成网上备案后,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立项、规划等相关证件及项目转让变更的,企业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15天内及时在系统上更新。 3.项目手册绝大部分内容通过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对小部分无法获取的,由企业自行填报,企业所填报的内容要真实、准确。企业及填报人要对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
三.申请材料信息
(09.03.0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变更(工业类项目)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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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 | 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 | 通过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无需企业填写 | 1、企业需登录系统发起更新告知房地产主管部门 ;2、受让方必须在工改M1项目所在地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 |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第十条规定。 | 1 | 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
2 | 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 | 开发企业股东变更的 | 在“数字住建”统一门户-房地产业务申报中填报,原件扫描上传 | 核对修改后的信息 |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规定。 | 1 | 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信息变更的 | 在“数字住建”统一门户-房地产业务申报中填报,原件扫描上传 | 核对修改后的信息 |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规定。 | 1 | 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
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变更的 | 通过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无需企业填写 | 企业需登录系统发起更新告知房地产主管部门 |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规定。 | 1 | 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
5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国土证信息变更的 | 通过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无需企业填写 | 1、企业需登录系统发起更新告知房地产主管部门 ;2、国土证备注: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 |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规定。 | 1 | 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
6 | 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 总平面图变更的 | 通过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无需企业填写 | 企业需登录系统发起更新告知房地产主管部门 |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规定。 | 1 | 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
7 | 《合作合同(协议)》 | 合作企业名称变更的 | 在“数字住建”统一门户-房地产业务申报中填报,原件扫描上传 | 核对修改后的信息 |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规定。 | 1 | 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
8 | 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 开发企业股东变更的 | 在“数字住建”统一门户-房地产业务申报中填报,原件扫描上传 | 核对修改后的信息 |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规定。 | 1 | 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
9 | 《工业类项目核准的批复》或《核准通知》 | 立项批复信息变更的 | 通过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无需企业填写 | 1、企业需登录系统发起更新告知房地产主管部门 ;2、批复须注明:该项目(或XX地块)属于产权分割的工改M1项目等字样。3、细则印发实施前已获批总体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的存量“工改M1”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依据经确认的存量“工改M1”项目清单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分割转让登记相关手续。 |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 1 | 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 表格填写说明 |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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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所填信息与各部门批准的不一致。 |
七.办理流程说明
1、对填报属实的,自收到之日3个工作日内,由市住建局审核办结,事项办结后企业可以在住建官网查看办结结果。 对填报不属实的,通知企业更正。 2、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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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证件有效期: | 无 | ||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 无 |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 网上办理,无线下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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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 无 |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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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0769-22207339, 市民服务中心:0769-22835672 | 办事服务Q群: | 114782751 |
网上咨询_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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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内容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
2.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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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 19路、24路、25路、32路、33路车、C3路车、K3路车、K4路车、X9路车、X18路车、L2路车“技校”站,沿莞龙大道向石龙方向步行200米 | ||
法定办理时限: | 无 | ||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 无 |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 无下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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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镇街(园区): | 无 |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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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 | 0769-22207178 | ||
网上投诉: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 523112 |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283号 |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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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 22831515 |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九.常见问题解答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