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 新就业职工租房补贴审核登记 | 子项编号: | 52.05 |
---|
二.注意事项
市属住房租赁企业 (即东莞市安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受理申请,具体受理地点为申请人所租住项目的前台。 |
三.申请材料信息
(52.05.01)新就业职工租房补贴审核登记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
1 |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专用) |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申请 | 提供原件。 | 1:表格按所属类别填写(或勾选)完整。2:本人签名并打指模。3:资料必须如实填报。 |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 1 | |
2 | 身份证 |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 1:填报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与原件是否一致。2: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之内。3: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 1 | ||
3 | 结婚证 | 申请人已婚 |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 核实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 1 | |
4 | 劳动合同 |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 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能够清晰反映申请人工作单位及劳动合同时间。 |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 1 | ||
5 | 房屋租赁合同 | 申请人与市属住房租赁企业 (即东莞市安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 订租赁合同 | 合同租赁期限 | (东建房〔2023〕8号) | 1 | ||
6 | 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 申请人或配偶原籍为东莞市的需要提供 | 提供原件 | 1:表格填写(或勾选)完整。房产情况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核实在农村范围内是否有宅基地及房屋)2:本人签名并打指模。3:村委会盖章并标注时间。 |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 1 | |
7 | 军人证明 | 本人为军人需提交。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 1 | |||
8 | 工资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说明) | 申请人为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 提供原件。 | 审核工资、收入情况。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 1 | |
9 | 个人收入情况说明 | 申请人有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供。 | 提供原件。 | 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收入情况。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和每月收入数额等 |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 1 | |
10 | 学生证 | 家庭共同申请人有学生的情形需提供。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 证件的有效期。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 1 | |
11 | 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灵活就业的人员、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三类人员均需提供本项资料。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 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均可。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的申请人,需提交《关于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说明》。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 审核工资、收入情况 |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 1 |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 表格填写说明 | ||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专用) | |||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专用)范本 | |||
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 1:表格填写(或勾选)完整。2:资料必须如实填报。3:村委会盖章并标注时间。4:原籍为东莞的需要提供。 |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总办理时限28个工作日。市属住房租赁企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市级审查时限10工作日,公示时间10日。 |
---|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新就业职工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未满35周岁,且在莞工作未满5年(以由本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时间计算),并在本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二)申请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双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计算)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含4倍,即5040元),其中,单身不带子女的人员按1.5人计算平均月收入,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新就业职工租房补贴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申请人或配偶原籍为东莞的需要提供); (三)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收入情况材料; (四)申请人及配偶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五)房屋租赁合同; (六)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七)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新就业职工租房补贴所需材料说明 (一)关于收入情况材料说明: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需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情况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职位、负责工作内容、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2、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交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类型及基本情况、每月实际收入数额等)、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3、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需提交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4、因生育、患重病、残疾(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际情况认定; 5、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注意事项:上述人员除第4、5类情形外,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在审核中,若存疑,必要时需补充提交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流水记录。 (二)关于住房情况材料说明: 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需提交《全面改造检查表》。 |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 |
七.办理流程说明
申请人租住市属租赁住房→向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提交租房补贴申请→市属住房租赁企业受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住房保障系统生成每月租金优惠发放名单→市属租赁企业确认租房补贴发放名单→资金拨付事宜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务会议审议→发放租房补贴补贴 |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 无颁发证件,直接办结。办理结果短信通知。 | ||
---|---|---|---|
颁发证件有效期: | 无 | ||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 无 |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 市属住房租赁企业 (即东莞市安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具体受理地点为申请人所租住项目的前台。 | ||
---|---|---|---|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283号 |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 办事服务Q群: | 114782751 | |
网上咨询_网址: | https://zjj.d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jsj/zxzx/list.htm |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 https://zjj.dg.gov.cn/ |
---|
一.办理依据内容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第二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入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开征集遴选、市场化运营且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市属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的房源,可申请每户5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补贴期不超过3年。 |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 住房保障科 | ||
---|---|---|---|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 19路、24路、25路、32路、33路车、C3路车、K3路车、K4路车、X9路车、X18路车、L2路车“技校”站,沿莞龙大道向石龙方向步行200米 | ||
法定办理时限: | 总办理时限28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 |||
---|---|---|---|
承接镇街(园区): | 市属住房租赁企业 (即东莞市安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具体受理地点为申请人所租住项目的前台。 |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 ||
---|---|---|---|
电话投诉: | 22207318 | ||
网上投诉: | https://zjj.d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jsj/zxzx/list.htm | ||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 523112 |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283号 |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 ||
---|---|---|---|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 22831515 |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九.常见问题解答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