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 业务名称(子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简易低风险项目) | 子项编号: | 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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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 1、本事项适用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申报,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新发证)。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简称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未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改扩建仓库和厂房等工业建筑。涉及高能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除外。若项目属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告知承诺、自愿不委托工程监理企业或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适用于本事项;建设单位自愿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和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适用于本事项,请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 2、建设、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请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变更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事项提交申报资料;在下放权限承接园区(镇街)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已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 。 3、属于中央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tzxm.gov.cn),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属于广东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gdtz.gov.cn),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8〕86号)“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需提前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工程类业务-工程项目建档”登记项目代码,办事窗口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当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 4、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一体化平台”施工许可核发的工作要求,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需提前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工程类业务”填写项目信息,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不符合省厅要求的将作退件处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5、本事项已实施线上线下全流程电子化办理。选择线上办理的,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东莞市”,搜索事项名称找到对应事项,选择“在线办理”,根据情形选择确认材料清单,选择系统获取或自行扫描的方式提交电子材料完成线上申报,所有材料均需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确需选择线下办理的,申请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预约到市级或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由综合窗口人员通过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或扫描申请材料形成电子材料完成收件。 6、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住建主管部门申办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并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方可施工。 |
三.申请材料信息
(03.14.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简易低风险项目)
|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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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 |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申报时应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 www.gdtz.gov.cn)核验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予受理。审查要点2: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应与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审查要点3: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应签名或私章,日期不得留空。审查要点4: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改进应用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564号)有关办理业务实时采集各环节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及核发施工许可的要求,为确保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已按要求上传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省级平台”)入库,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应进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工程类业务”依次填报工程项目建档、建筑工程报建等栏目。企业应对网上填报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未填写以上栏目不予受理;以上栏目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省厅要求无法上报数据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 1、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建筑、结构说明中的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结构类型、结构跨度、基础类型等)一致。 2、工程造价、合同工期(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发包范围、工程性质、资金来源与施工合同一致。工程发包范围包含室内(户内)装修工程的,申请表应同时勾选。3、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工商管理部门网上公示的一致。 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及其注册执业资格证号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公示的一致,资质有效期、注册有效期未过期。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一致。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与广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上传的成果文件(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的项目负责人一致。4、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状态为有效(未被暂扣),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https://zlaq.mohurd.gov.cn/fwmh/bjxcjgl/fwmh/pages/construction_safety/qyaqscglry/qyaqscglry)公示的一致,专职安全员(含机械类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情况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规〔2025〕3号)要求。(不存在专业承包单位的,专业承包单位栏相关信息无需填写)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未被省住建厅锁定(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查询,https://skypt.gdcic.net/openplatform/#/web/projectNucleusMember)。 6、项目代码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应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gdtz.gov.cn)核验通过。 7、建设单位盖公章、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齐全(法定代表人可签私章)。 8、申请单位在办理本事项前,凭账号、密码进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建筑工程报建”填写的项目登记信息、施工许可列表(应按工规证一一对应填写)、合同信息填写完整,信息填写满足上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要求。 9、对于牵头单位为施工企业且存在两家或者以上施工单位联合体中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EPC项目), “施工总承包单位”栏目应填写牵头单位和配合其开展施工工作的施工单位。 10、对于存在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项目,可由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由分别具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设计联合体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联合体合同,申请表设计单位栏应填写联合体两家单位信息(含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该项目的各单体(含地上建筑)施工图合格书应显示设计单位联合体信息。若存在结构不相连的单体且不在联合体设计范围的,可不按联合体方式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需另外签订设计合同,并提供对应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中标通知书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11、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说明项目与轨道交通保护区存在交叉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取得市轨道交通局同意实施的相关复函文件,复函文件需明确同意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表中“是否与轨道交通保护区存在交叉区域”处勾选“是”。12、已经办理基坑或基础工程施工报建证明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若施工单位与基坑、基础工程施工报建证明不一致的,应参照“建筑工程变更施工单位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提交原施工合同双方终止合同协议书及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13、对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无论防空地下室是否在申报单体处修建,建设单位均需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防空地下室修建在哪个建筑单体(参考申请表填写示范),免缴、免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无需备注;若防空地下室不在本次报建范围内、拟于后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需在网上工程项目信息库-设计合同数据中上传有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盖章的防空地下室建筑规划图纸(PDF版),免缴、免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无需上传,若上传的地下室规划图纸未显示人防工程内容、无法证明落实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本次报建不予通过。14、除市政工程中的截污管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建筑改建工程等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核实确无室外工程的,发包范围必须勾选室外工程。未完成室外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或核实确认项目无室外工程的,需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诺室外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情况属实,并经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公章。15、附件1“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建设单位公章齐全;“开工条件自查表及危大工程清单”应根据自查情况勾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签字,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五条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表在“表格及其填写说明”处下载。 | |
| 2 | 不动产权证书(含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符。 | 1、建设单位与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相符,建设单位与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等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1 |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可通过“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获取该项资料(含附件)的,或可在我局项目库中调取该资料(含附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不提供该项资料。 选择该事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联审批时,该资料可容缺受理,审批通过前须取得。 | 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审查要点1: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等与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相符。审查要点2:选择该事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联审批时,该资料可容缺受理,审批通过前须取得。 |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建设单位等是否与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1年)。2、选择该事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联审批时,该资料可容缺受理,审批通过前须取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1 | |
| 4 | 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等批准文件 | 根据市人防办的《关于结建式人防工程有关工作的函》(东人防函﹝2021﹞17号)及《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需提交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包括《东莞市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意见书》、《东莞市免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东莞市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东莞市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意见书》。选择该事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联审批时,该资料可容缺受理,审批通过前须取得。 |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工程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单位等与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相符。审查要点2:选择该事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联审批时,该资料可容缺受理,审批通过前须取得。 | 1、工程名称、项目代码、人防建筑规模、防护等级与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相符。 2、根据市人防办的《关于结建式人防工程有关工作的函》(东人防函﹝2021﹞17号)及《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需提交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包括《东莞市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意见书》、《东莞市免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东莞市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书》、《东莞市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意见书》。3、对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无论防空地下室是否在申报单体处修建,建设单位均需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防空地下室修建在哪个建筑单体(参考申请表填写示范),免缴、免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无需备注;若防空地下室不在本次报建范围内、拟于后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需在网上工程项目信息库-设计合同数据中上传有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盖章的防空地下室建筑规划图纸(PDF版),免缴、免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无需上传,若上传的地下室规划图纸未显示人防工程内容、无法证明落实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本次报建不予通过。4、选择该事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联审批时,该资料可容缺受理,审批通过前须取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物流项目 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 》(粤人防办〔2020〕143号);《关于结建式人防工程有关工作的函》(东人防函﹝2021﹞17号);《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1 | |
| 5 | 中标通知书 | 招标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提交所有按规定需进行招标的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中标通知书。按备案制、审批制核准制立项的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立项文件(含《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如立项文件、备案证已明确需招标方式的,需同时提供招标方式相关文件。 | 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审查要点: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与申报施工许可的项目相符。 | 1、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名称、发包、中标单位应与申请的工程名称、实际一致,与合同相关内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 2、备案制、审批制、核准制立项的非招标工程。 ①若立项文件、备案证已明确需招标方式的,需提供招标方式相关文件。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等应与合同相关内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立项文件应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2年)。 ②若可通过“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获取立项文件的,或可在我局项目库中调取立项文件的工程,可通过获取电子化材料的方式上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 1 | |
| 6 | 施工合同(涉及分包的应提交分包合同) |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1:合同上的工程名称与申请的工程名称一致。审查要点2: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 1、施工单位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2、合同相关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建设规模、工程地点、合同价款、项目经理等)与申请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致,合同双方签字、盖公章。3、第一部分建设规模应注明申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和各单体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最大跨度。合同中涉及的参建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信息应与申请表一致。4、工程发包范围应包含室外工程,若工程发包范围包含室内(户内)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应明确含室内(户内)装修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 1 | ||
| 7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勘察文件) | 1、建设单位选择告知承诺、自愿确认免于审图的项目,无需出具审图合格书,但需按要求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2、建设单位确认仍需审图的项目,须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已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并审查合格。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东莞市一体化平台获取电子化材料,申报前必须确保已通过“省审图系统”实行数字化审查并审查合格,由审查人员通过系统对接方式核查。审查要点1:签字、盖章齐全。审查要点2: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申请表相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 | 一、建设单位确认仍需审图的项目审查要点:1、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规模等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工程名称应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与申请表填报的一致。 2、需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http://lhst.zfcxjst.gd.gov.cn)”查询到经有效电子签章确认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度状态为“已出审查合格书”,备注栏内容应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模板相符。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含消防设计审查,明确消防类型。 4、分(专)项工程(如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应同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在主体工程审查合格书备注中注明“本工程包含/不包含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工程包含但确需延后审查的,应在主体工程审查合格书上备注“本审查不包含幕墙、钢结构、室内(户内)装修工程”。 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与自然资源局XX年XX月XX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图纸图册相符”。 6、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备注项目代码,存在变更的应按变更实际日期出具或在备注里注明变更审查合格的日期、变更内容、原审查合格书证书编号。 7、涉及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明确人防工程的人防建筑面积、防护等级等信息,并与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等批准文件相符,人防建筑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人防审批意见书的应建人防建筑面积。二、建设单位选择告知承诺、自愿确认免于审图的项目审查要点: 1、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施工图单体概况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规模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工程名称是否包含本次报建项目的所有单体,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填报的一致。 2、若承包范围包括户内精装修、幕墙、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应备注对应审查内容。 3、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文件(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图纸图册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已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施工图纸建筑、结构说明已注明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结构类型、结构跨度、基础类型等工程概况,建筑说明已注明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确实暂无法提供城乡规划文件的,应在审图系统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承诺书,并在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前上传城乡规划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第二条第(三)款 | 1 | |
| 8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交,不委托外部监理的项目可不提交监理单位授权书。授权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 1、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工程名称、人员信息与申请表是否一致,企,工程名称、人员信息与申请表一致,企业公章、签名齐全。2、选择告知承诺、自愿不委托工程监理企业的项目可不提交监理单位授权书。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广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上传的成果文件(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的项目负责人一致。3、组成联合体的,应由组成联合体的单位协商派出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授权书上签字、加盖公章。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 1 | ||
| 9 |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出具,不委托外部监理的项目可不提交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承诺的范围、工程名称等信息与申报施工许可的相关情况相符,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实际相符。公章、签名齐全。 | 1、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出具,工程名称、人员信息与申请表一致,企业公章、签名齐全。2、选择告知承诺、自愿不委托工程监理企业的项目可不提交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承诺书。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与广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上传的成果文件(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的项目负责人一致。3、组成联合体的,应由组成联合体的单位协商派出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授权书上签字、加盖公章。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第二条、第八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 1 | ||
| 10 | 施工组织设计 | 仅需提交总施工组织设计 | 原件按1:1比例彩色扫描上传。审查要点:报审表中项目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审查意见、签字、执业印章及企业盖章(公章)齐全,不委托外部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 1、报审表中项目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审查意见、签字、执业印章及企业盖章(公章)齐全,参建单位与实际相符。项目经理、总监注册章有效期未过期。2、工程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完整,参建单位信息、建设规模与申请一致,方案中应包含施工平面布置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中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 1 |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 表格名称 | 表格填写说明 |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20260326 |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填写示范20260326 | 本文件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的填写示范,供企业填写时参考。 | ||
|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20230209 |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 ||
|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20230209 |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 ||
|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本文件为合同示范文本。 | ||
| 危大工程清单 |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施工许可相符,该资料在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交底时提交给安全监督机构存档。 | ||
| 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 |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 ||
| 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填写示范 | 本文件是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表格的填写示范,供企业填写时参考。 | ||
| 合同双方终止合同协议书 |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填写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应与本次办理事项相符。 | ||
| 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模板20250728 | 本文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示范模板,请审图机构按模板规范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五.承诺办理时限
| 承诺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1)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 a.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e.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f.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于本《办事指南》。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3)现场设施设置符合要求,现场围挡设置符合要求,五牌一图设置符合要求,现场办公生活设施符合要求,农民工业余学校设置符合要求,施工用电符合要求,平面布置图及建筑起重机械布置符合要求,执行平安卡制度;监理单位建立了健全安全生产监理制度。 |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 a)资料不齐,存在不完整、无效,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等情况; b)工程项目信息未按要求填写,无法上报省住建厅; c)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监理单位总监被省住建厅(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锁定。 |
七.办理流程说明
| 窗口受理-科室经办人审查-科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办理结果。 1、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三区综合窗口或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办事窗口、属地园、区镇街住建局办事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住建主管部门(市住建局或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属地园、区镇街住建局)签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 颁发证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自2020年8月17日起,不再核发纸质证照,由建设单位凭受理号自行下载电子证照(https://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详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 ||
|---|---|---|---|
| 颁发证件有效期: | |||
|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按期开工的,在证件标注的计划工期内有效,计划竣工日期前未能竣工的,应变更竣工日期。 | ||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 市级办事窗口: |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三区综合窗口 | ||
|---|---|---|---|
|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三区 | ||
十.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_地址: |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三区综合窗口 | ||
|---|---|---|---|
|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 0769-22671092、22207283 | 办事服务Q群: | 114782751 |
| 网上咨询_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 查询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 ||
|---|---|---|---|
一.办理依据内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 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第二条、第八条; 8.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 9.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3号); 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1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1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 1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粤建质〔2014〕218号); 14.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 15.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四条; 16.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1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1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19.《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 2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办理手续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86号); 21.《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建办〔2021〕9号)。 |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办事窗口
|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 质量安全管理科 | ||
|---|---|---|---|
|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 公交9、14、36、46 、65、 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 微巴3路、4路、5路、6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 地铁2号线鸿福路A出口。 | ||
| 法定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
|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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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五.简政放权
| 下放权限: | 市重大项目、市财政投资的市属工程或范围达到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属于功能区统筹区域的项目需向功能区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其它区域项目需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在此范围外的所有工程的办事事项全部下放镇街(园区);滨海区新区范围的项目不分规模全部下放滨海湾新区管委会,需向滨海湾城市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相应的其他手续。 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 | ||
|---|---|---|---|
| 承接镇街(园区): | 松山湖、虎门镇、长安镇、石龙镇、塘厦镇、厚街镇、常平镇、大朗镇、寮步镇、凤岗镇、樟木头镇、石碣镇、麻涌镇、桥头镇、沙田镇、清溪镇、莞城区、东城区、南城区、万江区、中堂镇、望牛墩镇、高埗镇、洪梅镇、道滘镇、大岭山镇、黄江镇、谢岗镇、横沥镇、东坑镇、企石镇、石排镇、茶山镇。滨海湾新区、松山湖功能区【统筹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水乡功能区【统筹中堂、望牛墩、麻涌、洪梅、道滘5镇】全部下放。 | ||
六.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 ||
|---|---|---|---|
| 电话投诉: | 0769-22207178 | ||
| 网上投诉: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
|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 523112 |
|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 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83号 | ||
七.监察机关
| 上一级监察机关: |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 ||
|---|---|---|---|
|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 0769-22831515 | ||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九.常见问题解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