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 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 | 子项编号: | 9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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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含配套商业场所); 2、先登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新用户后,按照提示在网上填写《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 》,保存后提交数据。 3、申报资料上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小区)名称必须与工程规划证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
三.申请材料信息
(98.06.01)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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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表 | 《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表》由系统生成,企业签名、加盖公章,窗口扫描上传。 | 1、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出具,盖章、签章、时间齐全;2、备案表上信息与提交的资料一致。3、对"该项目是否成立过业主委员会"必须作出判断。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 | 2 | 先登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新用户后,按照提示在系统填写《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表》,保存后提交数据。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表》,签名、加盖公章。 | |
2 |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 | 1 | ||
3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 | 真实有效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 | 1 |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真实有效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 | 1 | ||
5 | 总平面图 |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1、项目总平面图应加盖有市自然资源局印章和住建部门备案章(或经扫描总规划平面图纸二维码显示为有效);2、对于分期开发项目,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上应用彩笔标出本次申请物业管理招标的区域。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 | 1 | ||
6 | 不动产权证书 | 对于分期缴纳土地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让合同宗地用途需为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规划设计要点需要勾选商业、办公类或居住小区等相关要求),可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票据代替《不动产权证书》(含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真实有效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 | 1 | |
7 | 拟选聘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企业信用分值应在80分以上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 | 1 | ||
8 | 拟选聘企业的服务物业管理方案材料 |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真实有效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 | 1 |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 表格填写说明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名单(少于80分) | |||
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表 |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含配套商业场所)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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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填报内容准确、真实、有效,与提供材料相符; (2)经属地房管所初审通过; (3)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办理条件。 |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填报内容与提供材料不相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七.办理流程说明
(一)申请:申请人登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在“物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jj.dg.gov.cn/mware_index/wuye),注册新用户后,填写相关内容,并带齐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镇街(园区)房管所申请办理以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 (二)受理:镇街(园区)房管所对申请资料进行核验,对需要核对原件的资料,在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后即时退回原件。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全部资料或不符合受理的原因;对申请资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办理部门领取《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同意书》和《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表》各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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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证件有效期: | 无 | ||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 无 |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9号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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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 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283号 |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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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 南城房管所: 23297682; 莞城房管所: 22220313;东城房管所:22218993;万江房管所:22706086;高埗房管所:88874278;石碣房管所:86321268;松山湖房管所:22892605;茶山房管所:81850223;寮步房管所:82813061;大朗房管所:81127913;大岭山房管所:85655789;石龙房管所:86612646;石排房管所:86655860;长安房管所:85311636;沙田房管所:88663368;虎门房管所:85183783;厚街房管所:85921223;麻涌房管所:88235996;中堂房管所:88113930;望牛墩房管所:88852628;洪梅房管所:88841206;道滘房管所:81332696;常平房管所:83910905;谢岗房管所:87761470;东坑房管所:83861212;桥头房管所:83343543;企石房管所:86661551;横沥房管所:82180662;黄江房管所:83363868;塘厦房管所:87881388;清溪房管所:87318901;凤岗房管所:81908012;樟木头房管所:87719122 | 办事服务Q群: | 114782751 |
网上咨询_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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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物业管理条例》 |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 物业与租赁管理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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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 19路、24路、25路、32路、33路车、C3路车、K3路车、K4路车、X9路车、X18路车、L2路车“技校”站,沿莞龙大道向石龙方向步行200米 |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 《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2020年调整部分市镇事权的通知》(东政数函)〔2020〕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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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镇街(园区): | 虎门镇,中堂镇,桥头镇,茶山镇,东坑镇,常平镇,谢岗镇,塘厦镇,凤岗镇,樟木头镇,黄江镇,莞城街道,寮步镇,石龙镇,石碣镇,沙田镇,大朗镇,清溪镇,石排镇,南城街道,望牛墩镇,麻涌镇,高埗镇,洪梅镇,道滘镇,长安镇,大岭山镇,企石镇,厚街镇,万江街道,东城街道,横沥镇,松山湖 |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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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 | 22207318 | ||
网上投诉: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 523112 |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 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283号 |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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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 22831515 |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九.常见问题解答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