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业委会选聘) | 子项编号: | 9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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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上报备案; 2、先登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新用户后,按照提示在网上填写《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保存后提交数据。 3、申报资料上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小区)名称必须与工程规划证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
三.申请材料信息
(98.05.0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业委会选聘)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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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由系统生成,企业签名、加盖公章并经属地部门同意及盖章,窗口扫描上传。 | 1、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出具,盖章、签章、时间齐全;2、经属地部门同意及加盖章,备案表上信息与提交的资料一致。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3 | 先登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新用户后,按照提示在系统填写《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保存后提交数据。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签名、加盖公章。 | |
2 | 物业服务合同 | 与业主委员会签订 | 原件,《物业服务合同》需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的《物业服务合同》范本进行签署,否则不予受理。 | 1、原件;2、与业委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应在业委会有效期内,加盖业主大会公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半数以上委员签字按指模确认;3、合同相关内容应与本项目实际情况相符;4、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出具,盖章、签章、时间齐全;5、物业企业的合同签约主体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加盖企业法人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4 | |
3 | 拟选聘的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1 | ||
4 | 物业服务项目中标备案回执 | 招标项目提供本项资料 |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1 | |
5 | 物业服务合同公示照片 | 复印件 |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1 | ||
6 | 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 | 复印件 | 会议各项表决事项,如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有变动须业主大会表决并于会议结果公告说明, 复印件需盖业主委员会章。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1 | ||
7 | 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公告 | 原件 | 真实有效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1 | ||
8 | 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公告照片 | 复印件 | 能看清每页文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章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1 | ||
9 | 协议选聘物业公司的备案通知书 | 协议选聘项目提供本项资料 |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1 |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 表格填写说明 | ||
物业服务合同 |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2019年) |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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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填报内容准确、真实、有效,与提供材料相符; (2)经属地房管所审查通过; (3)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办理条件。 |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填报内容与提供材料不相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七.办理流程说明
(一)申请:申请人登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在“物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jj.dg.gov.cn/mware_index/wuye),注册新用户后,填写相关内容,并带齐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镇街(园区)房管所申请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业委会选聘)。 (二)受理:镇街(园区)房管所对申请资料进行核验,对需要核对原件的资料,在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后即时退回原件。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全部资料或不符合受理的原因;对申请资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办理部门《物业合同备案申请表》一份和《物业服务合同》一式两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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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证件有效期: | 无 | ||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 无 |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9号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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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 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283号 |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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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 南城房管所: 23297682; 莞城房管所: 22220313;东城房管所:22218993;万江房管所:22706086;高埗房管所:88874278;石碣房管所:86321268;松山湖房管所:22892605;茶山房管所:81850223;寮步房管所:82813061;大朗房管所:81127913;大岭山房管所:85655789;石龙房管所:86612646;石排房管所:86655860;长安房管所:85311636;沙田房管所:88663368;虎门房管所:85183783;厚街房管所:85921223;麻涌房管所:88235996;中堂房管所:88113930;望牛墩房管所:88852628;洪梅房管所:88841206;道滘房管所:81332696;常平房管所:83910905;谢岗房管所:87761470;东坑房管所:83861212;桥头房管所:83343543;企石房管所:86661551;横沥房管所:82180662;黄江房管所:83363868;塘厦房管所:87881388;清溪房管所:87318901;凤岗房管所:81908012;樟木头房管所:87719122 | 办事服务Q群: | 114782751 |
网上咨询_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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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内容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 物业与租赁管理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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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 19路、24路、25路、32路、33路车、C3路车、K3路车、K4路车、X9路车、X18路车、L2路车“技校”站,沿莞龙大道向石龙方向步行200米 | ||
法定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 《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2020年调整部分市镇事权的通知》(东政数函)〔2020〕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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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镇街(园区): | 虎门镇,中堂镇,桥头镇,茶山镇,东坑镇,常平镇,谢岗镇,塘厦镇,凤岗镇,樟木头镇,黄江镇,莞城街道,寮步镇,石龙镇,石碣镇,沙田镇,大朗镇,清溪镇,石排镇,南城街道,望牛墩镇,麻涌镇,高埗镇,洪梅镇,道滘镇,长安镇,大岭山镇,企石镇,厚街镇,万江街道,东城街道,横沥镇,松山湖 |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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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诉: | 22207318 | ||
网上投诉: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 523112 |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 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283号 |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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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 22831515 |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九.常见问题解答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