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单位地址) | 子项编号: | 32.09 |
---|
二.注意事项
一、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本指南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工商注册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次修正,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为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对原办事指南进行修订。 三、由我局核发的资质证书由市住建局办理。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的通知》,2019年11月5日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企业按照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指南向省厅提出网上申请。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考核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14]746号),办理注册资本金变更不再收取验资报告办理。 五、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的,需在“粤建网—三库一平台”( http://210.76.74.216/Approve/)网上申报并提交后通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登录网上办事”(https://zjj.dg.gov.cn/zjjsso/)的“网上审批”上传受理。 六、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工作要求: 2024年3月29日起至企业完成证书换领前,暂停办理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跨市变更。企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需在完成资质延续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跨市变更等事项。 七、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要求:企业资质证书上有过期的资质的,企业须注销资质后方可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业务。 |
三.申请材料信息
(32.09.0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单位地址)
材料编号 | 资料名称 | 适用范围 |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 审查要点 | 政策依据(必要性) | 份数 | 备注 |
---|---|---|---|---|---|---|---|
1 | 《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 《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受理方式如下:企业可在广东省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生成《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有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平台水印),加盖公章后,通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数字住建”统一门户-网上办事-申请网上审批。资质审批事项无线下办理窗口。 | 与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填报内容一致,加盖公章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次修正,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办理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函〔2008〕204号) | 1 | 在“三库一平台”在线申报资质变更,生成《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 |
2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本市企业 | 电子化(无需提交办事窗口);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原件扫描上传 。 |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对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再加盖企业公章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次修正,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办理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函〔2008〕204号) | 1 |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 表格填写说明 |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对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再加盖企业公章. |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 书面审查1个工作日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
---|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资料齐全。 2)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3)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 |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资料不齐全。 2)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七.办理流程说明
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单位地址)”此项业务,须先在省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提交生成申请表后再通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网上办事申请(https://zjj.dg.gov.cn/zjjsso/)。 资质证书变更资料符合要求的,自收到之日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由省厅办理的市住建局加具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网上发出审查意见,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 电子证书 | ||
---|---|---|---|
颁发证件有效期: | 有效期按原资质证书登记的有效期 | ||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 无 |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 无 | ||
---|---|---|---|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 无 |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 无 | ||
---|---|---|---|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 0769-22207989(市场科政策咨询),0769-22835676,22835670(审批科业务办理咨询) | 办事服务Q群: | 114782751 |
网上咨询_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
---|
一.办理依据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次修正,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次修正,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 | |||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 行政审批协调科 | ||
---|---|---|---|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 / | ||
法定办理时限: | 书面审查1个工作日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 ||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 无 |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 |||
---|---|---|---|
承接镇街(园区): |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 无 | ||
---|---|---|---|
电话投诉: | 22207318 | ||
网上投诉: |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 ||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 523112 |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83号 |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 ||
---|---|---|---|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 22831515 |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九.常见问题解答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