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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公租房申请审核登记 子项编号: 52.02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一)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 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住房的;    
4、将所承租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住房严重毁损的;    
6、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三)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主动向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收回住房:    
1、租赁期满但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2、提出续租申请,但在租赁期满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家庭人口组成、收入、资产及自有房产等续租材料的;    
3、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公共租赁住房被腾退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缴纳。搬迁期满,承租人必须腾退住房。    
搬迁期满,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2倍缴纳租金。    
(五)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需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向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退房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回住房,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将退房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气、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夫妻双方、或离异(含丧偶)人员与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离异(含丧偶)不带子女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年满16周岁的孤儿,可独立申请。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已享受过房屋修葺的人员(申请人),不再受理保障申请。原房屋修葺的共同申请人,申请时未成年作为共同申请人,现符合《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规定的家庭认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方式的公租房。    
(七)实物配租轮候:    
1、申请人收到审批通过短信后,应到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最长轮候期不超过5年。    
2、组织分房前,市、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纳入本批次分房的轮候时间1年及以上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相关轮候对象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提交资格复审相关材料,经复审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保障资格。    
3、合同期为3年,到期后可通过年审续租。    
4、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或选房后放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八)租赁住房补贴补贴标准:    
月补贴金额上限=补贴标准×(家庭人口×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积)×补贴系数,其中:    
1、补贴标准为18元/平方米;    
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计算,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    
3、补贴系数分档标准:第1档家庭的补贴系数为1、第2档困难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8、第3档困难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4;    
4、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大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补贴。    
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情况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九)网上审批办理要求:    
1、申请人登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平台申请“网上审批”,按照网上办事平台公租房申请审核登记中最小粒度提示将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并上传。网上上传全部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上传(包括所有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不得上传复印件,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住建部门对申请人上传的申请材料有质疑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核实,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发现网上上传附件资料经核验有隐瞒有关情况、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的,我局将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对申请人作出处理。    
2、网上上传资料必须清晰(包括字迹、纸纹、人员相片等),不得比原件缩小或放大,否则不予通过。    
3、网上上传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原件扫描件必须以PDF格式,正向上传、清晰、可辨。(注:将资料及证件原件按1:1彩色清晰扫描上传,否则不予审查。)    
(十)政策衔接:    
符合《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无房人员申请续租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租金标准    
如申请人不符合现行公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原《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9〕37号)规定条件,可改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续租,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90%确定(市属公租房雅园新村保障性租赁住房执行租金标准为24元/平方米,日后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符合上款情形且同时符合我市人才安居保障条件的(即: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列入紧缺人才,或符合我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条件,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确定(市属公租房雅园新村人才安居执行租金标准为16元/平方米,日后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镇街(园区)公租房执行的租金标准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并公布。    
申请材料信息
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表格填写说明
附件: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doc 1:表格填写(或勾选)完整。2:资料必须如实填报。3:村委会盖章并标注时间。
附件: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范本).doc 1:表格填写(或勾选)完整。2:资料必须如实填报。3:村委会盖章并标注时间。4:原籍为东莞的需要提供。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专用)范本.doc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专用).doc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本市户籍家庭专用).doc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本市户籍家庭专用)范本.doc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范本).doc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doc
全面改造房屋检查表(范本).doc 本市户籍家庭如有自有住房且房屋存在一类或者二类结构缺陷的提交本表格。本表格非必要申请材料。表格如实填写,填写(勾选)完整。本人签名并按指印。
全面改造房屋检查表.doc 本市户籍家庭如有自有住房且房屋存在一类或者二类结构缺陷的提交本表格。表格如实填写,填写(勾选)完整。本人签名并按指印。
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属于申请配租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市、镇两级审批。总办理时限41个工作日。镇街审批时限23工作日,市级审查时限18工作日,含公示时间。 除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外,其他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镇街(园区)一级审批。镇街审批时限31工作日,含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审批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办法:《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本市户籍家庭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第1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即2520元);    
2、第2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含3倍,即3780元);    
3、第3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含4倍,即5040元)。    
(三)家庭人均财产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标准的20倍(含20倍,即30.24万元);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本市户籍家庭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所需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原籍为东莞的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三)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材料;    
(四)低保、低收入及特困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    
(五)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六)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本市户籍家庭所需材料说明:    
(一)关于收入情况材料说明: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需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情况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职位、负责工作内容、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2、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交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类型及基本情况、每月实际收入数额等)、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3、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需提交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4、因生育、患重病、残疾(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际情况认定;     
5、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注意事项:上述人员除第4、5类情形外,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在审核中,若存疑,必要时需补充提交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流水记录。    
(二)关于住房情况材料说明:    
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需提交《全面改造检查表》。    
外来务工人员实物配租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电子居住证),累计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满5年(以由本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时间计算);    
(二)申请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双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计算)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含4倍,即5040元),其中,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实物配租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配偶原籍为东莞的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三)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收入情况材料;    
(四)申请人及配偶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五)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六)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外来务工人员实物配租所需材料说明:    
(一)关于收入情况材料说明: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需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情况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职位、负责工作内容、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2、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交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类型及基本情况、每月实际收入数额等)、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3、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需提交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4、因生育、患重病、残疾(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际情况认定;     
5、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注意事项:上述人员除第4、5类情形外,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在审核中,若存疑,必要时需补充提交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流水记录。    
(二)关于住房情况材料说明:    
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需提交《全面改造检查表》。    
(三)申请时(包括续租申请)公积金缴存状态为“正常”。    
新就业职工实物配租    
(一)申请人未满35周岁,且在莞工作未满5年(以由本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时间计算),并在本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二)申请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双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计算)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含4倍,即5040元),其中,单身不带子女的人员按1.5人计算平均月收入,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三、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本人或配偶原籍为东莞的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三)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收入情况材料;    
(四)申请人及配偶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五)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六)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所需材料说明:    
(一)关于收入情况材料说明: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需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情况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职位、负责工作内容、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2、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交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类型及基本情况、每月实际收入数额等)、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3、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需提交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4、因生育、患重病、残疾(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际情况认定;     
5、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注意事项:上述人员除第4、5类情形外,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在审核中,若存疑,必要时需补充提交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流水记录。    
(二)关于住房情况材料说明:    
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需提交《全面改造检查表》。    
(三)申请时(包括续租申请)公积金缴存状态为“正常”。    
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要求。    
办理流程
说明: 镇属公租房申请及资格审核程序:提交申请→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公示→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保障登记。    
市级公租房(雅园新村)申请及资格审核程序:提交申请→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公示→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保障登记。     
实物配租办理程序:向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承租意向登记→轮候等待选房安排(不定期,视房源情况)→确定是否参加选房→现场摇号确定选房顺序→现场选房确定住房并签订确认书→选房结果公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    
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申请人自行选择租赁房屋→向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租赁合同、房东房产证明、身份信息和房东银行账号等信息→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备案→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月将补贴发放清单提交镇街(园区)财政部门审核→镇街(园区)财政部门每月向房东划拨补贴款。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收到审批通过短信后,应到受理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在轮候期内等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最长轮候期不超过5年。    
(二)组织分房前,市、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纳入本批次分房的轮候时间1年及以上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相关轮候对象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提交资格复审相关材料,经复审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保障资格。    
(三)租赁合同期为3年,到期后可通过年审续租。    
(四)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或选房后放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五)我市住房保障申请核定可以选择电子化申报,通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或广东政务服务申请网上审批。对于通过网上审批的项目,所需申请资料均通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平台”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原件扫描网上上传,在镇街初审前,按办事指南要求将所有纸质申报资料交审批部门(受理镇街(户籍地)的住建部门)存档,需要原件核对的应提供原件核对。网址:http://tyrz.gd.gov.cn/tif/sso/connect/page/oauth2/authorize?service=init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dgzjwsbs&client_secret=bBHTOC7RrHep&scope=all&redirect_uri=http%3A%2F%2Fzjj.dg.gov.cn%2Fzjj_mgr/tyrz/wssb/8a1145ea60a1c9bf0160d8aaa65207bf/tyrzlogin.action    
年审程序:本市户籍保障对象应向户籍所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续租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类别保障对象应向工作所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续租申请。    
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无颁发证件,直接办结。办理结果短信通知。
颁发证件有效期: 无。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续保)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主动向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续保),并签订续租合同(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合同)。年审(续租申请)需填报《东莞市住房保障年审表》、首次(新申请)需填报《东莞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其他申请材料年审(续租申请)与首次(新申请)资料相同。年审受理部门:户籍或工作所在园区、镇(街)的建设部门。
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2F综合服务二区综合窗口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东莞市鸿福路199号(原国际会展中心)东莞市民服务中心2F综合服务二区综合窗口G4-G13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0769-22630618 办事服务Q群: 114782751
网上咨询_网址: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打印指南次要信息
办理依据
依据内容: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东民〔2024〕49号)    
《关于调整我市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通告》(东建住保〔2024〕101号)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名称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东民〔2024〕49号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pdf
(20240820起)关于调整我市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通告.pdf
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住房保障科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公交可乘坐9、14、36、46 、65、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路,以及微巴3路、4路、5路、6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地铁从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即可到达。全市通收事项,本市户籍家庭可以在就近镇街或者户籍地所属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资料申请。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或新入户人员可以在就近镇街或者工作地所属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资料申请。
法定办理时限: 41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和标准:
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初审权限和年审审核的全部权限。
承接镇街(园区): 莞城,石龙,虎门,东城,万江,南城,中堂,望牛墩,麻涌,石碣,高埗,洪梅,道滘,厚街,沙田,长安,寮步,大岭山,大朗,黄江,樟木头,凤岗,塘厦,谢岗,清溪,常平,桥头,横沥,东坑,企石,石排,茶山,松山湖,滨海湾新区
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协调科
电话投诉: 0769-22670688
网上投诉: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523112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283号
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0769-22831515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解答
说明:

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公租房申请审核登记 子项编号: 52.02

二.注意事项

(一)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 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住房的;    
4、将所承租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住房严重毁损的;    
6、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三)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主动向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收回住房:    
1、租赁期满但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2、提出续租申请,但在租赁期满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家庭人口组成、收入、资产及自有房产等续租材料的;    
3、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公共租赁住房被腾退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缴纳。搬迁期满,承租人必须腾退住房。    
搬迁期满,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2倍缴纳租金。    
(五)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需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向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退房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回住房,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将退房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气、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夫妻双方、或离异(含丧偶)人员与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离异(含丧偶)不带子女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年满16周岁的孤儿,可独立申请。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已享受过房屋修葺的人员(申请人),不再受理保障申请。原房屋修葺的共同申请人,申请时未成年作为共同申请人,现符合《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规定的家庭认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方式的公租房。    
(七)实物配租轮候:    
1、申请人收到审批通过短信后,应到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最长轮候期不超过5年。    
2、组织分房前,市、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纳入本批次分房的轮候时间1年及以上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相关轮候对象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提交资格复审相关材料,经复审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保障资格。    
3、合同期为3年,到期后可通过年审续租。    
4、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或选房后放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八)租赁住房补贴补贴标准:    
月补贴金额上限=补贴标准×(家庭人口×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积)×补贴系数,其中:    
1、补贴标准为18元/平方米;    
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计算,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    
3、补贴系数分档标准:第1档家庭的补贴系数为1、第2档困难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8、第3档困难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4;    
4、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大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补贴。    
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情况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九)网上审批办理要求:    
1、申请人登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平台申请“网上审批”,按照网上办事平台公租房申请审核登记中最小粒度提示将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并上传。网上上传全部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上传(包括所有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不得上传复印件,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住建部门对申请人上传的申请材料有质疑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核实,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发现网上上传附件资料经核验有隐瞒有关情况、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的,我局将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对申请人作出处理。    
2、网上上传资料必须清晰(包括字迹、纸纹、人员相片等),不得比原件缩小或放大,否则不予通过。    
3、网上上传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原件扫描件必须以PDF格式,正向上传、清晰、可辨。(注:将资料及证件原件按1:1彩色清晰扫描上传,否则不予审查。)    
(十)政策衔接:    
符合《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无房人员申请续租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租金标准    
如申请人不符合现行公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原《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9〕37号)规定条件,可改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续租,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90%确定(市属公租房雅园新村保障性租赁住房执行租金标准为24元/平方米,日后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符合上款情形且同时符合我市人才安居保障条件的(即: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列入紧缺人才,或符合我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条件,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确定(市属公租房雅园新村人才安居执行租金标准为16元/平方米,日后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镇街(园区)公租房执行的租金标准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并公布。    

三.申请材料信息

  (52.02.01)本市户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户籍家庭专用) 本市户籍家庭新申请(首次申请) 提供原件。 1:表格填写(或勾选)完整。2:资料必须如实填报,本人签名并打指模。网上上传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原件扫描件必须以PDF格式,正向上传、清晰、可辨。(注:将资料及证件原件按1:1彩色清晰扫描上传,否则不予审查。)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2 身份证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本省户籍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身份证信息进行数据库身份证照关联的,可以免提交身份证。 1:填报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与原件是否一致。2: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3 户口簿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本省户籍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户口簿信息进行数据库户口簿证照关联的,可以免提交户口簿。 1:填报信息与原件是否一致。2:是否本市户籍。3:婚姻状况。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4 结婚证 已结婚家庭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核实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5 离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离异家庭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离异证明材料中相关判决,儿女归属及相关抚养费问题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6 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本市户籍家庭需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原籍为东莞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本人签名,村委会盖章并标注时间。 1:表格填写(或勾选)完整。房产情况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核实是否有房屋,存在房产需核实是否超人均保障面积18平方)2:本人签名并打指模。3:村委会盖章并标注时间。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7 残疾证 残疾人家庭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核对残疾人的残疾等级。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8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 家庭成员有退休人员的情形、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审核待遇金额情况,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9 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本市户籍适用) 申请房屋修葺或者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情况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房产情况(建筑面积)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0 购车发票 家庭共同申请人拥有车辆南提供,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购置车辆价格,审核家庭资产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1 保险合同 家庭成员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形需提供,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保险金额,审核家庭资产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2 反映持仓市值信息的文件 家庭成员购有购买基金、股票的情形需提供,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资产值,审核家庭资产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3 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离异家庭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审查内容包括协议内容包含的家庭资产、房产的分配,子女抚养归属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4 工资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说明) 本市户籍家庭(家庭共同申请人为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 审核工资、收入情况。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5 个人收入情况说明 家庭共同申请人有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供。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 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收入情况。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和每月收入数额等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6 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本市户籍家庭(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灵活就业的人员、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三类人员均需提供本项资料。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均可。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的申请人,需提交《关于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说明》。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审核工资、收入情况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7 学生证 家庭共同申请人有学生的情形需提供。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证件的有效期。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8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 本市户籍家庭年审(申请续租) 提供原件。 1:表格填写(或勾选)完整。2:资料必须如实填报,本人签名并打指模。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9 军人证明 军人家庭需提交。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1
20 微信、支付宝流水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 纸质版或电子版。电子版可发至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公务邮箱dgszjj-zfbz@dg.gov.cn 微信流水查询路径:微信-我-服务-钱包-账单-常见问题-下载账单-用做证明材料-自定义时间(申请前12个月)-下一步-填写邮箱地址(申请人邮箱)。 支付宝流水查询路径:支付宝-我的-账单-右上角三个点-开具交易流水证明-用于证明材料-自定义时间(申请前12个月)-下一步-填写邮箱地址(申请人邮箱)。 核实收入情况。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21 个人声明 家庭共同申请人为无业人员(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 提供原件。 无业人员需作出无业声明,本人签名并打指模。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52.02.02)新就业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物配租专用)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申请(首次申请) 提供原件。 1:表格按所属类别填写(或勾选)完整。2:本人签名并打指模。3:资料必须如实填报。 网上上传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原件扫描件必须以PDF格式,正向上传、清晰、可辨。(注:将资料及证件原件按1:1彩色清晰扫描上传,否则不予审查。)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2 身份证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本人或配偶是本省户籍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身份证信息进行数据库身份证照关联的,可以免提交身份证。 1:填报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与原件是否一致。2: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之内。3: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3 结婚证 申请人已婚的情形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核实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4 劳动合同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能够清晰反映申请人工作单位及劳动合同时间。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5 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人与市属住房租赁企业 (即东莞市安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 订租赁合同 合同租赁期限 (东建房〔2023〕8号) 1
6 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申请人或配偶原籍为东莞市的需提供 提供原件,本人签名,村委会盖章并标注时间。 1:表格填写(或勾选)完整。房产情况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核实在农村范围内是否有宅基地及房屋)2:本人签名并打指模。3:村委会盖章并标注时间。4:申请人及配偶原籍为东莞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本项资料。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7 军人证明 军人需提交。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1
8 工资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说明) 申请人为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提供原件。 审核工资、收入情况。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9 个人收入情况说明 申请人有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供。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 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收入情况。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和每月收入数额等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0 学生证 申请人有学生的情形需提供。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证件的有效期。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1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入户人员年审(续租申请) 提供原件。 1:表格按所属类别填写(或勾选)完整。2:本人签名并打指模。3:资料必须如实填报。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2 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灵活就业的人员、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三类人员均需提供本项资料。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均可。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的申请人,需提交《关于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说明》。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审核工资、收入情况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3 微信、支付宝流水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 纸质版或电子版。纸质版或电子版。电子版可发至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公务邮箱dgszjj-zfbz@dg.gov.cn 微信流水查询路径:微信-我-服务-钱包-账单-常见问题-下载账单-用做证明材料-自定义时间(申请前12个月)-下一步-填写邮箱地址(申请人邮箱)。 支付宝流水查询路径:支付宝-我的-账单-右上角三个点-开具交易流水证明-用于证明材料-自定义时间(申请前12个月)-下一步-填写邮箱地址(申请人邮箱)。 核实收入情况。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52.02.03)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

材料编号 资料名称 适用范围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审查要点 政策依据(必要性) 份数 备注
1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物配租专用)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申请 提供原件。 1:表格按所属类别填写(或勾选)完整。2:本人签名并打指模。3:资料必须如实填报。 网上上传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原件扫描件必须以PDF格式,正向上传、清晰、可辨。(注:将资料及证件原件按1:1彩色清晰扫描上传,否则不予审查。)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2 身份证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本人或配偶是本省户籍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身份证信息进行数据库身份证照关联的,可以免提交身份证。 1:填报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与原件是否一致。2: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之内。3: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3 居住证 外来务工人员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居住证有效期 1
4 结婚证 申请人已婚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核实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5 劳动合同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能够清晰反映申请人工作单位及劳动合同时间。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6 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人与市属住房租赁企业 (即东莞市安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 订租赁合同 合同租赁期限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7 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配偶原籍为东莞市的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 1:表格填写(或勾选)完整。房产情况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核实在农村范围内是否有宅基地及房屋)2:本人签名并打指模。3:村委会盖章并标注时间。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8 军人证明 本人为军人需提交。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1
9 工资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说明)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提供原件。 审核工资、收入情况。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0 个人收入情况说明 申请人有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供。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 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收入情况。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和每月收入数额等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1 学生证 申请人有学生的情形需提供。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盖章并退还原件。 证件的有效期。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2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入户人员年审(续租申请) 提供原件。 1:表格按所属类别填写(或勾选)完整。2:本人签名并打指模。3:资料必须如实填报。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3 微信、支付宝流水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 纸质版或电子版。纸质版或电子版。电子版可发至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公务邮箱dgszjj-zfbz@dg.gov.cn 微信流水查询路径:微信-我-服务-钱包-账单-常见问题-下载账单-用做证明材料-自定义时间(申请前12个月)-下一步-填写邮箱地址(申请人邮箱)。 支付宝流水查询路径:支付宝-我的-账单-右上角三个点-开具交易流水证明-用于证明材料-自定义时间(申请前12个月)-下一步-填写邮箱地址(申请人邮箱)。 核实收入情况。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14 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灵活就业的人员、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三类人员均需提供本项资料。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供    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均可。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的申请人,需提交《关于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说明》。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审核工资、收入情况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1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名称 表格填写说明
附件: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1:表格填写(或勾选)完整。2:资料必须如实填报。3:村委会盖章并标注时间。
附件: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范本) 1:表格填写(或勾选)完整。2:资料必须如实填报。3:村委会盖章并标注时间。4:原籍为东莞的需要提供。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专用)范本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专用)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本市户籍家庭专用)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本市户籍家庭专用)范本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范本)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
全面改造房屋检查表(范本) 本市户籍家庭如有自有住房且房屋存在一类或者二类结构缺陷的提交本表格。本表格非必要申请材料。表格如实填写,填写(勾选)完整。本人签名并按指印。
全面改造房屋检查表 本市户籍家庭如有自有住房且房屋存在一类或者二类结构缺陷的提交本表格。表格如实填写,填写(勾选)完整。本人签名并按指印。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属于申请配租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市、镇两级审批。总办理时限41个工作日。镇街审批时限23工作日,市级审查时限18工作日,含公示时间。 除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外,其他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镇街(园区)一级审批。镇街审批时限31工作日,含公示时间。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办法:《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本市户籍家庭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第1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即2520元);    
2、第2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含3倍,即3780元);    
3、第3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含4倍,即5040元)。    
(三)家庭人均财产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标准的20倍(含20倍,即30.24万元);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本市户籍家庭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所需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原籍为东莞的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三)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材料;    
(四)低保、低收入及特困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    
(五)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六)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本市户籍家庭所需材料说明:    
(一)关于收入情况材料说明: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需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情况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职位、负责工作内容、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2、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交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类型及基本情况、每月实际收入数额等)、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3、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需提交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4、因生育、患重病、残疾(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际情况认定;     
5、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注意事项:上述人员除第4、5类情形外,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在审核中,若存疑,必要时需补充提交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流水记录。    
(二)关于住房情况材料说明:    
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需提交《全面改造检查表》。    
外来务工人员实物配租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电子居住证),累计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满5年(以由本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时间计算);    
(二)申请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双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计算)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含4倍,即5040元),其中,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实物配租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配偶原籍为东莞的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三)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收入情况材料;    
(四)申请人及配偶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五)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六)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外来务工人员实物配租所需材料说明:    
(一)关于收入情况材料说明: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需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情况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职位、负责工作内容、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2、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交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类型及基本情况、每月实际收入数额等)、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3、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需提交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4、因生育、患重病、残疾(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际情况认定;     
5、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注意事项:上述人员除第4、5类情形外,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在审核中,若存疑,必要时需补充提交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流水记录。    
(二)关于住房情况材料说明:    
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需提交《全面改造检查表》。    
(三)申请时(包括续租申请)公积金缴存状态为“正常”。    
新就业职工实物配租    
(一)申请人未满35周岁,且在莞工作未满5年(以由本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时间计算),并在本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二)申请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双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计算)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含4倍,即5040元),其中,单身不带子女的人员按1.5人计算平均月收入,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三、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本人或配偶原籍为东莞的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三)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收入情况材料;    
(四)申请人及配偶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五)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六)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所需材料说明:    
(一)关于收入情况材料说明: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需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情况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职位、负责工作内容、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2、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交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类型及基本情况、每月实际收入数额等)、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3、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需提交微信、支付宝等当月前12个月的账户流水记录;    
4、因生育、患重病、残疾(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际情况认定;     
5、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注意事项:上述人员除第4、5类情形外,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在审核中,若存疑,必要时需补充提交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流水记录。    
(二)关于住房情况材料说明:    
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需提交《全面改造检查表》。    
(三)申请时(包括续租申请)公积金缴存状态为“正常”。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要求。    

七.办理流程说明

镇属公租房申请及资格审核程序:提交申请→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公示→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保障登记。    
市级公租房(雅园新村)申请及资格审核程序:提交申请→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公示→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保障登记。     
实物配租办理程序:向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承租意向登记→轮候等待选房安排(不定期,视房源情况)→确定是否参加选房→现场摇号确定选房顺序→现场选房确定住房并签订确认书→选房结果公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    
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申请人自行选择租赁房屋→向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租赁合同、房东房产证明、身份信息和房东银行账号等信息→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备案→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月将补贴发放清单提交镇街(园区)财政部门审核→镇街(园区)财政部门每月向房东划拨补贴款。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收到审批通过短信后,应到受理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在轮候期内等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最长轮候期不超过5年。    
(二)组织分房前,市、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纳入本批次分房的轮候时间1年及以上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相关轮候对象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提交资格复审相关材料,经复审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保障资格。    
(三)租赁合同期为3年,到期后可通过年审续租。    
(四)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或选房后放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五)我市住房保障申请核定可以选择电子化申报,通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或广东政务服务申请网上审批。对于通过网上审批的项目,所需申请资料均通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平台”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原件扫描网上上传,在镇街初审前,按办事指南要求将所有纸质申报资料交审批部门(受理镇街(户籍地)的住建部门)存档,需要原件核对的应提供原件核对。网址:http://tyrz.gd.gov.cn/tif/sso/connect/page/oauth2/authorize?service=init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dgzjwsbs&client_secret=bBHTOC7RrHep&scope=all&redirect_uri=http%3A%2F%2Fzjj.dg.gov.cn%2Fzjj_mgr/tyrz/wssb/8a1145ea60a1c9bf0160d8aaa65207bf/tyrzlogin.action    
年审程序:本市户籍保障对象应向户籍所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续租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类别保障对象应向工作所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续租申请。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无颁发证件,直接办结。办理结果短信通知。
颁发证件有效期: 无。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续保)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主动向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续保),并签订续租合同(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合同)。年审(续租申请)需填报《东莞市住房保障年审表》、首次(新申请)需填报《东莞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其他申请材料年审(续租申请)与首次(新申请)资料相同。年审受理部门:户籍或工作所在园区、镇(街)的建设部门。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东莞市民服务中心2F综合服务二区综合窗口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东莞市鸿福路199号(原国际会展中心)东莞市民服务中心2F综合服务二区综合窗口G4-G13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0769-22630618 办事服务Q群: 114782751
网上咨询_网址: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一.办理依据内容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东民〔2024〕49号)    
《关于调整我市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通告》(东建住保〔2024〕101号)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东民〔2024〕49号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3.(20240820起)关于调整我市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通告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住房保障科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公交可乘坐9、14、36、46 、65、203、213、328、862、876、C2、C4、X5、X7、X11、X13、X17路,以及微巴3路、4路、5路、6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地铁从2号线鸿福路站A出口即可到达。全市通收事项,本市户籍家庭可以在就近镇街或者户籍地所属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资料申请。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或新入户人员可以在就近镇街或者工作地所属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资料申请。
法定办理时限: 4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初审权限和年审审核的全部权限。
承接镇街(园区): 莞城,石龙,虎门,东城,万江,南城,中堂,望牛墩,麻涌,石碣,高埗,洪梅,道滘,厚街,沙田,长安,寮步,大岭山,大朗,黄江,樟木头,凤岗,塘厦,谢岗,清溪,常平,桥头,横沥,东坑,企石,石排,茶山,松山湖,滨海湾新区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协调科
电话投诉: 0769-22670688
网上投诉: http://zjj.dg.gov.cn/zjj/hdjl/zxzx/index.html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523112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283号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0769-22831515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常见问题解答

  无